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使用协议【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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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使用协议【六篇】

信息安全使用协议6篇

第一篇: 信息安全使用协议

电梯安全使用协议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及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安全使用及日常维护保养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投入使用的电梯基本情况

1.1甲方现将 座编号为 的电梯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移交给乙方使用。电梯移交后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安全使用电梯,并承担相应义务。

1.2移交电梯相关物品、设备状态

乙方在交回电梯时,按照上述设备数量和状态交回(合理损耗除外),否则须赔偿相关费用给甲方。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保证经过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移交电梯时并将使用年限明示在电梯轿厢内,移交电梯时已经充分告知乙方使用时应当注意事项,对安全尽到提醒、告知义务;

2.2甲方会安排人员不定期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如发现乙方不遵守上述协议,将做好记录,并通知乙方负责人进行整改。如不整改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使用。

2.3乙方发现电梯异常立即通知甲方并暂停电梯使用,甲方接到通知后在24小时内作出明确处理意见;

2.3积极配合协助处理乙方提出的其他相关事宜。

2.4 甲方电梯管理专员联系电话: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对不符合质量安全使用条件的电梯拒接接受;

2.2对使用中出现的电梯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甲方,有权要求甲方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3.3专人管理义务

电梯移交给乙方后,由乙方负责日常的维护与管理.乙方应该配备配备电梯操作员并对电梯操作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
乙方电梯操作员保管的操作箱钥匙严禁外借。乙方电梯管理专员联系电话:

3.2电梯运载管理义务

3.2.1 乙方每天开始运行电梯前,须进行一次空载运行检查。检查有无故障和不正常现象,一旦发现异常现象,应停止电梯的使用,直至异常排除。除乙方无法解决的情况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

,杜绝安全隐患发生,严禁撞击、踢打、撬动或以其它方式企图打开电梯的轿门和层门;
严禁在轿门和层门之间逗留、严禁倚靠在电梯的轿门或层门上;
严禁超长、超重、易燃、易爆物品进电梯;
严禁用纸、木板等物镶入电梯门缝、门坎内;
在电梯关门时,严禁直接用手或身体阻碍门的关闭,等;

,严禁客货混装。

,做好乘梯人员安抚工作并及时向消防等救援单位报告,等待专业人员来解救被困人员;

3.3电梯的日常管理义务

,确保上、下楼人员的正常使用。

,在暴雨时必须将电梯停在不会被雨浸的安全楼层。

,使其保持干净、整洁;
乙方须对电梯底坑进行清理确保清洁。

第四条 电梯例行保养

如电梯公司需要对电梯进行例行保养,乙方必须立即交回电梯,直到保养完毕。

第五条、事故责任

5.1甲乙双方明确:谁使用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电梯移交前的一切管理、维护、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
移交后一切管理、维护、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5.2电梯移交后如出现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电梯的任何损坏、事故以及人员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6.3因一方当事人原因造成其他第三人损失的,如果守约方承担了责任有权向违约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赔偿费用,主张追偿权的诉讼费、律师费(追偿金额的10%)、交通费用,利息损失等。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7.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7.2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此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 信息安全使用协议

甲方:

信息安全管理协议(备案真实性核验专用)

乙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及网络安全保障的重要性,甲乙双方自愿签署本项协议,遵守

如下条款:

一、甲方必须自觉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

联网信息备案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行为,应严格履行国

家行业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做到证照齐全、手续完备、服从监管。

二、在网站完成备案工作并取得 ICP 备案号前,乙方有权不以任何形式为未备案网站

提供接入服务。

三、甲方有权利和义务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乙方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有责任

向自己的员工或最终用户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责任监督本单位员工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

四、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

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

进行关闭处理。

五、根据国务院 291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甲方应建立一旦发现上述内容应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机关报告。同时,

甲方已知并同意乙方监控甲方的网站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植入监测软件方式),一旦发现含

有上述内容的信息,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

六、对违反上述条款的,乙方有权停止服务、解除业务服务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赔偿

责任。

七、甲方作为互联网接入用户,已认真阅读了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同意遵守其所有规

定。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乙方(盖章):

代表签章:

日期:

35-FJ-0020 1.0

第三篇: 信息安全使用协议

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网站主办者):

网站负责人: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航星科技园2号楼4层

电话:
010- 传真:010-

电子邮件:

鉴于甲方目前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接入资源开办网站。甲乙双方就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1.甲方除应遵守乙方网站上的相关产品的说明和在线服务条款外,还应特别遵守并承诺如下内容:

1.1甲方明确: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利用乙方网络接入资源开展网络信息服务的,应当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取得许可。甲方应当在网络信息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网络信息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甲方还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1.2甲方网站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确定的网络信息服务类别和栏目;
(2)有完善的网络信息服务规则;
(3)有网络信息服务安全保障措施;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网络信息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1.3甲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并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特别的,甲方网站禁止发布含有下列任何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其他内容。

1.4甲方应加强行业自律,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及省、市相关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乙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5甲方应当记录网站用户在网络信息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IP地址等基本信息。记录备份必须保存60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提供或协助乙方提供。

2、甲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第1条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关闭其网络信息服务,终止网络接入并不退还任何款项,并将通知公安机关依法查办。如因甲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特别的,如果甲方网络信息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协议1.3条规定的违法内容,甲方应当立即删除,保存并打印有关记录,并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市相关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本协议所称网络信息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网站、电子邮件、个人主页、电子公告牌(BBS)、论坛、聊天室、留言板、FTP、搜索引擎、网络游戏服务器等交互形式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文件上传下载、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等行为。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双方同意起诉至本合同签订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甲方:
乙方:
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负责人签字:
核验人签字:

日期:
日期: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第四篇: 信息安全使用协议

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现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XX]501号)、《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XX]2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XX〕672号文件)、《工为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检验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局函[XX]64号)等有关规定,为配合省通信管理局维护互联网正常运营秩序、创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金万邦所有接入服务的网站主办者与金万邦公司签署本项协议,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服务有序发展,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互联网信息安全,是指新一代数据中心提供给网站主办者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

第三条此协议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金万邦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协议内容

(一)网站主办者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文明使用网络,不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网站主办者保证不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网站主办者保证不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网站主办者保证不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网站主办者保证不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xx和封建迷信的;

(六)网站主办者保证不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网站主办者保证不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网站主办者保证对网站内容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及时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九)网站主办者保证不利用互联网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不危害他人计算机信息安全。

第五条违反服务协议的,金万邦应及时予以督促改正,有权直接关闭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如停止服务后需行开通,收取开通费100元/次。

第六条金万邦要求网站网站主办者实行实名注册备案,注册信息应当包括网站主办者真实姓名、有关证件、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作为金万邦的接入服务网站主办者同意遵守上述条款,违反本协议,承担相关责任.本协议由网站主办者签字盖章即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由金万邦负责解释。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网络信息资源的安全,促进idc接入服务有序发展,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服务器,是乙方向甲方租赁使用或托管的服务器资源、自主网络空间等。

第三条此协议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协议内容

(一)乙方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文明使用网络,不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乙方保证不传播侮辱或贬损其他民族、种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信息;

(三)乙方保证不传播造谣、诽谤信息以及其他虚假信息,不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乙方保证不传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五)乙方保证对跟贴内容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及时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六)乙方保证不利网络资源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不危害他人计算机信息安全。

第三条乙方申请的信息资源只能供自己使用,不得转让或出租。由于转让或出租造成的不良后果,乙方将承担直接和连带责任;

第四条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网站需先备案后接入,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乙方承诺并确认: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甲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第五条甲方应保护乙方资料。未经乙方充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七条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第五篇: 信息安全使用协议

信息安全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和网络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据此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承诺不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制作、复制、发布、转摘、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网络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和网络系统发送垃圾邮件、攻击其他网络和计算机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行为。

四、乙方不得通过甲方网络系统利用公司QQ群发表、转摘、传播不负责任、造谣生事、煽动偏激情绪、制造恐怖气氛、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各种有害信息。

五、乙方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向与公司业务无关的第三人传递、转发或抄送公司机密信息。

六、乙方应当时刻提高保密意识,不得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任何人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公司商业机密信息。

七、乙方应当做好存有公司秘密信息的软件、U盘、硬盘、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及笔记本电脑等的保密工作。

八、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当月工资,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篇: 信息安全使用协议

信息安全协议书


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网站主办者):

网站负责人: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航星科技园2号楼4层

电话:
0 传真:0

电子邮件

鉴于甲方目前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接入资源开办网站。甲乙双方就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1.甲方除应遵守乙方网站上的相关产品的说明和在线服务条款外,还应特别遵守并承诺如下内容:

甲方明确: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利用乙方网络接入资源开展网络信息服务的,应当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取得许可。甲方应当在网络信息服务系统的显着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网络信息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甲方还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甲方网站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确定的网络信息服务类别和栏目;
(2)有完善的网络信息服务规则;
(3)有网络信息服务安全保障措施;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网络信息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甲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并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特别的,甲方网站禁止发布含有下列任何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其他内容。

甲方应加强行业自律,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及省、市相关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乙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甲方应当记录网站用户在网络信息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IP地址等基本信息。记录备份必须保存60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提供或协助乙方提供。

2、甲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第1条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关闭其网络信息服务,终止网络接入并不退还任何款项,并将通知公安机关依法查办。如因甲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特别的,如果甲方网络信息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协议条规定的违法内容,甲方应当立即删除,保存并打印有关记录,并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市相关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本协议所称网络信息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网站、电子邮件、个人主页、电子公告牌(BBS)、论坛、聊天室、留言板、FTP、搜索引擎、网络游戏服务器等交互形式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文件上传下载、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等行为。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双方同意起诉至本合同签订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甲方:
乙方:
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负责人签字:
核验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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