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某某县人大关于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推进我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县人大常委会
工作要点,某至某月,组成调研组对我县法律援助工作进行
了调研。调研组通过实地察看站点建设、走访受援对象、召
开座谈会、赴外地学习考察等方式,全面了解了我县法律援
助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一)法律援助队伍基本形成。成立了某县法律援助中
心,行政机构副科级建制,核定政法专项编制某名,隶属县
司法局管理,建立了某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值班室。目前,县
法律援助中心共有工作人员某人,其中,公务员某人,公益
岗位某人。承担着全县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咨询、申请
登记、审查受理、任务派分、考核管理等工作职责。全县共
有两家律师事务所某名律师(其中一所某年某月才成立)、某
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某名法律工作者,共同承担受援对象免费
代理、辩护等法律援助业务。
(二)便民服务网络覆盖全县。在县司法局设立法律援
助工作接待大厅和某法律援助专线电话,落实专人负责“某”法律援助值班接待、登记、咨询和转办等工作;在县总工会
设立某县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接待窗口,每天有专职工作人员
负责接待并提供咨询服务;在妇联、残联、总工会、团县委、看守所、各镇办等单位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某个,落实专
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接待登记和初步审查;在某个村(社区)
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负责业务引导,基本实现了法律援
助服务网络全覆盖。
(三)工作管理制度比较规范。我县目前实行“四统一”工作法,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
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监
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同时,还在实践中完善了法律援助重
点案件评查、旁听庭审、案卷检查、群众咨询接待、受援人
回访等制度,推行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等多项管理制度。县法律援助中心每年都制定下
发《某县法律援助工作要点》,明确法律援助年度目标任务并
与全县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单位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签订
目标责任书,将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做到年初有目标,年中
有评比、年末有考核,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
的管理轨道。
(四)多维宣传影响逐步扩大。将法律援助工作与司法
行政、普法宣传、“法治六进”等工作紧密结合,利用司法工
作会、普法宣传月、法制宣传日、送法镇村行等有效宣传机
会,现场发放《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便民指南》等宣
传资料某万余份,现场提供咨询某人次,现场受理法律援助
案件某件。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深入集市、工地、学校等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政策和便民指南,帮助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政策、法律问题,解答法律咨询某余人次,提升了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
(五)法律援助成效日趋明显。一是对重点对象应援尽
援,始终把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案件,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案件作
为法援工作的重点,做到了应援尽援。二是不断扩大服务范
围,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的申诉人中的经济困难
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将军人军属的婚姻家庭纠纷、人身
损害赔偿等涉及军人军属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
范围。三是突出抓好农民工维权工作,对农民工请求支付劳
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简化程序、放宽条件,主动参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三年来,共办理各类法
律援助案件某件(民事案件某件、刑事案件某件),其中:办
理妇女援助案件某件,未成年人援助案件某件,老年人援助
案件某件,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某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
失某万余元,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
了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队伍建设不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一是法律
服务力量还很薄弱。目前我县只有陕西胡军、陕西诺灵某家
律师事务所和某县某、乾佑、凤镇某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某
名法律工作者承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人每年应当承担某件法律援助
案件的义务,而在实际上我县每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某件左
右,他们每个人都承担着两倍以上的援助工作任务。县法律
援助中心内部没有一名专职律师,而与我县条件类似的延安
市黄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拥有某名公职律师,铜川市王益区法
律援助中心也有某名公职律师。二是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执
业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有挑拣现象,对重大疑难、工
作量大而回报低的案件,承办态度不积极;不具备执业律师
资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又难以利用自身资源参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三是法律援助任务艰巨。随着群众法治观念
的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面不断扩大,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上升和法律援助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凸显,偏远地方的群众
维权之路依然相当困难。
(二)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健全。法律援助是一项司法救
助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某一个部门是无法独立完成的,需
要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协作来实现。目前,除了县人民法院
和县司法局就办理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有关问题出台了相
关规定外,法律援助中心和检察、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之
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制
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只是减免了受援对象律师服务
费,有的受援对象还常常因为交不起诉讼费、调查取证鉴定
费、查阅档案资料费等,使法律援助效果大打折扣。对一些
刑事方面的法律援助,在侦察、起诉阶段,相关部门法律援
助意识不强,法律援助介入较少,往往耽误了最佳取证时机。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
标准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在实践
中,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时,对当事人提供的镇、村(社
区)确认的经济困难证明是否属实,无法一一查证。
(三)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偏低与专项资金闲置并存。
一方面,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低。省市规定,法律援助案件财
政补助标准为:市内刑事案件某-某元/件,县内某-某元/件,民事案件市内某一某元/件,省内县外某-某元/件,复杂疑难
案件某元/件。去年我县办理法律援助某件,每个法律工作者
人均办案某件以上,工作量很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办理
较为复杂的案件,调查取证的实际费用往往超过了案件补贴
标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赔钱办案,影响了做好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中省下达我县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连年有
节余,三年来中省共补助我县某万元,实际使用某万元,使
用率只有一半,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结余量大。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资源整合,增强法律援助的联动力。一是加
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逐步扩大法律援助机构的规模,壮大
专职法律援助队伍力量,最大限度地缓解法律援助需求的矛
盾。建议参照黄陵县做法,在法律援助中心招聘某至某名公
职律师或专职法律工作者,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二
是充分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劳动、信访等部门
的法律援助力量,形成各方联动机制。三是加强法律援助志
愿者团队建设,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社区法律援助工作。
(二)完善协作机制,扩大法律援助的受益面。一是建
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创新工作思路,把执法
办案与帮扶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维护司法公正有机结合起
来,合理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配合问题。建议由政府分管
领导牵头,司法、公安、检察、法院、民政等部门联合,就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之间的相互衔接制定出台统
一的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建立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
系,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相互配合,建立法律援助绿
色通道,使受援对对象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申请、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享有方便快捷的服务工作机制。二
是建立法律援助对象信息库。借鉴宝塔区经验,由法律援助
中心将全县低保户、贫困户、残疾人等各类救助对象进行登
记建档,方便查对核实。
(三)强化经费保障,提高援助办案的积极性。建议司
法财政部门在积极呼吁上级主管部门提高补贴标准的同时,制定出台更加灵活的奖补激励政策,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律师
和法律工作者给予奖励补贴,以充分调动其承办法律援助案
件的积极性。
篇二: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县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范文(共5篇)
第一篇:县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县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县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法律援助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法律的一
项法律救济和保障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
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的重要举措,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着极为重
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笔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如何加强和改进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谈几点个人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当前,我
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利益多元化的阶
段性特征比较明显,这些矛盾和问题是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社会建设和社会
管理中的集中反映。而在这种大环境下,经济困难、能力欠缺的弱势群体已成为
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是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是应该倍加关心、重点帮扶、倾斜保护的特殊群体。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的保障性、受援的广泛性、的无偿性和援助的社会性的优势,直接面向困难群众提
供免费周到的法律,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共享改
革发展成果。
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让人民
群众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最集中的体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最现实、最强烈的呼声和要求。但是,法律诉讼是一项专
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活动,弱势群体由于经济、身体、知识等各方面原因,不仅
权利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寻求法律救济时,更处于一种实质上不平等的地位。
法律援助通过以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保障处于
弱势的困难群体
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促进案件公正审理,确保每个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请不起
律师、打不起官司,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具体落实和体现,是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有机统一。
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到促进民生改善、维护社会稳定的作
用。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机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
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显得尤其重
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和社会管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扶贫帮困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救
助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解决就业、就医、就学等切
身利益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温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
极性、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就发挥着“调节
器”和“减压阀”的重要作用,它能使社会成员中的贫困弱势群体在遇到矛盾和
纠纷的时候,能够获得法
律的有效保护,畅通他们反映合理诉求的渠道,采取理
性、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诉求,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坚持“诚信为本、援助为民、大胆创新、扎实工作”的工作原则,以“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为宗旨,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形式,扩大法律援
助覆盖面,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县委、政府的好评,赢得了群
众的赞誉,为建设“平安大关、和谐大关”作出了积极贡献。
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组织络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
工程”,为保证这项社会系统工程能够顺利实施,我县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在全县
9个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
助工作延伸至基层一线,从而在
全县构建起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主,以“12348”法律
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所为配套的全县法律援助络体系,畅通了
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有效满足了基层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要。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本领
目前,全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有21人,主要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
律工作者组成,他们是我县法律援助战线上的主力军。为实现这支队伍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县司法局切实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通过深入开展“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树新风、强作风”教育活动、“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行风整顿等系列活动,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从讲政治和
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理解法律援助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到法律
援助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县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第2贞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业务综合素质。县法
律援助中心通过加强与省、市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的配
合,采取集中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两年来共组织
参加各种培训5次。三是严格规范法律市场,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县法律援助中
心在完善办案补贴的基础上,大力倡导行业奉献精神,始终强调把社会效益置于
首位,要求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须以一流的水平、一流的、一流的形象开展工
作,不辱使命。通过严格的要求与规范的运作,努力打造了一支较高水平的法律
援助队伍。
规范健全制度,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相关规定
1、建立完善审查制度。一是建立申请人经济状况、案情申报制度。要求援
助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如实说明案件基本情况和经济困难程度,并
承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可终止法律援助。二是建立书面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
的审核制度。目前,政府对公民个人财产监控困难,公民隐性财产大量存在,单
靠申请人申报,未必可信。
因此,县法律援助中心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采取派人
和委托乡镇司法所调查的方式,掌握申请人真实状况,严把立案审查关,确保有
限的法律援助资源能用在最需要的对象上。
2、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在办案过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
件质量,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3、建立督查制度。为执行好《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一
是实行政务公开。将法律援助的职责、程序、条件及范围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
度,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严格执行立卷归档制度和案件质量跟踪制度。通过对结
案卷宗复查和跟踪检查,确保办案质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工作质量、态度列入法律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
奖惩措施,促进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规范发展。
4、建立回访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为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善态度,提高办案质量,县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案
件回访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作为便民、亲民的一项
具体行动。通过回访,一是征求受援人对承办案件的意见;二是对《云■南省法律
援助条例》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让受援人更
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密切党群、十群关系;四是促进法律人员质量的提高
和作风的转变,增强诚信为民的观念。
践行为民宗旨,开创维权新篇
围绕“公平与正义”这一主题,县法律援助机构在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
困难标准的基础上,强化为民意识,进一步降低经济困难的标准,扩大法律援助
的覆盖面,对具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家庭救助证、五保
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再就业优惠证、乡政府出具的经济困
难证明之一的,均可得到
法律援助,让更多弱势群体得到必要的法律。近两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1件,提供法律咨询486人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152件
三、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但距离党和人民群众
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各法律援助工作站专业人员较少,专职律师缺乏。目前,乡镇法律援助工
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开展工作,其人员大多都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兼任,缺乏具有
法律专业资格的人才,严重阻碍了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总量还较低。目前,我县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拨
款,社会捐助、行业及其他方面的经费收入均处于零状态,经费渠道相对单一,与所需援助经费之间的差距较大,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职能的发挥。
对法律援助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一些部门和领导对法律援助了解不
多、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误解,有的认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门甚至是律师
的事情,与己无关,因此在复制材料、查询档案等方面配合不够默契。
法律援助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援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责
任心不够强,草草阅卷,准备不够充分,办案质量不高,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四、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司法行
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
度,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
援助工作,使各级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余围,使更多需要法律帮
助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
制。法律
援助是政府出钱维护社会公正的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
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政府要
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来
抓。要加大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投入,根据我县法律援助事业的需求,建立与
其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助法律援助事
业,拓宽法律援助经费,以减轻财政压力。确保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
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二是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渠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法律援助资金募集捐献
机制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和赞助。
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好监
管职能,加强对援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宣传、鼓励和表彰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
要坚持通过对结案材料审查、办案质量反馈、评估、回访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督
促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尽心尽职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的质量。
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家之事,而应该是政府部门共同之事。各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援助案件,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对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依法予
以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充实法律援助队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通过招考、选调,选拨一些
优秀的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更好地为受援群众提供优质高
效。同时,要借鉴外地经验,综合利用资源,发展法律援助志愿者,广泛动员引
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弥补法
律援助专职律师人力之不足。
畅通工作渠道,保证法律援助规定的落实。针对我县刑事、民事法律援助
工作中出现的个别部门衔接不到位,公、检、法、司、仲裁、劳动等部门应加强
沟通协调,研究具体措施,畅通工作渠道,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律援
助及司法救助的规定,使各个机关形成一种合力,相互配合,充分发挥12348法律热线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将法律援助触角延伸到基层,为基层群众申
请法律援助提供方便,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和影响力,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编辑琛哥)
第二篇: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贫困人员、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情况,本人组织部分区政协委员,就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情况
(一)调研方法
这次调研工作,我们采取看、听、问、议的形式,点、面结合,突出主题,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做了详实调研。
一是看:调研组直接到区司法局和法援中心实地调研,翻看案卷,查询制度,比对数字,全面了解,力求真实。二是听:在司法局、法援中心,召开了有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区司法局、法援中心的汇报,广泛征询了各界人士的意见。三是问:调研组成员除在座谈会、汇报会上详细咨询了解情况外,还主动找不同职业、不同年龄段的社会人士和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掌握了不少真实情况。四是议:调研组举行专门会议,充分交流讨论,达成共识,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提出对策。
(二)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1、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区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有关规定,一是制定了《辖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须知》、《法律援助告
知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咨询接待规定》、《法
法律援助专用卡,为学校和矿山发放数千份法律援助指南,为这些特殊群体建立起“绿色通道”。三是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制度,缩短申请法律援助审查期限,限时办理,加快受理法律援助的审批速度。
5、法律援助工作者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值得称赞。法律援助工作者面对的服务对象是弱势群体,这些人大都经济困难又老弱病残,有些还是智障者,对法律知识相对了解不深。他们又往往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抱着唯一也是最后一线的希望来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全体同志敬业爱岗,把为贫困群众奉献一份爱心作为一项崇高的职责履行,把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全部体现在奉献精神上,他们凭着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铺就了一条法律援助的阳光大道,让生活在这里的人们,尤其是困难群众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背后,常常凝结着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艰辛付出,从受理到取证再到法庭辩护,来回要许多次,没有工作用车就乘公交车、出租车,更多的时候是骑自行车。援助中心主任郭晓风趣地说,受援者们对他们这些法律援助工作人最好的礼物是送了一根“高档”许昌香烟。在市场金钱利益驱动,法制尚不健全的今天,有这样一支默默无闻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实在难能可贵。这次调研中我们访问了几位受援对象,他们对中心援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工作作风尽是一片赞扬,对他们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极大的满意。
二、对策建议
1、要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加大对《条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级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条例》实施中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钱维护社会公正的一项社会事业,法
律援助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要加大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投入,根据我区法律援助事业的需求,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以减轻财政压力。要重视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工作用车等硬件方面的困难,设立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窗口,以便于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区政府应加大经费拨付数额,确保法援工作一切所需。区政府应牵头以法援中心为枢纽,建立法援网络体系,整合司法救助、民政救济、第三篇: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贫困人员、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情况,本人组织部分区政协委员,就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情况
(一)调研方法
这次调研工作,我们采取看、听、问、议的形式,点、面结合,突出主题,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做了详实调研。
一是看:调研组直接到区司法局和法援中心实地调研,翻看案卷,查询制度,比对数字,全面了解,力求真实。二是听:在司法局、法援中心,召开了有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区司法局、法援中心的汇报,广泛征询了各界人士的意见。三是问:调研组成员除在座谈会、汇报会上详细咨询了解情况外,还主动找不同职业、不同年龄段的社会人士和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掌握了不少真实情况。四是议:调研组举行专门会议,充分交流讨论,达成共识,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提出对策。
(二)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1、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区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有
关规定,一是制定了《辖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须知》、《法律援助告知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咨询接待规定》、《法-1-律援助卷宗质量、归档管理》等制度,对申请人的申请实行
统一审查、受理、指派和办理,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法
律援助工作体系。
2、法律援助受援对象不断扩大。针对受援人经济困难情
况不一样的情况,进一步降低受助条件的标准,扩大法律援
助的覆盖面。对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
特困家庭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失业救济金领
取证、再就业优惠证、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
济困难证明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让更多弱势群体得到必
要的法律服务。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环境,将外来务工人员全
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建立外来人员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据统计,外来人员的法律援助占到全部援助案件的50%以上,这个最需要法律帮助的特殊群体已成为区法律援助中心主要的受援对象。对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几年,还将援助范围拓展至因工伤、医疗、交通等事故而
追索赔偿费用以及因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下岗职工的维权等。近三年来,我区法援中心共办理各类法援案件79件,为困难
受助群众赢回合法经济利益数十万元。
4、法律援助便民措施不断完善。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实践
中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的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一
是依托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工会、妇联、残联、社区等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方便并及时受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二是向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低保家庭发放了
法律援助专用卡,为学校和矿山发放数千份法律援助指南,为这些特殊群体建立起“绿色通道”。三是实行限时服务承诺
制度,缩短申请法律援助审查期限,限时办理,加快受理法
律援助的审批速度。
5、法律援助工作者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值得
称赞。法律援助工作者面对的服务对象是弱势群体,这些人
大都经济困难又老弱病残,有些还是智障者,对法律知识相
对了解不深。他们又往往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抱着唯一
也是最后一线的希望来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全体
同志敬业爱岗,把为贫困群众奉献一份爱心作为一项崇高的职责履行,把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全部体现在奉献精
神上,他们凭着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铺就了一条法律援
助的阳光大道,让生活在这里的人们,尤其是困难群众感受
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背后,常常
凝结着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艰辛付出,从受理到取证再到法庭
辩护,来回要许多次,没有工作用车就乘公交车、出租车,更多的时候是骑自行车。援助中心主任郭晓风趣地说,受援
者们对他们这些法律援助工作人最好的礼物是送了一根“高
档”许昌香烟。在市场金钱利益驱动,法制尚不健全的今天,有这样一支默默无闻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实在难能可贵。
这次调研中我们访问了几位受援对象,他们对中心援助律师
和法律工作者的工作作风尽是一片赞扬,对他们负责的工作
态度表示极大的满意。
(三)存在问题
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与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相比,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还不够到
位,对《条例》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一些相关部门和
领导对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误解,有的认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门甚至是律师的事情,与己无
关,因此配合不够默契;有的则认为,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提
供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钱帮罪犯说话,不值得。《条例》在群众
中的影响也不大,不少困难人员还不知道法律援助,有的受
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到有法律援助这一途径。由于法律援
助工作缺乏必要的宣传力度,其社会影响力较低。二是法律
援助经费依旧短缺,财政支持力度尚需加大。随着受援面的扩大
和受援人的增加,援助经费的不足对援助事业的发展造
成制约。按照《条例》规定,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主要靠财政
拨款。我区的援助经费从无到有,从2001年开始虽然逐年有
所增加,至2007年为3万元。但这些经费用于办案补助缺口
很大,更谈不上进行宣传、培训等必要的工作。援助经费的不足严重制约着援助中心职能的发挥,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
援助工作人员办案的积极性和办案质量及效果。此外,受客
观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如何真正做到方便群众还有距离。
从硬件设施看,援助中心现在新华区辖区的联盟路临街家属
楼后,区畜牧站的破小三层楼上,来访和求援者很难找到,给群众带来极大不便。
二、对策建议
1、要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运
用各种形式,加大对《条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
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级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
自在《条例》实施中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法
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钱维护社会公正的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
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
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为民办实
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要加大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投入,根据我区法律援助事业的需求,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
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踊跃
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以减轻财政压
力。要重视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工作用车等硬件方
面的困难,设立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窗口,以便
于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区政府应加大经
费拨付数额,确保法援工作一切所需。区政府应牵头以法援
中心为枢纽,建立法援网络体系,整合司法救助、民政救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148法律服务所和乡镇司法所的力量,统一安排经费、人员、案件,改变各自为政的现状;要充分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的法律援助力量,形成各方联动机制,做到应该救助的对象都能及时、有效地获得政府的援助。
3、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能,加强对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教育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宣传、鼓励和表彰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
4、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家之事,而应该是政府部门共同之事。各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援助案件,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对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依法予以减、缓、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区政协民法委
2011年8月22日
第四篇: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返乡农民工越来越多,切实开展“应对金融风险,推进科学跨越”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暖民心工程”尤为重要。切实抓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对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平安株洲”、“和谐株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援助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是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
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基本上覆盖了整个社会弱势群体,实行法律援助,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的需求,推动了农村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
法律援助工作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的社会群体,因而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应放在农村,援助对象的重点应针对困难农民,对其权益的稳护,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与否,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健全乡镇法律援助机制,做好对农村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也已成为法援机构的重要工作。我市是农业生产大市,总人口37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00多万人,全市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20万人左右,约占农村总劳动力的40%。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但由于历史原因、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而农民受自身因素与社会环境的双重制约,在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困难,给予农村困难群众更多的支持与救助,使他们平等享有和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不仅是建设法制社会、公正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践行科学发展观,积
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让更多的弱势群体享受法律援助,市、县(市、区)两级法援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司法局的领导下,采取了切实措施,全面加强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近年来,我市经济迅猛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严重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困难户增多,法律援助事项较多,需法律援助的对象增加,每年筹措的经费不足需求总额的四分之一。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是开展援助工作的瓶颈,制约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劳务输出工作力度的加大,全市在外务工农民总量逐年加大,劳务输出的主要在江、浙、京、津、粤地区,大多数为青壮年,文化程度偏低,主要从事建筑、服装加工等工作。劳务输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外出人员多,从事职业杂,分布地域广。二是以年轻人为主,男性多于女性。近年来,妇女劳动力在劳务输出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三是有文化、懂技术的年轻劳动力越来越成为劳务输出中的骨干力量。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在农民工维权方面力不从心,还不能做到应援尽援。从近几年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情况来看,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克扣现象较为普遍;二是劳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三是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差、缺乏安全教育,导致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且得不到应有的救治;四是劳动保险不到位,非法剥夺农民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劳动保险权益;五是缺乏合法、完备的用工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的权益无法保障。
二、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1、农民自身因素
由于农村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低下,一旦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时,习惯于传统的行政协调,而不愿意诉诸于法律解决问题,他们往往怕“官官相卫”,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怕“打赢了官司输掉了钱”,得不偿失;怕复杂而漫长的诉讼程序,耗时费力。也有些农民则根本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农民工依法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一是仲裁、诉讼环节多,农民工维权成本高。二是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及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工伤维权则程序更为复杂。三是农民工维权案件调查取证难。多数农民工不知道签定劳动合同、不懂得如何签定劳动合同,或在用人单位拒不签定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使各方面权利得不到保障,造成农民工案件普遍存在着无劳动合同、无养老
保险和无福利待遇的“三无”现象。四是农民工维权案件执行难。
3、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将制约着农村援助工作的开展。
随着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逐步了解,随着农民维权意识的增强,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日益扩展和完善,农村人请求法律援助的将会越来越多,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援助相对于其他案件来说,所需费用更多,特别是困难农民的法律援助。一般受援人都没有家庭电话和手机,更不要说交通工具。援助人员要询问当事人、要进行调查取证、要代写各类法律文书、要复印有关资料等,异地开庭还需要食宿费等。援助工作者在取
证和其他诉讼活动中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不仅严重挫伤了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同时也将造成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不高,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权益保障。
4、法律援助工作者人员少,难以使符合受援条件的困难农民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三、对策及建议
做好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多管齐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我们的工作经验,对下一步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完善体制、加强沟通协调,质量监控、确保实效。
农民工维权涉及到部门很多,应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建立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有关机构和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证据,劳动、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更好地解决农民工维权中取证难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
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司法局可与公、检、法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在刑事诉讼活
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统一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标准、程序;并与民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签发《关于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经济困难状况审查几有效合作配合的通知》、与工商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档案局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法律援助的律师及其办案人员查询、利用档案资料的通知》,对完善协调机制作出规定。司法局要出台意见,明确深入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和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并制定《关于加
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法律援助中心还要严格实施质量监控,建立《援助案件质量监控制度》和《三回访制度》,将为民办实事的对象拓展到了所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使法律援助真正惠及广大农民工。
(二)援助及时,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降低标准。
对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或者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事件的,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者诉讼时效的,先予受理。积极探索以非诉讼方式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模式,为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要借鉴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逐步形成一套处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援助案件首先以非诉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解决不成的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既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促进矛盾的化解。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审批时间限制在3个工作日内。规定农民工申请的一般案件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对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案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对因公致残的农民工案件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
同时要放宽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的审查条件。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其他案件,在审查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时,基本上以“就宽不就紧”为指导原则,只要
有关单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一律给予援助。结合农民工个人的收入情况和家庭整体状况及案件情形,灵活掌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收入虽然超过经济困难标准,但其本人有慢性病,每月固定需要支出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或者申请人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其他家庭成员有重病、残疾、长期失业等情形的,都视为符合经济困
难条件。在考察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仅略高于本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对农民工的各类法律援助申请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三)统一部署、加大宣传力度,破解难题,依法维权。
一是统一部署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加大法律援助宣传的广度。根据省厅关于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要求,结合“3·15”、“12·4”等维权日、法律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在主要街道、社区悬挂过街横幅,村镇粉刷标语;制作法律援助公示栏。二是传统手段与立体宣传相结合,加大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加强农村法律援助站点建设,健全法援网络。通过在农村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传统的宣传形式和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宣传,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深度,努力破解困难群体“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切实利用好与市电视台联合开办的《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现场解答法律咨询,以案说法。
第五篇: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以下提供一篇调研报告给大家参考!
重庆市渝东南民族地区属武陵山区,是一块嵌入湖北、湖南和贵州三省之间的三角地带,包含黔江区(原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武隆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一区五县,地理位置上以黔江区为中心,东连湖北省恩施州和湖南省的湘西州,南与贵州省铜仁地区接壤,西接贵州省的遵义地区和重庆市涪陵区,北濒长江与万州相邻。东西宽147公里,南北长264公里,片区总面积为16936平方公里,总人口300余万人。作为一个少数民族集居区,聚居着土家族、苗族、侗族、仡佬族及蒙古族等14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200余万人,占渝东南地区总人口的66.1%以上。长期以来,人们在生活习性、受教育程度、教育方式、对事物的认识接受等方面受民族习俗的影响很大。这使得渝东南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大背景与工作开展状况与我市其他区县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受民族习俗影响较深。由于受传统民族习俗影响,群众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宗族思想较严重,特别是在几个姓杂居的地方,人们发生矛盾纠纷常常依靠宗族势力解决,大姓欺负小姓,小姓口服心不服,时常发生宗族械斗,死人伤人的事时有发生,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老人无人赡养等问题突出。
----群众解决问题讲武力,法制观念淡薄。渝东南地区民族成分复杂,受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和历史等原因,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解决问题常常依靠武力,加之涉交界地众多,“插花地”、“三不管地”实质存在,纠纷多,械斗多,刑案多,社会治安状况复杂,据近三年统计,在渝东南片区的一区五县内违法犯罪人员共达5000人以上,年均1500—人。每年的违法犯罪人员有增无减,呈上升趋势。民间纠纷更是频频发生,仅去年黔江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就调解纠纷5100多件,平均每天达14件。违法犯罪和纠纷的另一面往往就是弱者的合法权益受侵犯。
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较深。由于科学思想在民族地区不够普及,封建迷信思想盛行,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相信命运、相信神灵,算命先生、巫婆、神汉、江湖郎中在民族地区大量存在,群众有病不上医院,不请医生,而是请巫婆、神汉“作法”、“驱鬼”,或者请江湖郎中或土医生用土办法、偏方医治,常常贻误病情,或致伤致残致死,往往引发人身伤害矛盾纠纷。
群众居住较分散,交通不便,寻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民族地区大多系边远山区,群众分散居住在大山沟里,山高路远,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地方至今仍未通车,靠马帮运输,最远的从家里到乡场要一天,从乡场到城区要一天,往返就要4天,农村弱势群体寻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
经济落后,民生困难,无钱打官司。民族地区往往都是穷地区,经济落后,群众收入不高,往往靠外出务工挣钱养家糊口,黔江区52万人口中,外出务工人员近12万人。统计资料显示,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仅2828元,其中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即达2721元,除去生活支出,所剩无几,连寻求法律援助的交通费用都支付不起,有的在合法权益受侵害后不得不放弃法律援助,把苦水往肚子里吞。
弱势群体数量庞大。以黔江区为例,除近12万人外出务工外,还有残疾人3.02万人,未成年人6.8万人,老年人5.9万人,绝对贫困人口30761人,城镇低保对象11211人,其合法权益受侵犯案件时有发生,法律援助工作量大,实现“应援尽援”目标任务重,压力大。
法律援助工作受经费等因素制约,举步维艰。民族地区由于其“边、山、穷”等共性,财政困难,人才难引进,法律援助工作受经费、编制、人员素质等因素影响,开展十分困难。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仅有4名编制(实际在编2人,均为管理人员,另2名编制正在向全市公招专业人员),没有专职律师,没有交通工具,也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其设置与业务发展极不适应。由于经费不足,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远远不能满足需求量,供需矛盾突出。
针对这些特点,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加大对民族地区法律援助事业支持力度,帮助民族地区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民族地区由于财政困难,经费不足,中央和市上应加大对民族地区法律援助事业的支持力度,帮助民族地区建立“一元为主,多元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一元为主”就是要建立以中央、市财政拨款为主的经费保障制度,建议中央、市对民族地区法律援助经费按照人平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增加法援资金的投入,以保证少数民族享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多元结合”就是在政府财政拨款上坚持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拨款相结合,要求地方政府给予相应比例配套,以此调动地方财政投入法律援助经费的积极性。
(二)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三大建设
一是网络建设,在各镇乡建立援助站,村设援助点,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分别设立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主要劳务输出基地设立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二是队伍建设,各援助站落实1—2名工作人员,保证正常工作开展。援助中心增编至10人,面向社会公招具有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三是基础设施建设,各援助站配齐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援助中心建设独立的办公房,配置交通工具,确保工作开展需要。
(三)推行法律援助网上审批,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黔江区司法局投入10万元自主研发了法律援助网上审批系统,5月上旬正式投入运行以来,效果良好,法律援助办事效率大大提高,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更加方便,法律援助审批更加公开正,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更加科学,法律援助监督渠道更加畅通。事实证明,这是解决民族地区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难的最好办法。下一步,该局一方面推进网上审批的全覆盖,另一方面,借助电脑的普及进一步完善网络审批系统,让有电脑的城镇弱势群体在家也可以网上申请法律援助,农村(社区)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不出村(社区)。
(四)放宽民族地区法律援助条件,扩大民族地区法律援助范围
1、现行《法律援助条例》主要针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在民族地区,可以考虑把患重大疾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侵犯纳入援助范围。
2、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少数民族地区重男轻女的现象特别严重,建议将民族地区妇女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放宽,不用审查经济状况。
3、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涉嫌家庭暴力的,无论男女都应提供法律援助。
4、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家庭财产权利受侵害,如高速公路、铁路、水电站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损坏农民家庭财产的,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五)加大普法、科普宣传教育力度,让法律、科学的阳光照耀
民族地区
要不断探索新时期民族地区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在内容上要突出新颖性,使少数民族群众易于接受,学得懂、记得牢;在形式上要突出多样性,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年龄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有效载体,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如电视、报刊、网络等优势作用,播放法制宣传片、开辟以案说法、法律问答、维权服务等栏目,以此解决少数民族群众集中组织学法难的问题。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法律知识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通过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用法律涤荡封建宗法势力和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用法律制止宗族械斗,提高群众的法律知识和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从根本上减少侵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案件。同时,大力宣传普及科学思想,帮助少数民族群众破除封建迷信,弘扬科学精神。
篇三: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国家司法救助总结
(文章一):司法救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司法救助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
司法救助,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题中之义,也是在目前复杂的社会形势下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机制,能让困难群体在生活上得到帮助,在思想上得到安慰,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全区和谐稳定。
按照区委相关会议精神,为顺利完成此次调研工作,司法局课题组制定了调研方案,确定了调研的内容和方向,立足于我局在法律援助、xx和安臵帮教等方面实施的救助工作实践上,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深入细致的摸排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法涉诉案件需要救助的情况
本次调研收集了2xxx年、2xxx年以来我局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乡镇司法所救助的两劳回归困难人员的救助情况。具体如下:
(1)、法律援助案件情况
2xxx年法律援助案件58件,其中刑事36件,民事22件;2xxx年法律援助案件70件,其中刑事48件,民事22件。
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区申请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该项政策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无偿提供了法律服务,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加之司法系统之间协调性的不强,相应工作的开展仍存在一定困难。如xxx镇红星村9组涂学辉,在xx县因烟花爆竹厂的意外爆炸而受伤,后
经司法鉴定为三级伤残,我局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xx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赔偿涂学辉各项损失共计43933.47元。但因在执行判决时,被告既无现金给付能力又无可执行财产,最终法院裁定判决中止执行,至今涂学辉仍未得到应有赔偿。
(2)、两劳回归困难人员帮扶情况
经调查,两劳回归人员存在的困难主要是无业、回归后无承包地、残疾或因病致贫。2xxx年至2xxx年期间,全区各乡镇、街道两劳回归困难人员共计93人次。通过困难救助方式救助48人次,救助资金共计73800元;通过解决低保、危房改造、就业扶持等政策救助10人次。
目前,我区司法救助政策尚未向这类人员倾斜,无相关政策和专项资金对该类特殊群体进行帮扶和关心,只能依靠民政政策等予以适当考虑,而该类人群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之一,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对该类人员的关心和帮扶。
(二)、当前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简析
(1)、司法救助制度不够完善。司法救助体制机制不够
健全,严重制约着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深度和广度。
(2)、对司法救助认识不够。在我区范围内,社会各界
对司法救助这一制度还比较陌生,了解不多,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开展还缺乏必要的社会环境,部分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济。
(3)、无经费保障。随着的速度逐渐加快,我
区社会弱势群体数量较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现实需求越来越多,导致各项费用增加,经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救助工作的开展。
(4)、救助的范围和对象过窄,同被救助者的需求有差距。虽然相关政策法规对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对象及范围进行了规定,但因客观存在的案件复杂性,决定了很难穷尽社会各方面需要救助的特殊人群。如我局管控的xx和刑释解教这一类特殊群体,部分人员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疏离,亟需司法系统做好帮扶救助工作,解决其生产、生活现实困难,帮助其树立正确社会理念和积极心态,重树信心。但目前并没有将这类人员纳入司法救助的范围,建议对两劳回归人员和xx对象确实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实施救助。
(5)、缺乏各行政系统之间的相互协调、协作、制约和监
督机制。如针对一些骗取救助、多部门申请救助、“人情救助”等情形,现有规定中没有监督机制和处罚措施,让一些人钻了空子,既浪费国家资源也影响救助的实效。另一方面,困难人群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申请司法救助过程中,行政系统间执法的相对独立性也给群众带来一定的不便。
(三)、建议及对策
(1)、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一是完善司法救助的对象、机构、内容、方式以及程序,使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探索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接待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方式。三是法院、检察和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的对口衔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各环节的互通、互免、互惠、互告机制,方便群众办理。如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申请诉讼时,其诉讼费用可以同时申请减、免、缓,改善困难当事人进入法院诉讼面临的不利地位。
(2)、进一步落实好司法救助政策。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司法救助制度的正确认识,调动社会困难群体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引导符合政策的弱势群体采取司法救助解决实际困难;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使司法行政人员能正确理解司法救助的实质,更好的为弱势群众提供服务。
(3)、保障司法救助金的来源和途径。一是设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对经济困难的群众做到应援尽援。二是联动财政、政法等部门积极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接受社会捐助等形式筹措救助资金,积极向各级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进一步保障救助资金来源。三是适当扩大司法救助对象的适用范围,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提升救助能力,保证救助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xxx年3月28日
(文章二):国家司法救助
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一)、2xxx年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案件数量、资金使用情况:
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秉承司法救助精神,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受到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于困境,或因被告人无力赔偿而影响后续治疗或导致生活困难,尽量通过其他途径在经济上帮扶的同时,也给予精神上的安抚,实现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的有序衔接,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xxx年大队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上还未实现零的突破,主要有以下困难:
一是司法救助体系不完善。在实施司法救助过程中,主要是t通过社会救助基金向被害人家属发放救助金。而在实践中,很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面临的动辄几十万的费用,这无疑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太多的问题,如无钱请律师等甚至生活极度困难,实践中难以获得便捷的司法救济。
二是司法救助范围狭窄。司法救助的案件类型以涉重大道路交通案件为主,在救助对象上基本是被害人家属、生活极度贫困的案件原告、执行申请人。而对相当一部分经济较为困难的案件当事人不可能考虑给予司法救助,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无法受到赔偿致贫。
三是司法救助标准难把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
事人,平时可能经济状况较好,但在诉讼前陷入困境,对这类人如何确定为经济确有困难,标准难以把握。部分需要救助的当事人来自农村,到相关部门开具经济困难的证明存在障碍,只能由村委会开具证明,但此类证明公信力不足。
四是司法救助经费不足。当事人需要救助的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但因经费有限,大量的司法救助无法保障。上报的救助金额难以全部被批准,且每年申请救助的金额逐年上升,经费存在较大缺口,只能对少数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难以满足大量困难当事人的救助需求。
五是司法救助效果不明显,目前司法救助已经是简单地以发放救助金来息诉罢访,会造成一种错误导向,让当事人只要到处闹就能获得司法救助金,这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化解涉诉信访,还有可能违背司法救助的初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一)提高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认识。司法救助是交警大队一项重要职责,大队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对经济困难的群众进行帮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经济问题。只有真正让社会困难群体通过司法救助渠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方能调动社
会困难群体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强宣传工作力度,使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进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促进司法救助工作开展。
(二)规定司法救助的告知程序。办案民警应当把司法救助作为一项诉讼权利告知当事人,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知情的前提下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救助,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实现。
三是完善司法救助操作程序。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对司法救助的申请条件、经济困难的标准以及审批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加救助的透明度,减少随意性。在实际操作中,应分清案件的轻重缓急,简化必要的手续,尽量解决困难当事人燃眉之急。同时要形成正确的救助导向,只对确实有需要的当事人进行救助,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救助的作用。
四是保障司法救助金的来源和途径。除积极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司法救助工作,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以外,还应不断寻求社会各界的协助,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切实提升救助能力。
(文章三):司法救助报告
xx[2xxx]号签发人:
关于xx等4人与xx交通肇事赔偿案件
对xx等4人实施司法救助的报告
(一)、被救助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救助人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该县xx乡xx村,农民.申请求助人xx,女,19xx年X月xx日,汉族,xx省xx县
人,住该县xx乡xx村,农民.系xx之妻.申请救助人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
xx县人,住该县xx乡xx村,农民,系xx之儿媳。
(二)、案件基本情况
死者xx系原告xx、xx之子、原告xx之夫。2xxx年X月xx日X时xx分许,xx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的金城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区南环路东延伸段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xx所骑自行车追尾相撞肇事,造成xx当场死亡,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第001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xx负主要责任,被告xx负次要责任。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203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赔偿原告xx、xx、xx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原告xx)生活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于2xxx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xx、xx、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1170.50元,由被告xx负担。
(三)、上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xx等四人因案件款15000元得不到执行,屡次上访,该案件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我院因找不到xx,又未能找到其财产及掌握其财产线索。为此办案人员主动多方查找被执行人xx,以便继续执行。同时告知申请人协助查找。
(四)、申请救助的事实和理由
xx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xx、xx年事已高、体弱多病,xx尚且年幼,家中仅靠几亩地的收
(五)、审查意见及救助金额
xx等四人的家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符合司法救助对象,同意对其进行司法救助,救助金额15000元。
特此报告。
xx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救助资金报告
报:区委政法委
xx市xx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xxx年11月14日印
入以维持生计,生活异常困难。
篇四: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海南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调研报告
[摘要]司法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一项重要救助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犯罪侵害后,因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后生活面临困难,向人民法院提出救助申请的制度。目前,国家司法协助的形式主要有: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民间组织、个人的救助。[关键词]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程序;司法实践海南省2017年12月28日出台了《海南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年4月,该省高院对这一工作进行调研。《实施办法》共分五章四十五条,分别对国家司法救济的目的、国家司法救助政策以及制度保障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申请条件、适用范围和申请程序;确定了审查要求与程序、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等内容;对国家司法救助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安排。同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申请人信息审查要求,为日后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国家审判权过程中,发现刑事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因受到犯罪侵害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受到不法侵害,生活陷入困难,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救助申请。”该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国家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规定的权利。“司法救助”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与被害人利益相关的最重要、影响也最大的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司法程序缺乏统一且具体、完善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致使刑事被害人维权难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2016年2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我国已建立起覆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及其执行机关的司法救助制度,但与我国社会保障相关的司法救助则尚无具体法律规定。随着时间推移、社会发展和国际交往不断深入等因素影响与推动,这一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国家司法赔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存在问题
实施办法与相关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范围不明确。例如救助对象主要是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与其他案件相比,有更多的适用范围。但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法院只将刑事案件被害人纳入到司法救助范围,其他类型的案件却鲜有涉及。二是缺乏规范和具体规定。由于缺乏具体内容,使得一些程序上的内容难以具体细化或者操作上更具操作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不高。三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出台了司法救助实施办法,但很多方面没有作详细规定和细化内容,如对申请程序、审查要求、申请期限等均没有具体规定等,使一些困难群众未能及时获得救助。四是不能做到全覆盖。
三、主要做法
我省在《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已将司法救助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一起,形成了我省司法救助工作合力,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省高院与省民政厅牵头联合出台了《海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细化了各项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了不同情形的救助标准及其执行方式,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一步扩大,同时赋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向城市居民一样的救济权利。2018年,省高院出台实施办法,将司法救助金列入财政预算拨付。另外,根据中央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各项部署要求,我省先后出台了《海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三合一”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以及《海南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政策制度都在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目前,海南省已将司法救助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同时省高级法院还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健全了有关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与方法。
四、存在的困难
司法救助作为一项国家社会救济制度,对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司法救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信息不畅导致救助申请难。由于很多案件情况特殊,存在申请材料不规范等问题,导致许多没有法律依据的个案也被纳入了司法救助范围。二是救助程序复杂繁琐导致救助时效慢。因许多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情况复杂,案件办理时间较长、涉及人员众多等原因,有的案件甚至需要等待数年甚至十几年才能结案,才能得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案件的有效处理结果,使这些案件失去了法律救济的机会。三是保障机制不完善。国家司法救助是一项非常繁琐、耗时长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对申请人是否需要救助、应该如何救助等均需要进行详细的了解;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就无法救助;应进行评估、考核、监督,发现申请人因故意犯罪造成生活困难或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而给予特别审批;将救助范围扩大到被害人近亲属而没有进行细化管理,这样反而容易出现救助者因自身生活困难而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有效解决的情况……通过调研发现:许多办案人员对该条例存在诸多理解误区,有的认为不能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会造成工作停滞;有的认为被害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会导致社会恐慌;更有人认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就是为了获得精神上的慰藉。
五、意见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为以后开展工作提供政策依据,我们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加强宣传。要将宣传与司法救助的实际需求相结合,提高《实施办法》的社会知晓度,使司法救助真正发挥作用。二是规范审查程序。由于司法机关在司法救助中起主导作用,所以一定要规范案件的诉讼程序。要明确受理、审理、救助、结案和归档等各环节的操作程序要求。对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违规申请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三是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篇五: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为推进我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至*月,组成调研组对我县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实
地察看站点建设、走访受援对象、召开座谈会、赴外地学习考察等方
式,全面了解了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法律援助队伍基本形成。成立了*县法律援助中心,行政
机构副科级建制,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名,隶属县司法局管理,建立
了*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值班室。目前,县法律援助中心共有工作人员*人,其中,公务员*人,公益岗位*人。承担着全县弱势群体申请法律
援助的咨询、申请登记、审查受理、任务派分、考核管理等工作职责。
全县共有两家律师事务所*名律师(其中一所*年*月才成立)、*个基
层法律服务所*名法律工作者,共同承担受援对象免费代理、辩护等
法律援助业务。
(二)便民服务网络覆盖全县。在县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接
待大厅和*法律援助专线电话,落实专人负责“*”法律援助值班接待、登记、咨询和转办等工作;在县总工会设立*县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接
待窗口,每天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并提供咨询服务;在妇联、残
联、总工会、团县委、看守所、各镇办等单位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
*个,落实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接待登记和初步审查;在*个村(社区)
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负责业务引导,基本实现了法律援助服务网
络全覆盖。
(三)工作管理制度比较规范。我县目前实行“四统一”工作法,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
理援助案件、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同时,还在实践中完善了法律援助重点案件评查、旁听庭审、案卷检查、群
众咨询接待、受援人回访等制度,推行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等多项管理制度。县法律援助中心每年都制
定下发《*县法律援助工作要点》,明确法律援助年度目标任务并与全
县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单位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签订目标责任书,将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做到年初有目标,年中有评比、年末有考核,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四)多维宣传影响逐步扩大。将法律援助工作与司法行政、普
法宣传、“法治六进”等工作紧密结合,利用司法工作会、普法宣传
月、法制宣传日、送法镇村行等有效宣传机会,现场发放《法律援助
条例》、《法律援助便民指南》等宣传资料*万余份,现场提供咨询*人次,现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件。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公
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集市、工地、学校等重点地区和重点
人群,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政策和便民指南,帮助群众解决最关心、最
直接、最现实的政策、法律问题,解答法律咨询*余人次,提升了
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
(五)法律援助成效日趋明显。一是对重点对象应援尽援,始终
把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
故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案件,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案件作为法援工作的重点,做到了应援尽
援。二是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的申诉
人中的经济困难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将军人军属的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涉及军人军属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
围。三是突出抓好农民工维权工作,对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
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简化程序、放宽条件,主动参与维护农民工
的合法权益。近三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民事案件*件、刑事案件*件),其中:办理妇女援助案件*件,未成年人援助案
件*件,老年人援助案件*件,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件。为当事人挽
回经济损失*万余元,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
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
(-)队伍建设不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一是法律服务力量
还很薄弱。目前我县只有陕西胡军、陕西诺灵*家律师事务所和*县*、乾佑、凤镇*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共*名法律工作者承担办理法律援助案
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人每年应当承
担*件法律援助案件的义务,而在实际上我县每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
件左右,他们每个人都承担着两倍以上的援助工作任务。县法律援助
中心内部没有一名专职律师,而与我县条件类似的延安市黄陵县法律
援助中心拥有*名公职律师,铜川市王益区法律援助中心也有*名公职
律师。二是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执业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有挑
拣现象,对重大疑难、工作量大而回报低的案件,承办态度不积极;不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又难以利用自身资源参与刑
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三是法律援助任务艰巨。随着群众法治观念
的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面不断扩大,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上升和法
律援助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凸显,偏远地方的群众维权之路依然相当
困难。
(二)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健全。法律援助是一项司法救助的社会
系统工程,单靠某一个部门是无法独立完成的,需要各相关部门相互
配合协作来实现。目前,除了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就办理民事法律
援助诉讼案件有关问题出台了相关规定外,法律援助中心和检察、公
安、民政等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
到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只是减免了受援对象律师
服务费,有的受援对象还常常因为交不起诉讼费、调查取证鉴定费、查阅档案资料费等,使法律援助效果大打折扣。对一些刑事方面的法
律援助,在侦察、起诉阶段,相关部门法律援助意识不强,法律援助
介入较少,往往耽误了最佳取证时机。《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申请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
保障线为标准,在实践中,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时,对当事人提供
的镇、村(社区)确认的经济困难证明是否属实,无法一一查证。
(三)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偏低与专项资金闲置并存。一方面,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低。省市规定,法律援助案件财政补助标准为:市
内刑事案件*-*元/件,县内*-*元/件,民事案件市内*-*元/件,省内
县外*-*元/件,复杂疑难案件*元/件。去年我县办理法律援助*件,每个法律工作者人均办案*件以上,工作量很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在办理较为复杂的案件,调查取证的实际费用往往超过了案件补贴标
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赔钱办案,影响了做好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另
一方面,中省下达我县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连年有节余,三年来中省共
补助我县*万元,实际使用*万元,使用率只有一半,法律援助专项资
金结余量大。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资源整合,增强法律援助的联动力。一是加强法律援
助机构建设。逐步扩大法律援助机构的规模,壮大专职法律援助队伍
力量,最大限度地缓解法律援助需求的矛盾。建议参照黄陵县做法,在法律援助中心招聘*至*名公职律师或专职法律工作者,解决法律援
助工作力量不足。二是充分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劳动、信访等部门的法律援助力量,形成各方联动机制。三是加强法律援助
志愿者团队建设,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社区法律援助工作。
(二)完善协作机制,扩大法律援助的受益面。一是建立完善法
律援助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创新工作思路,把执法办案与帮扶弱势群
体、保障民生、维护司法公正有机结合起来,合理解决法律援助工作
协作配合问题。建议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司法、公安、检察、法院、民政等部门联合,就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之间的相互衔接
制定出台统一的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建立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
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相互配合,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使受援对对象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申请、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
件材料享有方便快捷的服务工作机制。二是建立法律援助对象信息库。
借鉴宝塔区经验,由法律援助中心将全县低保户、贫困户、残疾人等
各类救助对象进行登记建档,方便查对核实。
(三)强化经费保障,提高援助办案的积极性。建议司法财政部
门在积极呼吁上级主管部门提高补贴标准的同时,制定出台更加灵活
的奖补激励政策,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给予奖励补贴,以充分调动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篇六: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2019年社会救助调研报告3篇
关于《
2019年社会救助调研报告3篇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党的xx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刻阐述了关注民生,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政方略。在我州全面实施三州战略,推进绿色繁荣的进程中,作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中重要职能部门之一的民政部门,关注民生,全力做好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工作更应全力应对,认真研究和探索现阶段乃至今后稍长一段时期内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趋势,为整合各种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资源,不断完善救助体系作一些积极的有益的探索。
一、社会救助工作政策依据和现状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是指政府为帮助维持基本生活有困难或遭遇临时突发事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家庭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经济援助和物质帮助,以确保其能维持基本的正常生活。现阶段社会救助方式也更加灵活多样,具有较强的人性化特点;社会救助种类呈现多样化,基本能够满足各种救助对象的需要;救助标准逐渐提高,能够解决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困难。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工作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各县市结合各自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全力保障城市贫困对象的基本生活,实现应保尽保目标。
2、省政府下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州政府下发《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恩施州政发[XX]20号)等文件,对农村低保范围、审批管理、资金来源、资金发放及操作规范等作了规定,形成了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了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运作。目前,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目标。
3、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全力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大力发展具有我州特色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恩施模式”。
4、XX年5月,恩施州人民政府出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XX年10月,州政府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并出台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按照“取消病种限制、扩大救助规模、取消或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额度、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水平”的原则开展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5、及时做好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救助工作。确保灾区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及时治疗。
6、根据民政部及民政厅的相关文件,落实临时救助及其他救助的工作,全力保障救助对象的权益。
(二)我州社会救助工作现状
1、城市低保
截止到XX年12月底,全州城市低保人数为53489人,全年下拨低保资金8355万元,人月均补助水平110元。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XX]9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XX]1号)精神,从XX年1月1日起,全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0元统一提高到240元,人月均补助水平达到173元。同时,将城市“三无”对象、城市孤儿以及城市艾滋病和结核病患者贫困家庭纳入城市低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240元给予了全额补助。
2、农村低保
XX年末,全州农村低保人数扩大到15万人,全
年下拨农村低保资金7832万元,人月均补差45元,其中,一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80元,二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50元,三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30元。XX年3月,在州委、州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大力争取下,省民政厅为我州再增加农村低保5万人,总数达到了20万人,使农村最困难家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目标。
3、农村五保供养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全州民政部门不断创新机制,着力探索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恩施模式”,不断加强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院办经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五保对象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恩施模式”受到了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的表彰,中国社会报、新华社等先后多次作了宣传报道,国务院领导也答复认可。目前,全州共建立了农村福利院110所,五保对象13441人,集中供养9795人,集中供养率为73%,XX年共下拨五保供养资金1386万元。根据省厅文件规定,从XX年起,集中、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以及农村散居供养孤儿的供养标准将各提高300元,分别达到1800元/年、1300元/年、1500元/年。
4、大病医疗救助
我州于XX年开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
助工作试点。几年来,全州累计救助20多万人次,有效地缓解了困难群众患大病的医治困难。XX年,我州按照“取消病种限制、扩大救助规模、取消或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额度、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水平”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医疗救助的改革发展。在救助范围、起付线、救助金额等方面依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及时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同时,对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免收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观察费、住院床位费优惠50%,手术费、辅助检查费优惠30%,常规性药品优惠10%。
5、临时救助和其他救助
一是及时做好灾区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我州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常年需救助灾民40万人左右。每当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州及县市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对灾区群众给予救助,确保了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治疗。二是做好临时救助工作。为及时缓解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按照上级要求,我州及时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州民、财两家联合行文,明确了救助制度和管理办法。城市居民每户每年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800元,农村居民每户每年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400元。三是落实好艾滋病、结核病孤儿
救助。对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因艾滋病或结核病死亡,或父母一方因艾滋病或结核病死亡,另一方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患艾滋病和结核病孤儿,按照人月均200元(生活费150元、抚养服务费50元)给予生活救助。XX年,全州临时救助人数5000多人。四是落实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助工作。从XX年3月1日起,享受40%救济的对象每人每月提高25元;不符合40%条件的其他救济对象(含国民党宽释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元。
在各类救助资金的发放上,全州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全部委托金融系统,实行一折或一卡通的社会化发放形式,杜绝了资金发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现象发生,保证了资金的运行安全。
二、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近几年来,关注民生,维护民利、保障民权的工作力度逐年加大,中央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也逐年增多。社会救助工作职能也从原单一的应急救助,逐步拓展到十余项分类明确的单项社会救助工作。由于工作任务的增加和工作量的加大,管理工作难度也逐步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矛盾也逐步凸现出来,现就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概括如下:
(一)现行救助政策与个人需求存在差距
从总体上看,我州社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在逐年扩大和提高,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了基本保障,但总体保障水平还处于较低层次。一是生存保障能力有限。目前的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不高,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新农合、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灾民救助等只能缓解部分困难,还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二是家庭个人发展需求得不到保障。城乡困难家庭对子女在教育方面的投入极为有限,子女辍学多;因文化、年龄、身体等多方面原因,困难群众创业、就业难度大,收入来源十分有限,家庭贫困状况得不到根本解决。三是救助范围还比较窄。以农村贫困群众为例,截止XX年底,我州农村建档立卡的绝对贫困人口51.97万人,而目前全州纳入农村低保的只有20万人,还有32万人未能纳入农村低保。四是救助程序、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简化和健全。要逐步建立监管到位、程序简化、救助及时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政策衔接机制有待加强
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而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政策又多为独自依赖于其职能部门的独立行政。某些方面虽有协调,但从系统工程来看,许多救助工作还应当整合,救助政策还应做好衔接,部门之间还应进一步加强配合。当前实施的社会救助制度包括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住房就业援助等多项制度,但诸多救助制度还没有专门的条例,存在管理多头,条块分割的问题。
(三)地方财政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资金保障支撑作用不强
恩施州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库”于一体的贫困地区,所属的8个县市财政均为国定贫困县。县市地方财力薄弱,可用于社会救助的经费十分有限,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绝大多数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补助,地方财政投入少,甚至按比例配套的经费都难以落实。且因为多方原因,社会救助的工作经费也较少或难以落实到位。
(四)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与社会救助工作不相适应
我州目前仅民政部门承担的社会救助工作对象50万余人,每年还有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救助对象40万人左右。从而形成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不一、标准不一、政策不一样,但一样的是所有救助对象的家庭贫困状况的前期调查摸底都必须到户到人。其工作量很大,政策性要求也较严。但目前我州基层救助网络平
台薄弱,救助机构和队伍不健全、经费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社会救助政策在基层的落实。州及8县市仅有低保工作人员22名,88个乡镇办低保工作人员159人,其中75人为兼职,存在着严重的事多人少,工作疲于应付的局面。
三、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事关长远,事关社会的稳定。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社会救助体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断探索,不断完善,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一)整合政策资源、建立切实有效的协调机制
1、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作。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保证。一是各级政府应成立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其职责主要是统一政策,协调步伐,全面管理与监督社会救助工作。二是应建立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多边救助机制,加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的沟通与合作,定期交流信息,协商救助行动,逐步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长
效工作机制,以有效整合各种社会救助资源,形成强大的整体推进合力。在乡镇办建立公共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的服务工作平台,并依托这一中心搞好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查、申报、资金发放等工作,避免多头申报、多头救助、缺失救助,实现救助项目互补和救助效能最大化。着力推进救助信息化,建立救助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要动员党政、媒体和社会组织等方面力量,通过纪检、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健康发展。
2、搞好社会救助体系各项制度间的衔接配套
社会救助体系内容丰富,要素较多,头绪复杂,涉及面广,必须统筹考虑,整体设计,侧重提升制度的整体效能,应重点在两个层次上做好衔接配套:一是对各单项救助制度进行必要的整合和规范,使各项救助制度相互衔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体系的整体效能。二是推进社会救助体系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就业再就业、扶贫开发等制度间的衔接配套。要进一步搞好与就业、扶贫、住房、医疗等政策的衔接。民政、劳动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分类管理,强化动态管理;劳动部门要认真落实
11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扶贫部门在工作中重点吸收享受低保待遇的特困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参加项目带动和就业,并提供免费技术培训,加强与其他惠农政策的衔接,通过扶持,帮助救助对象摆脱贫困,走上生活自立之路。民政、劳动、卫生部门要在定点医院设立保险、合作医疗、医疗救助“三办合一”窗口,全部采取集中垫付补偿金、救助金,事后统一结算,既减少各部门工作量,又方便困难群众。
3、简化程序,方便救助对象
在低保金发放上,要将发放的程序尽量简化,并通过银行系统给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给低保对象本人,减少中间环节。
在城乡医疗救助方面,一是缩短办理时限。根据救助对象难以垫付医疗费用的实际困难,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只要经民政部门授权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定,就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核报医疗救助费。二是改进资金结算办法。第一,建立定点医院垫付机制。各市县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调与配合,由定点医院垫付医疗额度内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出院时只支付个人
12自付部分,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的费用。第二,对按规定转诊救助对象简化手续。对按规定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就医后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费用的补助,必要时可预付部分救助金。第三,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实现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共享,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三是设立多种灵活便民措施。通过发放一定限额的救助卡,建立平价药店等方式方便救助对象日常门诊与购药。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卡、低保金领取证或医疗救助证及身份证即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在救助卡所限定金额内救助,超出限额由救助对象自付,救助卡内金额可跨年度和户内对象之间调剂使用。
(二)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为主导,加大地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
资金是社会救助体系的生命线。建立普惠型社会救助体系,必须首先制定保障救助资金供给的基本制度。各级政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财政投入是社会救助资金可靠、稳定的来源,必须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财政投入机制。结合我州实际,要建
13立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为主导,各级财政实行足额列支和按时拨付的机制,将社会救助各类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城市低保资金(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0.8%—1.5%)、农村低保资金(人年均40元)、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等预算,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建立预算自然增长机制,逐年加大投入,并重点向农村倾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重视基础建设,配强工作队伍
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是落实各项救助政策的根本保证。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在基层及时有效落实。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鄂民政规[XX]1号)要求,州民政局应成立“恩施州社会救助办公室”,各县市要设立社会救助工作专门机构(最低生活保障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或社会救助局、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城乡低保以及相关社会救助审批管理工作,并按照“每3000名对象配备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的要求落实工作人员;乡镇办要设立低保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其它社会组织受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委托,可以承担部分社会救助工作,同时,可通过
14民间组织建立社区义工制,逐步将社区志愿者纳入社区救助网络。
(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建立行之有效的舆论救助宣传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力求在宣传报道的深度和广度上有新的突破,扩大社会影响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积极帮助困难群众的舆论环境。充分采取宣传栏、宣传墙、楼门口张贴通知,街道利用电子信息屏等宣传形式,使社会救助宣传工作得以进一步加强,做到宣传救助政策无盲点。二是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障和救助等公益事业,深化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发展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慈善协会、红十会等组织应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困扶贫活动,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捐助行为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注民生,帮扶弱势群众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助推作用。
民政社会救助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按照州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调研的有关要求,我局及时抽调人员对全州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了深入调
15研。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城市低保
XX年,全州城市低保人数为53489人,全年下拨低保资金8355万元,人月均补助水平110元。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XX]9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XX]1号)精神,从XX年1月1日起,全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0元统一提高到240元,人月均补助水平达到173元。同时,将城市“三无”对象、城市孤儿以及城市艾滋病和结核病患者贫困家庭纳入城市低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240元给予了全额补助。
(二)农村低保
XX年,在州委、州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大力争取下,全州农村低保人数扩大到15万人,全年下拨农村低保资金7832万元,人月均补差45元,其中,一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80元,二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50元,三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30元。XX年初,省民政厅批准我州再增加农村低保5万人,达到了20万人。目前我州农村低保资金通过金融机构按照“一卡通”的形式
16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五保供养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全州民政部门不断创新机制,着力探索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模式”,不断加强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院办经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五保对象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模式”受到了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的表彰,中国社会报、新华社等先后作了宣传报道。目前,全州共建立了农村福利院110所,五保对象13441人,集中供养9800人,集中供养率为73%,XX年共下拨资金1386万元。根据省厅文件规定,从XX年起,集中、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以及分散供养孤儿的供养标准将各提高300元,分别达到1800元/年、1300元/年、1500元/年。
(四)大病医疗救助
我州于XX年开始大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几年来,全州累计救助20多万人次,有效地缓解了困难群众患大病的医治困难。XX年,我州按照“取消病种限制、扩大救助规模、取消或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额度、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水平”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医疗救助的改革发展。在救助范围、起付线、救助金额等方面重新规定。同时,对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免收
1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观察费、住院床位费优惠50%,手术费、辅助检查费优惠30%,常规性药品优惠10%。
(五)临时救助
为及时缓解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我州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城市居民每户每年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800元,农村居民每户每年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400元。对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因艾滋病或结核病死亡,或父母一方因艾滋病或结核病死亡,另一方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患艾滋病和结核病孤儿,按照人月均200元(生活费150元、抚养服务费50元)给予生活救助。XX年,全州临时救助人数5000多人。另外,从XX年3月1日起,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的对象每人每月提高25元,不符合40%条件的其他救济对象(含国民党宽释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救助对象致贫原因多样
一是长期患病或突患疾病和重病致贫。救助对象因患病不能通过劳动获得收入,而且医疗费用偏高等问题加重了负担。二是缺乏劳动力,家庭成员年老或残疾致贫。部分贫困户因年老或残疾没有劳动力,无
1经济收入,生活贫困。三是文化水平低、收入少。由于多种原因,许多人因贫困而失学,文化水平低。在发展家庭经济时缺计划、缺技术、缺管理能力,外出打工收入少,缺乏脱贫致富能力。四是交通闭塞,生存环境恶劣的外界因素等造成的贫困。五是自然灾害大量存在。我州因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雪灾、雨灾、冰雹灾害时常发生。
(二)救助水平比较低
从总体上看,我州社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在逐年扩大和提高,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保障水平还处于较低层次阶段。一是生存保障能力有限。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不高,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新农合、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不能缓解根本问题。二是家庭发展需求得不到保障。城乡困难家庭对子女在教育方面的投入极为有限,子女辍学多;因文化、年龄、身体等多方面原因,困难群众创业、就业难度大,收入来源十分有限,家庭贫困状况得不到根本解决。三是救助范围还比较窄。截止到XX年底,我州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还有136.6万人,其中,绝对贫困人口51.97万人,低收入贫困人口84.58万人,而目前全州纳入农村低保的只有20万人。
(三)地方财政对社会救助的资金保障机制支撑
1作用不强
**州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库”于一体贫困地区,所属的8个县市财政均为国定贫困县。县市地方财政力量薄弱,可用于社会救助的经费十分有限,主要依赖于上级拨付的资金予以保障。且因为多方原因,社会救助的工作经费也较少。
(四)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健全
一是收入评价体系不够完善,家庭收入核算比较困难。二是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不够。当前实施的社会救助制度包括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住房就业援助等多项制度,但诸多救助制度还没有专门的条例,存在管理多头,条块分割的问题。三是基层救助网络平台薄弱。我州救助机构和队伍不健全、经费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社会救助政策在基层的落实。目前,全州仅有低保工作人员22名,88个乡镇办低保工作人员159人,其中75人为兼职。农村福利院管理人员少、待遇偏低,部分县市没有核定编制,没有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三、对策和建议
(一)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为主导,加大地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
2资金是社会救助体系的生命线。建立普惠型社会救助体系,必须首先制定保障救助资金供给的基本制度。各级政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财政投入是社会救助资金可靠、稳定的来源,必须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财政投入机制。结合我州实际,要建立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为主导,各级财政实行足额列支和按时拨付的机制,将社会救助各类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城市低保资金(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0.8%—1.5%)、农村低保资金(人年均40元)、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等预算,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建立预算自然增长机制,逐年加大投入,并重点向农村倾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作。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保证。一是各级政府应成立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其职责主要是统一政策,协调步伐,全面管理与监督社会救助工作。二是应建立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多边救助机制,加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的沟通与合作,定期交流信息,协商救助行动,逐步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长
21效工作机制,以有效整合各种社会救助资源,形成强大的整体推进合力。在乡镇办建立公共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的服务工作平台,并依托这一中心搞好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查、申报、资金发放等工作,避免多头申报、多头救助、缺失救助,实现救助项目互补和救助效能最大化。着力推进救助信息化,建立救助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要动员党政、媒体和社会组织等方面力量,通过纪检、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健康发展。
(三)搞好社会救助体系各项制度间的衔接配套
社会救助体系内容丰富,要素较多,头绪复杂,涉及面广,必须统筹考虑,整体设计,侧重提升制度的整体效能,应重点在两个层次上做好衔接配套:一是对各单项救助制度进行必要的整合和规范,使各项救助制度相互衔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体系的整体效能。二是推进社会救助体系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就业再就业、扶贫开发等制度间的衔接配套。要进一步搞好与就业、扶贫、住房、医疗等政策的衔接。民政、劳动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分类管理,强化动态管理;劳动部门要认真落实
22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扶贫部门在工作中重点吸收享受低保待遇的特困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参加项目带动和就业,并提供免费技术培训,加强与其他惠农政策的衔接,通过扶持,帮助救助对象摆脱贫困,走上生活自立之路。民政、劳动、卫生部门要在定点医院设立保险、合作医疗、医疗救助“三办合一”窗口,全部采取集中垫付补偿金、救助金,事后统一结算,既减少各部门工作量,又方便困难群众。
(四)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是落实各项救助政策的根本保证。要切实加快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确保社会救助在基层及时有效落实。按照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鄂民政规[XX]1号)要求,成立“州社会救助办公室”,为隶属州民政局管理的副县级行政单位,并核定3-5名人员编制;各县市要设立社会救助工作专门机构(最低生活保障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或社会救助局、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城乡低保以及相关社会救助审批管理工作,并按照“每3000名对象配备不少
23于1名工作人员”的要求落实工作人员;乡镇办要设立低保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其它社会组织受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委托,可以承担部分社会救助工作,同时,可通过民间组织建立社区义工制,逐步将社区志愿者纳入社区救助网络。
社会救助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近年来,**县的社会救助工作开展得卓有成效,为全县的救助对象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对扶贫济困、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日,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更好地保障**县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由县人武部汇同县民政局一道对全县的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救助现状
(一)各项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一是成立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民政、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农林水、城建、环保、国土、司法、工商、税务、规划、宣传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团体相互配合,团结协作,逐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基本建成了以城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和乡镇、村(居)委会为依托的管理平台,形成了齐抓共菅,整体联动的工作合力。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县城乡
24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县农村低保实施方案》、《**县农村低保实施细则》、《农村低保核查办法》、《农村低保指导人数分配表》、《农村低保核查表》等,有效地保障了**县社会救助工作的施行。
(二)救援能力进一步增强。全县制定出台了《**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规范细化了报灾查灾救灾、灾情评估、应急保障、安置转移、生活保障、灾后重建等工作,建立了排险防灾、转移安置、查灾核灾、资金筹措、物资动员、灾后重建等六大机制,先后对清江水布垭库区景阳段、花坪乡黄木垭滑坡险情等进行了成功救助,确保了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有房住、有医疗”。
(三)救助范围逐步增大。**县先后建立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健全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机制、慈善捐赠办法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社会救助效果明显:农村低保对象9135户18673人,其中孤儿219户234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4%,月人均补助47元,较好地保障了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今年州民政局给**县增加农村低保对象指标8763人,从7月1日起农村低保对象将达
25到27200人,保障比例占全县农业人口的5.9%;城市低保对象4229户7405人;农村五保老人1361人(其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1177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184人);40%救济对象53人;城镇定救对象28人;一般救济对象11人;其他救济对象5人。
(四)慈善捐赠氛围浓厚。5.12四川汶川地震后,全县人民踊跃向灾区捐款捐物,县慈善协会共接受捐款355.9万元、大米150斤、衣物3150件、消毒药品一件。**县还将仅有的113顶帐篷在最短的时间内连夜送往武汉,由省民政厅统一送到四川灾区。2月28日,全县在船儿岛广场举行了“抗冰雪、送温暖”捐赠活动,共接收捐赠款68万元。今年5月12日,**县又开展了“慈善一日捐”活动和5.12赈灾彩票义卖活动,共募集资金12万元。
(五)监督机制逐步完善。**县在农村低保的上运作,提倡“对有钱的事实行无权操作”,扩大群众的参与面,把决策权交给群众,重点抓住评议和公开、公示环节,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确保农村低保启动的公平和纳入对象的准确。通过多种方式将民政工作职能、服务承诺、监督电话、有关政策、收费标准等公布于众,让群众心中有数、监督有据。全县低保工作按照“开好三个会,搞好三公开,实行三统一,确保三
26到位”的方法把这项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即:开好“三个会”:开好村委会成员会,讲解低保程序。开好村民代表会,宣传低保政策。开好享受低保对象的会,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搞好“三公开”:首先由村民代表推选,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再上报到乡(镇)、县民政局审批后返回到该村的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最后到**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实行“三统一”:全县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操作程序,确保这项工作不走样。确保“三到位”:入户调查到位,操作程序到位,资金发放到位。通过以上“四个三”达到了四个严禁。严禁优亲厚友;严禁暗箱操作;严禁拿低保送人情;严禁不深入村、组、农户家中,在办公室抠老壳,想报谁就报谁。在资金管理上,坚持按“村组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分配民政经费,对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优抚等民政经费实行了银行“一卡通”发放,有效地杜绝了社会救助资金被截留、挪用、贪占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县在社会救助工作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观念落后,“等、靠、要”思想严重。
2城乡低保对象、部分优抚对象对社会救助的期望值过高,认为救助金额过低,对社会救助过分的依赖,“等、靠、要”思想严重。部分农民素质较低,对农村低保金有不拿白不拿的思想。主要表现在:(1)没有儿子,女儿已出嫁,或者虽有儿子,但父子多年分家立户,儿子不履行瞻养义务,申请享受低保;(2)重病住院,花去了一大笔医药费,很容易博得村民代表的同情,而获得低保。(3)残疾人、老年人认为自己有残疾或年岁已大理应享受低保。(4)人为剥离家庭中的残疾人、老年人等无收入的贫困人口,单独立户,骗取低保。
(二)农村居民收入难界定。农村居民除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以外,其他农民的家庭收入难以准确界定,特别是隐性收入,是困扰农村低保救助,阻碍公平、公正的一个难点。民政部门面对数量庞大的个人申报农村低保,在开调查核实工作时遇到难度极大,可能导致家庭收入难以界定准确。
(三)低保工作机构、人员与经费严重不适应工作需要。目前,农村困难居民多,工作难度大,县乡两级几乎没有低保工作专职人员,缺乏必要的工作经
2费。由于民政部门编制人员少,县乡两级都只能靠兼职人员开展农村低保工作,大部分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民政的也只有2个工作人员。随着各项救助制度日益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心不断下移,运行机制不断规范,乡镇一级的工作任务不断增加,但乡镇机构改革以来,乡镇从事民政工作的机构挂靠到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减少,与所承担的工作量成反比,直接影响到各项救助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三、几点思考
(一)提高认识,完善救助体系。随着改革的深入,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还会不断出现。完善弱势群体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中面临的各种困难,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关注和救助弱势群体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把加强此项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的重要方面来认真抓好抓实。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救助工作领导体系,将关注和救助困难弱势群体的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增强刚性约束。民政部门是城乡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承担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扶贫、教
2育、国土资源、农业、司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形成多形式多渠道的扶贫济困网络。
(二)整合资源,完善救助机制。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财政投入,强化监督,确保地方救助配套资金到位。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的自然增长机制,每年社会救助资金的增长幅度应略高于当地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要挖掘社会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建立以经常性救助为基础,临时配套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福利彩票事业筹集社会救助资金,变单一投入为多元化投入。
(三)部门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构筑救助工作新平台,着力解决困难群众住房、医疗、教育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低保家庭中因大病、重残、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实行应保尽保。进一步做好分类施保工作,建立贫困预警机制,提高低保管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健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能够就近、及时到位。进一步巩
3固、完善和提高农村低保,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口实行社会救济;对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而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实施定期定量的常年救助;对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实施临时救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积极实施就业、法律援助,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四)扶贫抚智,变“输血”为“造血”。在社会救助方面要发动社会力量,发展、扶持和兴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救助机构,为弱势群体的救助提供有效保障。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新的社会捐助方式,发展慈善事业。要以社区为依托,积极推进救助工作社会化发展进程,通过整活社区资源,扶持家政服务等壮大基层服务机构,拓展救助服务功能,扩大救助服务项目。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社会救助工作志愿者,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完善救助对象在生产和经营中的优惠扶持政策,对有条件的救助对象要从文化教育、劳动技能、生产发展、经营服务等方面进行切实可行的帮助和扶持,不断提高他们的自身造血功能,增强自我解困能力,使他们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从根本上脱贫致富。
31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根据xx县民政局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总体方案的要求,XX年4月13至17日,我带领局生救办、低保办、优安股、福利股等股室负责人到华阳、板桥头、上庄、金沙、伏岭等乡镇就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调研。调研采用召开座谈会,与乡镇主要负责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干部、部分村(居)民代表和救助对象进行座谈,并深入社区、村组各别走访,全面调研我县社会救助工作中的情况,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途径。调研活动得到乡镇、村干部群众的配合,调研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收获。
一、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概况
我县共辖11个乡镇、81个村(社区),总人口18万,其中农业人口14.6万,占总人口的81%。由于我县是皖东南山区小县,受区域和交通等条件制约,经济发展滞后,贫困面大,致贫因素多样,加之自然灾害频发,社会救助任务重、困难多。目前,我县社会救助工作涵盖了自然灾害救助、城乡低保、优抚救助、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社会救济以及教育、科技、司法、住房、再就业救助等。就民政部门而言,XX年重点落实了以下工作:一是灾害救助做到透明化。
32推行个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审核,乡(镇)审核,村(社区)张榜公布,民政审批,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式”发放到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逐步提高。全县现有纳入财政供养的五保对象810人,其中集中供养176人,分散供养634人。投资130万元先后完成了上庄、长安、板桥头、伏岭、家朋、瀛洲、临溪、扬溪等乡镇敬老院新建和改扩建。三是低保工作实现规范化。在城乡低保上,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特别在低保金发放上,推行了银行化发放制度,减少了诸多中间环节,堵塞了各种漏洞,确保了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四是慈善工作实现社会化。XX年在省慈善协会大力支持下,共争取慈善资金236元,为解决特困群众救助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资金保障。五是医疗救助实现标准化。城镇和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明确了救助标准,城镇和农村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全额救助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六是优抚对象救助标准稳步提高,优待面扩大。七是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临时生活困难。全年共列支经常性救助和临时性救助困难群众的资金物资达1815万元。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抓思想教育,抓目标管理,抓责任落实,抓资金保障和积极开展为弱势群体办实
33事、做好事、解难事活动,使困难群众老有所依、弱有所扶、难有所帮、医有所保、少有所助、孤有所养,为创建和谐xx和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我县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近年县政府在社会救助中力度不断增大,并初步建立了社会救助管理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作为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救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和优抚救助等制度的逐步建立和运行,城乡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但专项救助制度有待完善。医疗、教育、住房、再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尚不完善,造成贫困家庭医疗难、子女上学难、住房条件差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现行的优抚、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主要解决了民政对象的生活困难,他们患小病的医疗费用还可以解决,但患大病、老病的医疗费用少则上千元,多则几万元,虽然新农合给予一定的比例报销,但只是杯水车薪,根本解决不了大病医疗费用。在救助实施中,生存性救助多、发展性救助少,输血型救助多、造血型救助少,无法使救助对象通过全面
34的、综合的救助从根本上彻底摆脱贫困状况。救助内容的简单化,难以满足救助对象的特定需求,达不到救助目的。
2、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工作项目繁多,任务艰巨。目前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基本上是分散、各自为政,主要解决是困难群众生活的某一方面问题,不能覆盖困难群众的全部生活,往往造成救助对象的重叠,严重浪费了救助资源,削弱了救助力度,难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资金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目前,社会救助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只有少量资金来源于社会捐助,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近年来,虽然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由于财政财力有限,再加社会捐助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难以满足不断增加的社会救助资金的需求,随着社会救助项目的增加、社会救助覆盖面的扩大、救助标准的提高,资金缺口将逐步增大。
4、城乡救助工作有待进一步协调。城镇与农村长期实行相互独立的社会救助制度,城、乡救助制度各自发挥着维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功能。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有序推进,农村进城打工的流动人口日益扩大,相互独立、长期割裂的城乡救助体系正
35面临制度衔接和整合的客观要求。
(二)原因分析
一是县、乡两级财政困难。目前我县的财政可以说是吃饭财政,社会事业发展缺少资金。当前,我县又正处在历史发展的机遇时期,许多新项目、实事工程等急需资金,财政资金难以安排。因而在安排社会救助金时,难以做到足够、及时到帐,另外,近年来由于市场转轨、企业改制和老年化等因素,社会救助人员急剧增多,给本已十分紧张的财政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和负担。
二是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与面临的社会救助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乡镇无民政机构且从事民政业务的人员基本上是兼职的,工作人员力量与社会救助任务明显不相匹配,造成有些救助对象不能及时得到救助等。
三是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从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因而在口头上喊支持,在思想上是轻视,在行动上是等待观望。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6的新形势下,在已初步建立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的核心心是以人为本,实质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工作者发展观为指导,审时度势,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振社会需要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党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是构建和谐振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是社会和谐振的前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收入的不稳定性增大,每一个公民都迫切需要社会救助体系支撑一个“安全网”。因此,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维护人的生存权、缓和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振的内在要求。
三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现实要求。xx是皖东南贫困山区小县,自然灾害频发,贫困人口多。城乡因病致贫、因灾致贫、因残致贫以及自然条件差和自身综合素质低下致贫的困难群众大,加之下岗失业人员的日益增多,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逐年增加。这此困难群体的生存若得不到保障,3小康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没有这部分的小康,全县的小康是不全面的、低水平面的小康。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对策
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是党和政府赋予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诸多方面,涉及社会、企业、政府等诸多层面、涉及城乡低保、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优抚对象、受灾困难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等诸多困难群众。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绐终铭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转变思想观念,整合救助资源,加快制度创新,统筹城乡发展,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城乡困难群众构建好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促进和谐振xx建设。
1、提高认识,增强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社会求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立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开展的长远,社会救助事业的协调可持续性发展。针对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形势的的不断变化,社会救助范围和对象的不断扩大,以及救助对象服务需求多元、工作直接的特点,不断更新思想观念,积极运用党的方针政策,深入发掘社会救助的深刻内涵,3科学分析求助工作的材质、地位和作用,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化认识社会救助工作,明确工作方面,增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竭力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让救助对象共享改革成果。
2、突破难点,理清社会救助科学发展的思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民生、注重和谐,社会救助力度不断加大,社会救助成效日益显现。但也存在不少难点和矛盾。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切实解决。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找准并解决制约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的全局、重大和焦点问题,推动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全面落实,使困难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科学制济订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救助标准,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形成稳定的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协调可持续发展。
3、完善运行机制,整合救助资源。
在搞好已有制度完善和衔接的同时,建立起全县社会救助“一盘棋”机制,整合现有的整个社会救助资源,衔接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使各项社会救助达到互通、互联、互补,构建一个有机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完善“政府负责、民政管理、部门尽责、社会参与、乡镇实施”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
3体制。民政部门要做好日常社会救助工作,对救灾、低保、医疗、优抚和慈善救助等进行整合,并落实好大型社会救助活动的牵头组织工作,加强和妇联、工会、共青团、教育、建设、扶贫、司法、社会保障等部门联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制定好有关扶贫帮困的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救助信息的反馈和归口工作,防止在救助工作上出现重复和遗漏现象。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上的作用,拓宽救助渠道。
4、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政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逐步加大财政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投入。对于经常性救助项目,财政应当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投入比例,实行刚性约束。此外,要充分发掘社会力量,拓宽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建议对捐赠、资助社会救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多渠道、多层次壮大救助资金。
5、加强基层民政建设,提升救助水平。按市委、市的要求,加强乡镇民政所建设,配齐配强乡镇民政所工作人员,解决办公场所和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积极性,同时在城乡村(社区居)委会设置社会救助协管员。此外,应
4继续扩大慈善捐赠和社会互助对社会救助的资源补充,继续发挥中介机构对社会救助的渠道支持,继续发挥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对社会救助的基础支持,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基层民主方式,做到救助对象有出有进、救助金额有增又减,确保救助资金真正保障最需要的困难群体,确保社会救助事业成为真正的“阳光事业”。
6、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建立必要的审计、检查制度,将社会救助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以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
41
篇七: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为了切实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申请执行人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体现为民司法的宗旨,针对已进入执行程序,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xxxx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积极依靠各级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通过司法救助,缓解当事人燃眉之急。自2013年12月份以来,该院共对7案12人进行司法救助,救助金额28.3万元,执结案件7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但是,实践中,一部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又未得到司法救助生活陷入困顿,时常到法院及政府部门上访、缠访,降低执行效率,损害司法公信。笔者现从一案例简要分析目前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件执行经过(江某某、徐某华、徐某风申请执行杨某某、黄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2008年12月,被执行人黄某某将其自建房屋的墙体粉刷发包给被执行人杨某某承建,杨某某雇请徐某某与其一起粉刷墙体。同年12月11日,徐某某在从事雇佣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踩空摔跌至地上,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同年12月16日,徐某某亲属江某某等三人向金溪县人民法院起诉,2009年3月2日,该院判决杨某某、黄某某分别赔偿江某某等三人各项损失66091.5元、15530.5元。2009年4月28日,江某某等三人向该院申请执行。
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杨某某、黄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陷入僵局,江某某等三位申请执行人多次到该院及政府部门上访。2010年至2011年间,执行法官陆续从被执行人黄某某账户扣划存款共计6200元。因被执行人杨某某家庭困难,其自身又患有心脏病,该院无法对其司法拘留,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某便外出务工,无法找到其下落,江某某等三位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未能得到全部执行,执行陷入困境。
面对执行困境,执行法官一方面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政法委汇报执行进展和遇到的困难,争取政府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积极与江某某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民政部门沟通协调,为江某某办理低保,解决其燃眉之急。在执行法官的努力及省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今年1月17日,江某某等三人终于获得了40000元救助款,并自愿签署停访息诉协议及放弃部分债权承诺书,该案通过司法救助圆满化解。
二、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司法救助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1、救助范围小。实施司法救助的案由狭窄,通常以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实施司法救助的对象,且要求赔偿数额较大,其他类型的案件救助寥寥无几。
2、救助金额有限。实践中,法院按要求上报的案件需救助的数额很大,而最终获批的只有3—5万元,甚至更少。申请执行人由于赔偿未能实际到位,往往在救助金用完后继续上访。
3、救助次数有限。司法救助通常都是由各级党委、政府、政法委等牵头发起,由法院上报案件,每年开展司法救助的次数就一两次。而法院受理的案件源源不断,需要司法救助的案件不断增加,现有的司法救助次数远远不能满足于需要救助的人员。
4、救助金发放周期长。通常情况下,开展司法救助由各级党委、政府、政法委等发文至法院,由法院上报案件材料至救助机关审批,通过审批后,再由救助机关将救助金转至被救助人所在政府的财政账户或法院账户,再由法院支付给被救助人。从救助文件下发至被救助人领取救助款,少则一两个月,多则大半年,影响救助效率。
三、对司法救助的建议
1、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只将赔偿数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司法救助的对象,部分数额较小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能得到有效救助,而实践中数额较小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大量存在,因未能得到执行,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司法公信。因此,应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律纳入司法救助的对象,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救助。
2、增加救助金额。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应根据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或大部分进行救助,使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部或基本实现,待法院执行到位后予以返还。
3、建立司法救助常态化机制。应由法院不定期向党委、政府、政法委等部门申请司法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开展司法救助。
4、缩短救助金的发放周期。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材料一经审核批准,救助金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转入专门账户,并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使困难群众尽早享受司法救助的温暖。
5、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组织。由政府主导,国家财政专门拨款,同时吸纳社会捐款,以弥补司法救助基金的资金缺口。将司法救助作为由政府支持、社会帮扶的长期性社会公益事业,在政府主导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
篇八: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困难群体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期,XX区民政局对全区困难群体生活状况以及社会救助工作如何开展进行了专题调研,走访了城乡社区(村)低保家庭、三无人员、五保对象,听取了基层民政工作者、困难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分析了民政部门保民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提出了改进思路和建议。
一、XX区困难群体的基本情况
(一)困难群体的含义及特征
困难群体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政府提供救助和社会给予帮扶的社会群体。从其整体特征上看,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低职化或无职化。他们没有稳定的职业或根本没有职业,大部分人是因为年龄原因(老、幼)和身体原因(重残、重病),另一部分人则是缺少就业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缺乏竞争能力,难以就业或再就业。二是贫困化。正是由于低职或无职化,他们的收入很少,一般只能维持甚至难以维持生存和生活必需,生活质量不高,生活方式简单。三是脆弱化。生活的贫困,导致他们的承受能力十分脆弱。经济上社会上稍有风吹草动,他们首先陷入困境。如物价上涨,他们首当其冲;发生自然灾害,他们受灾最重;还有部分家庭陷入因贫致病、因病致贫返贫的恶性循环。四是边缘化。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使他们成为社会的弱者,在经济上、文化上、心理上都处于社会边缘,除了经济困难外,普遍有自卑感、有依赖性,如果没有党委、政府扶助以及全社会的关爱,他们或许永远无法摆脱困境。
(二)困难群体的构成
XX区的困难群体,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特困优抚对象以及低保边缘户等人群,其中,前五类人群已纳入定期社会救助范围。
截至20xx年8月,全区定期救助困难群体达5851人。其中,城乡低保对象3355户,5647人;农村五保对象87人,城镇“三无”人员20人,城乡孤儿17人;困难优抚对象80人。就救助金额比重而
言,城乡低保群体占份量最大,是社会救助的主体;其他群体占比虽然不高,但因自身生存、抗风险能力脆弱,也是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
(三)困难群体的成因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贫困不仅是指缺少维持家庭成员生存和基本生活所必须的最起码的物质条件,而且还包括缺少获得这些条件的机会。从XX区情况看,困难群体普遍存在就业难、医疗难、住房难、子女就学难等问题,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收入来源。就一般家庭而言,收入来源的多少取决于劳动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调查显示,在城乡低保对象中,有一定的劳动力数量,但由于他们缺乏良好的教育和培训,缺少就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下岗失业后难以再就业,困难群体家庭的收入来源和形式都很单一,一旦劳动力丧失,家庭生活就会陷入困境。
二是大病致贫。由于医疗费用高,保障水平低,困难群体因病致贫、因贫致病的情况时有发生。调查表明,XX区城乡低保家庭中,患重病、慢性病、精神病的比例达26%;在家庭总支出中,看病吃药的平均支出超过1/3(往往是一个重病患者拖垮一个家庭),许多低保家庭的消费结构是一种典型的维持生存型消费结构――除了吃饭,就是吃药。不仅如此,在负债的低保家庭中,因治病而借贷者的比例也非常高,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和压力十分沉重。
三是年老体弱和重残等生理原因致贫。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重残等困难群体,因生理原因丧失或不具备劳动力,难以自食其力,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救助。
此外,城乡困难群众大多为老弱病残,许多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需要家人或者亲属照料。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不仅会增加家庭的经济负担,也会拖累其他家庭成员进行有收入的劳动,这也是困难群体难以脱贫的重要原因。
二、XX区困难群体救助的基本情况
(一)城乡低保情况
20xx年XX区民政局共发放城乡低保金1638万元,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76万元、临时救助资金71万元。慈善救助困难67户,慈
善助学12人,助学金24.7万元。20xx年城镇低保标准由450元/月/人提高到47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由2900元/年/人提高到3150元/年/人。为了有针对性地分类救助,XX区民政局按困难等级对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进行了分类统计,将困难家庭分为:极度困难家庭、重度困难家庭、比较困难家庭和困难家庭。截止8月份,全区急需大额资金进行重特大疾病治疗,并已影响到家庭基本生活的极度困难家庭有21户;平日主要依靠低保金维持生活,但还需要长期进行疾病治疗的重度困难家庭有1773户;生活水平在低保标准上下的比较困难家庭有2239户;其余家庭月人均生活水平在千元以下的困难家庭1665户。城镇低保户最多的是缸窑街道,农村低保户最多的的是韩城镇。
(二)医疗救助情况
20xx年XX区民政局对564人次进行了医疗救助,救助金额76.2万元,缓解了贫困群众看病难的问题。20xx
年XX区民政局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完善了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办法,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上半年已为324人次发放医疗救助款47.6万元。
(三)三无五保对象及高龄老人情况
XX区的鳏寡孤独人员主要是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全区共有168人,其中:农村“五保”对象90人,集中供养80人,分别在韩城镇敬老院和果园乡敬老院集中供养,其余10人分散供养;城镇“三无”人员78人,从供养方式上看,区社会福利院主要负责“三无”人员的集中供养,目前集中供养19人,其中5人患精神病“三无”人员已将其安置于XX区任各庄精神托养所;分散居住的59人,散居的“三无”人员除翔云道外其他各街道均有分布,其中以龙东街道人数为最多。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按参照城镇低保,为470元/人/月;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555元/人/月(含吃、穿、住、医、葬)。20xx
年XX区8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8951人,其中1428名困难老人及28名百岁老人享受到生活补贴,占全区高龄老人的7.7%,共发放生活补贴145.28万元。
(四)临时救助情况
20xx年1-6月XX区民政局为“因人为不可抗拒因素致贫致困”的71户、187人进行了临时救助,救助金额34.8万元;
“慈善一日捐”活动截止8月底共收到来自全区94家单位慈善捐款14.9万元;8月份为全区25名专科以上困难家庭学生发放助学款6.8万元。
三、困难群体救助中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包含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方面,目前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部门“各自为战”,导致重复救助和救助缺失的现象同时存在。基层救助组织力量薄弱,乡镇、街道低保服务机构缺少人手和经费,面对越来越重的任务、越来越大的责任、越来越多的款物,越来越难以适应。
(二)救助资金额度有待增加。目前每年的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是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特困优抚对象的基本救助,在对低保边缘户、特困群体的救助上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致使一些困难家庭得不到及时的救助,有的就是得到了救助,救助金额与实际家庭负担相比也是杯水车薪。
(三)救助层次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实行的社会救助,主要是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侧重在“最低”,大多数人在得到救助后的收入水平依然很低,生活依然很苦。困难群众自身“造血”功能不足,很难依靠个人力量脱困。部分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由于受用人需求、社会偏见及自身素质等因素影响,就业和再就业困难,陷入无奈境地,在一定程度上也滋长了“养懒汉”的现象。
(四)供养政策和标准有待统一。对于分散居住的城镇“三无”人员,各级均没有统一的供养政策和标准,只能按普通的低保对象对待,但是他们和其他低保对象相比:一是具有困难的独特性。孤寡一人,来自其他亲属的援助少,又无生活能力,许多人疾病缠身,医疗康复周期长且费用高;二是救助的长期性。“三无”人员基本是一无所有,需终身供养和养老送终。而“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尚高于“三无”人员。
四、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完善救助管理运行体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作,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保证。建议政府应成立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其职责主要是统一政策,协调步伐,搞好民政与人社、住房、医疗等政策的衔接,全面管理与监督社会救助工作。建立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多边救助机制,加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的沟通与合作,定期交流信息,协商救助行动,逐步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长效工作机制,以有效整合各种社会救助资源,形成强大的整体推进合力。
(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提高就业能力。民政部门救助工作只限于基本生活保底,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困难群体的现状,若要彻底摆脱贫困,需多部门及困难家庭自身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民政、人社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分类管理,强化动态管理;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残联、教育、妇联等部门加强对有劳动能力家庭困难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和各乡(镇)街要把这些人员的推荐就业工作放在首位,多渠道提供就业岗位,也可多安排保洁、市场管理、保安等公益性岗位,同时强化困难家庭成员自主和自救意识,变被动的受助为主动的脱贫。
(三)完善多元化资金救助机制。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根本保障。首先是建立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应尽之责,是民生中的民生,这决定了其经费的主渠道必须是政府投入。重点是建立与财政投入同步增长的社会救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这些无法预先估计数额的救助款项,应保证每年预拨款金额高于上一年度,从而保障社会救助事业可持续发展。其次是发挥区慈善基金的作用,加大筹资力度,广泛募捐,同时建立特困救助和临时救助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对突发性因病因难致贫致困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快捷审批,使困难家庭能够及时得到救助。搭建救助平台,建立社会爱心人士和困难家庭的联系桥
梁,使爱心企业和人士能够对困难家庭进行点对点的帮扶。
(四)各项救助工作突出重点。城市低保重点抓完善制度,即在巩固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完善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家庭收入核查等制度,尽快建立低保标准、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物价波动相衔接的动态调整机制;农村低保重点抓规范有序,即在适度扩面、按标施保过程中,规范保障标准、规范操作程序、规范信息监控、规范监督检查,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医疗救助重点抓政策调整,即降低门槛、提高限额、取消病种限制,资助和指导困难群众采取多种医疗保障手段,最大限度缓解他们的看病难问题。
(五)加强对集中供养人员的生活保障。制定加强XX区城镇“三无”人员保障工作的意见,确定供养标准,建立保障机制。确保“三无”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目前,XX区福利院的“三无”人员的生活费主要依靠本人享受的低保金,护理人员的工资来源于收住的社会老人的入住费用,而且工资还需逐年提高,可是即使这样,由于工资相对较低,人员还难以招录。若集中供养人数增多,福利院的收支难以平衡,势必造成运营困难。建议按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数,匹配供养经费。
【关于困难群体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九: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
1建立司法救助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饶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近年来,我县明确提出了解放思想,推进科学发展,全面构建和谐上饶县的奋斗目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我们要全面构建和谐上饶县就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有效化解社会各类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县实行了县委书记大接访制度,信访维稳化解责任制度,在镇(乡、街道)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民情服务中心,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开展了“十户联防”试点等工作。
通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使大部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
但仍有大量涉法涉诉问题还得不到有效解决,主要表现是涉法受害群体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造成部分受害群体不但对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失去诚信力,而且还会因为无助而迁怒于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从而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遇事不通过法律要找“青天”,不相信基层干部而越过下级找上级,试图通过越级访、重复访甚至无理缠访、群体闹事等形式达到诉求目的。
要让受害群体得到合理补偿,提高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的公信力,有效化解涉法受害群体的矛盾纠纷,就要建立司法救助机制,让受害群体在生活上得到帮助,在思想上的安慰,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全县和谐稳定。
一、涉法涉诉案件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况县公安局从2019年开展集中处理的32起涉法案件中就有9起需通过救助资金渠道进行彻底解决;县法院从2019年开始办结的44件涉诉信访案件,有近一半的需要实施救助工作才能得以息访。
这些需要救助的案件在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后,当事人就以非正常越级上访行为来达到得诉求。
如傅明阳、吕茶花、周茂林、徐圣平、黄庆华、罗全、程子道(余俊朝)、章加财、余禾花等,这些人员的非正常越级上访不但给我县带来很大的不良影响,而且在稳控、接访上访人当中也使当地政府花去了大量的人力、财力。
如我县四十八镇一老非正常进京上访户叶玉仙(下岗职工),其丈夫程先标因在2019年8月30日晚上在茶亭镇下裴村被当地群众疑为小偷而抓获,后将其捆绑在村后毛竹山上进行群体殴打,致程当场重伤身亡。
公安刑侦立案侦查,抓获殴打程的其中七名涉嫌人,刑拘后经反复细查,最终侦查结果无法认定致使死者身亡的致命凶手,导致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仅对涉嫌人不予批捕,就连对死者补偿也难以确认,只能将涉嫌人取保候审。
为此,死者家属对侦查结果及不理解,强烈要求公安机关要确认谁是殴打其丈夫身亡的致命凶手,拒绝火化遗体,加之本人多病、孩子小,生活极度困难,其多次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列入了中央联席会交督办案件。
06年6月,刚调任的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肖万松高度重视该涉法上访件,亲自调阅案卷,反复、耐心做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协调县民政局将上访人及子女列入城镇居民低保,调度资金55万元予以解决尸体冰冻火化费用,终于使上访人叶玉仙思想融冰,案件得以息访。
又如申请人黄梓万、余晓有等与被执行人江德坂、廖兴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梓万之子黄元平、余载舟之夫葛福祥均在该事故中死亡,该案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常年在外逃避债务,县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手段,至今仍无效果。
现申请人黄梓万年迈体衰(现年70岁),其妻亦年老多病,儿媳弃家而去,留下年幼的孙子女需要抚养,家庭生活极其困难,另一申请人余晓有家庭情况相似,亟需解决当前的实际困难;再如申请人黄应孝与被执行人黄贤仲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应孝为家中的主要劳动力,现因眼睛被打受伤丧失了部分劳动力,而其母亲年事已高,因儿子眼睛尚需治疗还要四处为其筹集药费,家庭生活举步维艰,迫切需要法院为其实现债权,但因被执行人举家外逃躲避债务,导致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当事人对此亦产生不良抵触情绪;特别是。
对于案件久侦未破或犯罪嫌疑人长期负案在逃,而遭受侵害人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因部分甚至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医疗费用致使生活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