【司法制度】沈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完整)

沈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市局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单位、各部门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制度】沈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司法制度】沈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完整)



沈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

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市局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单位、各部门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市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市司法局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公正透明的阳光政府服务。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市局各相关部门及直属各监狱、劳教所,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

第四条 市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社会评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3、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4、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5、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1、群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评议表,采用投票方式供群众评议,并由市司法局统一回收。

2、代表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第七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禁止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禁止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5、禁止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禁止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7、禁止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8、禁止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沈阳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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