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制度】阳山县旅游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全文)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县旅游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制度】阳山县旅游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旅游制度】阳山县旅游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全文)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旅游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及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旅游法规授权的本县具有管理旅游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旅游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听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听证范围

下列决策应当组织听证:

(一)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旅游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旅游产业政策,制定旅游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编制或者调整旅游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旅游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四)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对旅游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或者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六)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

(七)旅游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经县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条  听证由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或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联合组织听证,或者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应当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局或者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组织。

第六条  旅游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确定,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布。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主办股室负责人担任;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第十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不得少于8人,其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及以下资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五)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人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并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和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

(二)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三)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决策发言人答辩;

(五)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宣布听证会结束;

(七)听证主持人和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五条  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代表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应当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听证主持人认为确实有违反本制度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组织机关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和听证代表签名确认并存档。

第十七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听证机关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以及处理建议,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听证会结束后的15日内,听证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听证报告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以阳山县旅游局名义组织的听证会,听证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查。

第十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后的20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二十条  对于未按本制度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局班子会议、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县政府法制局同意,可以酌情调整本制度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活动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听证结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组织听证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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