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纪检组二十届中央纪委发言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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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纪检组二十届中央纪委发言范本3篇

农业纪检组二十届中央纪委发言3篇

【篇一】农业纪检组二十届中央纪委发言

派驻农牧口纪检组发言提纲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

首先,能够成为派驻农牧口纪检组组长,我感到非常荣幸,同时,我也深感责任重大。按照派驻机构设置方案,派驻旗农牧口纪检组负责监督农牧业局、农机局、扶贫办、产业办4个归口单位。为了增进各位领导、同事们对我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下面我重点谈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为什么要实行派驻机构全覆盖,派驻纪检组的职责权限及派驻纪检组与旗纪委、驻在部门的工作关系,2016年的工作思路。

一、为什么实行派驻机构全覆盖

一方面,《党章》规定,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者是纪律检查员。因此,实行派驻机构全覆盖,是纪委贯彻党章的应有之意。

另一方面,派驻机构有着监督、查办案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职责,长期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就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而言,目前派驻机构在覆盖范围、职责定位、日常监督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就拿我旗来说,以前全旗60多个一级部门,只有19个部门设立了派驻机构,其余全是空白,同时,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全是派驻部门的,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抓党风、坚定不移反腐败,把健全完善党内监督作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作出了“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重大部署,明确地提出了要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按照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加强派驻监督,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全面派驻。自治区党委、市委相继出台派驻机构建设《意见》和设置《方案》,层层落实派驻机构全覆盖工作。我旗按照上级党委、纪委要求,相应出台《意见》、《方案》,并报请市纪委、旗委常委会通过。方案通过“点对点”单独派驻和“点对片”归口派驻两种方式,实现旗纪委派驻机构对旗一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的全覆盖。共设立19个派驻纪检组,其中单独派驻7个,归口派驻12个,负责监督58个部门和单位。

综上,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是贯彻党章规定、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途径,是强化党内监督、确保监督无盲区的有力举措。全面从严治党,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必然要求党内监督全覆盖。

二、派驻纪检组的职责权限,与纪委及其驻在部门的工作关系

派驻农牧口纪检组,是由旗纪委派出、驻在农牧业局,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常设机构。派驻机构由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他干部。也就是说,纪委与派驻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派驻机构具体的职责和权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督促驻在部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二是围绕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职责、五项经常性工作、紧扣“六大纪律”、“八项规定”,创新工作方法,把握和运用好“四种形态”;
三是抓住“关键少数”,紧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干部,加强监督;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提高发现和处置问题的能力。旗纪委王齐兵书记在新任纪检组长任职谈话会上也特别强调了三个问题:“一,廉政教育、制度建设等属于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应交由驻在部门相关机构来承担,派驻机构腾出手来,集中精力监督执纪问责,绝不能以派驻机构的监督责任代替驻在部门的主体责任。二,纪检组长虽然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或作为领导班子成员,但这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更有效地监督驻在部门的工作,不得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包括机关党委工作,必须一心一意干纪检,绝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三,少数纪检组与驻在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比如公、检、法机关,一定要将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和监督责任厘清,理顺关系,让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各归其位”。

三、2016年工作思路

2016年,派驻农牧业局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各级纪委全会精神,以监督检查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教育预防为基础,在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监督水平、狠抓工作落实上下功夫,有力推进派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一)领会会议精神,确保学习传达到位。

要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发挥“驻”的优势,及时向驻在部门报告中央、自治区、市、旗各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督促驻在部门及时学习传达会议精神,要求驻在部门党组书记原原本本传达云卫东同志在旗纪委委十二届六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准确把握讲话精神内涵、实质和重要内容,并按照讲话精神要求,及早谋划、研究部署2016年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党内监督,并将学习贯彻情况及时报纪检组。

(二)开展交流谈话,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与驻在部门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进行单独谈话,交换意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要求驻在部门领导和班子成员在普遍学习传达会议精神的基础上,深入领会各级纪委全会精神,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必须保持清醒头脑,依规依纪办事,时时小心谨慎、处处廉洁自律,切实做到认清形势不侥幸,纪律红线不触碰,主体责任敢担当。

(三)坚持挺纪在前,确保纪律执行到位。

带头学习贯彻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部党内法规,在严明纪律中,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要始终把检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摆在首位,检查驻在部门特别是党组(党委)是不是执行了党章要求,是不是贯彻了旗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与旗委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围绕驻在部门行业行风,发现苗头及时提醒,有了问题谈话警示,触碰底线及时纠正,真正把纪律立起来、紧起来,严起来。

(四)强化责任担当,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纪检组要按照王齐兵书记在《工作报告》中作的安排部署,制定《旗纪委派驻农口纪检组2016年工作要点》,细化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安排部署纪检组全年主要工作任务。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分析研究住在部门工作特点和性质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纪检组各项工作制度,强化自身建设和制度建设,确保监督执纪行为有纪可依、有规可遵、有矩可循。梳理驻在部门在“三严三实”民主生活会上查摆出来的问题、述职述廉中总结出来的问题、目标考核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建立完善问题台账和监督工作台账,推动“两个责任”有效落实。

(五)创新方式方法,确保工作监督到位。

要延伸监督触角,全面掌握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权力运行情况,厘清权力运行重要环节和风险点,努力将监督的“触角”深入到权力运行的各个方面,瞪大眼睛发现问题,做到权力运行到那里,监督就跟进到那里。着力在重点项目建设、农牧民满意度等群众关注关心的问题上下功夫,减少或遏制可能引发的腐败漏洞。要善于收集信息,和行政相对人,和前来办事的群众交朋友,及时得知单位有关部门用权情况,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且有可能还要提拔重用的,对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避免带病提拔。

(六)强化自我完善,确保能力提升到位。

作为新任派驻纪检组长,我感到在能力和素质方面与纪检监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工作中我会加强学习,与大家共同提高、共同进步。同时,我诚恳接受各位领导和大家的监督,如果我个人方面以及组内干部有什么问题,大家随时可以向我反映。同时,旗纪委设置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专门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管理,大家也可以向旗纪委反映情况,我诚恳接受监督。

以上发言,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谢谢!

【篇二】农业纪检组二十届中央纪委发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伸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有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现就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充分认识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党员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近年来,各级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坚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的看,组织处理运用还不够规范,组织处理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形式、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要求,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的发
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二、把握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一)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
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
先、给予奖励。

三、实施组织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施组织处理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中,采取停职措施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对组织处理建议,应当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批准。

(三)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前,应与被处理人员谈话,听取其陈述,并如实记录。对其合理要求和意见,应予采纳。

(四)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后,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通报。涉及党外职务变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上级纪检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需要对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可向下级党委(党组提出组织处理建议,下级党委(党组应予采纳。有意见
分歧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的同级党组织作出决定。

四、组织处理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实事求是、依纪依法的原则。既要态度坚决,又要慎重稳妥,使组织处理充分发挥作用,收到良好的效果。要善于综合运用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的手段,形成干部管理的整体合力。不允许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或者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

实施组织处理,要切实保障被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受到组织处理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党员干部,要在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合理安排岗位,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和待遇。对受到调整、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已改正了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拔使用。

各级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同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准确把握政策,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确保组织处理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对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解释。


【篇三】农业纪检组二十届中央纪委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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