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政策办公室10篇

篇一: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政策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8.04.252018.04.25信政办〔2018〕44号

  房地产市场监管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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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

  信政办〔2018〕44号

  浉河、平桥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浉河区、平桥区、羊山新区、信阳高新区、南湾湖风景区、鸡公山管理区、上天梯管理区范围(以下简称市本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突出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国有建设用地上“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的不动产权籍调查问题

  市本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由各辖区国土主管部门和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认真做好土地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以及权籍调查结果公示等工作。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籍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报辖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审查确认后,即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二、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割的问题

  对于房管部门认定的取得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和满五年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但未取得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发生房屋交易时无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今后,凡已进行了权籍调查并按建筑物基底范围面积落宗的,不再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确认单,国土部门即可受理并以协议方式为群众补办土地出

  让手续。

  三、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出让手续的问题

  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因房屋交易产生不动产权利转移的,需原售房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础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关于“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等精神,今后,对于房管部门认定的取得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和满五年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再提供原产权单位同意出让的证明材料。

  四、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涉及多次转让的问题

  对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已多次转让,房产证已过户,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已过世或无法查找等,无法申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文)关于“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由购买方缴纳,购买方应在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持房屋买卖合同、原房屋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产权证明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等精神,今后均由现买受人持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证申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个人房产证记载用途和原建设单位土地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问题

  对房屋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现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或抵押权登记的,本着“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予以受理。可先予办理购房者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按照原证书记载的用途分别登记,并将上述情况书面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现场签订书面知悉责任书后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如实记载。同时,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对该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载明用途不是“住宅”类的,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函询规划部门且确定现土地用途(住宅)符合城乡规划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住宅用地标准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5%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善相关用地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六、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办土地出让程序的问题

  为避免群众重复往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增设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便民服务窗口,直接受理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分割土地证补办出让手续,负责整理完善材料。同一幢楼房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时,按程序报送辖区国土分局审查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与购买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期,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70年;同一幢楼房其他房屋上市交易,直接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单》,加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鉴,出让截止日期均同第一套房屋。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为城镇住宅用地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5%。

  七、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认定的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满五年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等相关规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认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认定的房屋产权性质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八、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

  依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的相关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土地使用证的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上市交易时,在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据实认定的前提下,不再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由辖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查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以协议出让方式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住宅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70%缴纳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即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对今后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不在信政〔2017〕28号文和本意见规定范围内的,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形成会议纪要,依据会议纪要办理相关手续。

  各县可依据本补充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结束——

篇二: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政策办公室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3.04?

  【字

  号】兰政办发〔2019〕37号

  【施行日期】2019.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产权管理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9〕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已经2019年2月12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和2019年2月25日市委第10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

  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武汉、广州、郑州等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处理原则

  (一)以“尊重历史、分类施策、解决问题、维护公平”为指导,坚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应严格把握“三个前提”:一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二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三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不符合这“三个前提”的不予办理。

  房屋质量鉴定、消防和人防验收,均以项目建设年代的标准进行鉴定和验收;土地出让金收缴标准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及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发证房屋如满足以上“三个前提”,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均应积极研究破解难题,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

  (四)经市、区政府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项目中的房屋及其他公益类项目中的房屋,没有办理前期施工建设手续开工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检查;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项目及其他公益类项目由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后,申报办理时不再进行经济处罚。

  二、受理范围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于2016年12月31日以前立项(或核准备案),并且于201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且已住用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平房、简易住宅楼房不在受理范围内。

  三、办理时限

  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处理办法

  (一)符合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土地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建设单位补缴相关土地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土地缴费情况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情况的,待缴清后办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后,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缴清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3.未完成集体土地转用报批和征收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

  (二)符合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存在改变层数、增加面积、移

  位、改变功能、改变户型等问题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也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未按要求完成拆迁(含界内拆迁和界外代拆)义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

  对该类情况房屋分保障性住房和非保障性住房分类处理,经市、区政府或市保障性住房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5%处罚;对非保障房项目,按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10%处罚;没收违法收入的,违法收入按房屋销售合同确定,项目单位无法提供或不提供房屋销售合同的,由自然资源部门选定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所需费用计入没收费用中。

  处罚后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3.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处罚后依法依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不再办理规划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符合解决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手续不全的,由住建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项目建设工程因前期手续不全等原因,不能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办理竣工备案的,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达到质量鉴定要求的,鉴定结果在质监机构进行备案后,由住建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四)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的,由消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达到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的,由消防部门依法进行技术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五)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建设项目人防手续不全的,由人防部门按照房屋建

  设年代相关人防法规政策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六)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涉及的税收问题由税务部门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七)符合本《实施意见》申报条件的房屋须由产权单位(产权人)积极主动申报,各区政府负责督促本辖区未登记房屋的产权单位(产权人)进行申报。

  五、其他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保障性住房方面

  1.符合本《实施意见》申报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对省、市、军队房改部门审批过的手续(含花名册)予以认可,不再重复审查。已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未经房改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办理。

  2.重大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拆迁还建房屋,按原被拆迁房屋性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政府确认的其他项目的被征收人时,按照拆迁兑换类直接申请办理在被征收人名下。对按商品房登记的拆迁还建房屋,土地登记为出让,使用年限从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时间起计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3.对经住建部门审核购房面积超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超标准部分按购房当年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差额,差额部分上缴市级财政,持缴费凭证和《办理通知单》,登记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容许购房人按购房当年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整套房屋面积的差价款,差价款上缴市级财政,持缴费凭证和《办理通知单》,登记机构按商品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出让,使用年限从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时间起计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标准参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的房改房有关价格标准执行。未发布价格的年份,按临近年份发布的价格执行,由发改部门认定。

  4.项目建设单位向外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经住建部门审核户籍和住房情况,对超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条件的购房家庭,按购房当年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差额,差额部分上交市级财政,登记机构按商品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

  出让,使用年限从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时间起计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标准参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的房改房有关价格标准执行。未发布价格的年份,按临近年份发布的价格执行,由发改部门认定。

  5.未经发改(物价)部门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项目,经发改部门研究签署意见,权利人申请后办理登记。

  6.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综合楼中的非住宅类房屋,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

  7.售房单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屋,房改部门下达了房改批复,售房单位按照当年的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缴纳售房资金和房屋维修资金(若售房单位将售房资金和房屋维修资金挪用的,售房单位需提交对已售房屋承担维修责任的承诺)后,住建部门签署意见,登记机构依申请办理登记。

  8.售房单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屋,售房单位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但售房单位将售房资金挪作他用,售房单位需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及对已售房屋承担维修责任的承诺后,住建部门签署意见,登记机构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9.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核准实施改造的在城中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安置点项目,待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手续后,按照本《实施意见》办理。

  (二)对以往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时已收件未办结的,对相关部门已审核出具的意见予以认可并继续办理。

  (三)申请商品房房屋登记的,申请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四)营业执照已被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核查后,购房人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五)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销、倒闭不存在的,其销售的住宅类房屋属划拨

  土地上的,参照建设单位向外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条款,由购房人按购房当年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差额部分上交市级财政,购房人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土地属有偿使用的,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六)对拆迁还建房屋因建设手续不全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相关部门确认被拆迁人的身份,建设单位出具房屋质量鉴定报告、产权明晰的承诺,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后,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不存在的,被拆迁人凭相关部门出具身份确认证明及房屋拆迁安置产权兑换协议直接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七)房屋测绘方面

  1.整幢房屋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需委托已备案的房产测绘机构依法进行房产面积实际现状测绘,出具房产测绘报告,并经住建部门备案后,用于房屋产权登记。

  2.整幢房屋部分已办理过房屋登记的,申报其他房屋产权时按购房(拆迁安置)协议面积办理。

  3.在住建(房产)部门测绘机构进行过预测绘的,继续由原测绘机构依法进行实际测绘,并出具房产测绘报告。

  4.一套房屋单独测绘的,由住建部门(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按实际现状进行测绘,出具产籍测绘报告。

  (八)政府所属平台公司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拆迁安置房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将余量房按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向社会销售的,对该余量房经核算成本后,对售房市场价格与核算成本的差额部分上交财政,登记机构按商品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出让,使用年限从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时间起计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存续,但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按现时评估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或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特殊情况的,按“一事一议、证缴分离”的原则,按现时评估价格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或追缴土地出让金,同时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六、办理程序

  采取“一门受理、分别办理”的工作方法,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办证组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办理条件的登记造册编号。

  2.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办理产籍测绘。

  3.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进行限制性信息核查,核查存在问题的退回申请人。

  4.个人申请的,审核办证组提供具体信息后,由综合保障组统一登报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退回申请人)。

  5.上述工作完成后,全套资料返回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办证组审核同意后发放《会审单》,各相关联审单位会签完毕后将《会审单》返回市指挥部办公室。

  6.审核办证组依据各联审单位签署同意办理的《会审单》,向申请人发放《办理通知单》。通知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市指挥部办公室存档,第二联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第三联发放给申请人报件。

  7.需要缴纳的各项费用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建立专户统一收取;不需缴纳相关费用的,市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向申请人发放《办理通知单》。

  8.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依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放的《会审单》、《办理通知单》,按正常登记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对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召开会议,定期研究,集体研判,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提出处置问题的指导意见。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以上人员如遇工作调整,由继任者接替该项工作)。市宣传、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税务、人防、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近郊四区政府相关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各抽调2名,市城管、消防、人防部门各抽调1名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脱离原岗位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其他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办理工作跟踪督办。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工作经费。

  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保障组、审核办证组。

  1.综合保障组:

  组长: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工作人员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抽调。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日常事务,起草市指挥部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各联审部门召开业务联席会议;负责做好联席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负责对房产测绘机构出具房产测绘报告予以备案;负责相关政策咨询的解释工作;负责个人申请产权登记公告发布;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后勤保障工作;市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2.审核办证组:

  组长: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工作人员从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抽调。负责提供政策咨询;负责审核受理申请人

  申请材料并造册登记编号;负责申请资料档案的流转;负责收集整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向市指挥部联席会议提交研究;负责《会审单》的审定工作;负责向申请人发放《办理通知单》;市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八、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1楼

  九、其他

  兰州新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

  附件:兰州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指挥部办公室登记申请书

篇三: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政策办公室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3.30?

  【字

  号】海政办字〔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承包

  正文

  关于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分类处置”的原则,现就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于本意见的民营企业,是指2019年7月10日《指导意见》印发前,因用地、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民营实体经济企业。同时,民营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

  2.企业用地和房屋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造成土地闲置;

  3.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

  4.经营性房地产不在范围内。

  按本意见处理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应经民营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处置措施

  (一)做好用地保障

  因旧城区改造、企业迁建、棚户区改造以及招商引资等历史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续不全,相关部门通过充分运用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和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有关政策,增加土地有效供给,能够解决土地指标的,由民营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促进民营企业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妥善解决。符合国家协议出让政策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民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用地手续不规范的,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后符合补办相关手续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二)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因政府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续不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实地核查,无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利益纠纷,由属地政府牵头,项目单位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建设现状拿出规划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对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的建设项目,民营企业应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允许保留且符合规划有关规范标准的建设工程,可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

  (三)完善工程竣工手续

  对未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等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结构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意见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应及时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相关鉴定、检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缴纳。

  (四)补办消防安全手续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经依法处理后补办消防手续。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

  (五)减轻企业财税负担

  民营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中遇到资金困难的,经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相关部门可通过变更出让合同缩短出让年期方式处置。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税费优惠。对于已经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民营企业,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六)解决资料丢失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遗失的,经企业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应予补正或复印存根。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过程中,职能部门通过查询档案出具土地、房屋来源等认定意见的,可不再补发相关证书或证明。

  (七)妥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问题

  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存续期间,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证明等材料,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处理遗留问题涉及权利主体变化的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1.因改组、改制、合并、兼并等原因,造成现权利主体不清晰或登记申请主体与相关材料不相符的,由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权利主体认定,并在政府官方媒体公示认定结果;权利主体存在争议或纠纷的,经司法裁决进行认定。公示期或起诉期满未提出异议的,现申请人可持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提出登记申请。

  2.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房屋已分别登记,房屋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除具有违法、权属纠纷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外,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有关情况。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在登记后一年内,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发现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和权利出现交叉、冲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告知申请人办理更正登记,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更正。

  3.依法登记的工业企业用地,已分割转让但尚未申请登记,分割转让双方土地边界清楚,构筑物、建筑物无产权纠纷,共用建筑、场地及公共设施、设备等已达成协议的,有关部门应对涉及到的规划条件、用途、出让金、税收、环保、消防等事宜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分割转让的,按意见办理后由民营企业持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分割转让登记、地役权登记可一并办理。不得通过宗地分割变相倒卖土地。

  4.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权属封闭的空间提供给民营企业独立使用,符合分割转让要求的,予以分割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独用土地面积。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进行登记。

  5.推行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对于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达成续贷协议的,可将前一笔贷款已经设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新一笔贷款需要办理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一

  并受理、同步审核、分别登簿,实现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无缝对接。涉及到抵押顺位变更调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严格企业失信惩戒

  对民营企业在完善土地房屋产权手续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等违法失信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失信民营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三、有关要求

  属地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组织企业集中申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解决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对执行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0日止。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篇四: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政策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4.13?

  【字

  号】黄政办函〔2017〕41号

  【施行日期】2017.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黄政办函〔2017〕41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市城区部分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市城区土地出让价款的征收工作,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房屋不动产登记及规范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范围

  (一)2016年7月1日前,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已颁发房产证但未颁发土地证

  的商品房。

  (二)2016年7月1日前,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出售的国有土地上已颁发房产证但未颁发土地证的公房。

  上述房屋不包括个人自建私房和小产权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房屋。

  二、处理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实际,结合我市发展稳定大局,优先保护广大群众的不动产权益,分类制定解决方案,客观公正地处理不动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群众办证与开发单位补缴税费相分离、违法必究的原则。合理区分房地产开发单位与购房人责任,规范土地出让价款征收,积极稳妥解决房屋所有权人办证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督促开发单位补办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税费,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坚持合理合规、确保实效的原则。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的工作理念,对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简化办证程序和要件,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处置,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处理方法

  (一)已办理房产证,但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商品房。

  1.对1992年6月23日前开发的商品房,现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并视同批准了现房屋所有权人划拨用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权属调查,经公告无异议后,按实际用地范围和用途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2.对1992年6月23日后开发的商品房,且开发单位依然存在可履行补办用地手续义务的,限期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同时市国土资源部门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

  3.对1992年6月23日后开发,因开发单位破产、改制、失联等原因无法履行补办用地手续义务的商品房,确定现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并视同批准了现房屋所有权人划拨用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权属调查,经公告无异议后,按实际用地范围和土地用途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上述商品房项目中,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对没有项目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部门据实对项目进行规划认定。

  (二)划拨土地上已办理房产证未办土地证的商品房和上市出售公房。对商品房项目历史上办理了划拨用地手续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划拨用地批准文件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三)已办理房产证,但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商品房。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按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开发主体存在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开发单位进行追缴,同时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按上述处理方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但房屋产所有权人申请要求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或房屋今后发生转让的,按本意见规定征收土地出让价款后,再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四、土地出让价款征收

  (一)按划拨土地登记的拆迁还建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商品住房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及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其他住房转让,导致住宅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出让价款按住房成交价格1%执行。房屋成交价格按税务部门计征契税价格确定。

  (二)除情形(一)之外,市城区其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的土地市场价)的50%征收

  土地出让价款。

  (三)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企业改制时,土地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补缴差额土地出让价款。差额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市场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征收土地出让价款比例-改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已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土地市场价指土地权利人申请补缴差额土地出让价款时的土地市场价。

  上述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限期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应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及时进行追缴。

  五、申报主体

  (一)开发单位存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开发单位负责组织资料进行申报。开发单位重组、改制的,由其继承或改制后企业组织资料进行申报。

  (二)开发单位因破产、注销、失联等原因导致没有申报主体的,可由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街办申报,也可由区政府指定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组织资料进行申报。

  (三)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公房,由原产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料进行申报。

  具体申报程序、要件等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六、责任追究

  (一)在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发现开发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属于国土部门查处的,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属于其它部门查处的,由国土部门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开发单位不配合,或者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罚

  款等各种原因,导致历史遗留问题不能解决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记录该单位及法人代表、出资人、高管的不良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并将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平台,同时函告市信用办。

  (三)对被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局取消该单位报名参加我市所有项目投标资格;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单位新建项目暂停办理用地手续;市规划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暂停办理规划许可;市建设部门暂停办理该单位新建项目建设手续;市房产部门依法限制该单位开发经营行为。

  (四)开发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不配合解决历史遗留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由市政府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房产局和各城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本《意见》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决定。

  (二)优化服务。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部门要加大不动产登记政策宣传,设立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积极做好服务。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部门要制定本《意见》出台后办证业务激增应对预案,确保登记工作有序、方便、快捷。市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履职,优化服务,合理制定内部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三)加强部门协同和经费保障。市政府法制办要对遗留问题的处置和司法诉讼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市财政部门对有关问题处理中需要进行司法诉讼的,要将诉讼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八、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篇五: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政策办公室

  

  办公室工作成效

  持之以恒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化解“登记难”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为加快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高台县以X府为主体,践行“群众为先、服务至上”宗旨,以高度的X治责任感和“敢为人先”的工作魄力,主动担当,大胆创新,诚心诚意为民办实事,尽心竭力为民解难题,开展了让服务有“温度”,让登记有“速度”的处遗工作流程,为全面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一是提高站位、勇于担当,精准解决问题。自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开展以来,县自然资源局坚持把化解“登记难”问题作为一项重要X治任务和重大民生工程,抓在手上、放在心上。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方案精神,积极发挥县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多次现场调研,会同住建、税务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同时深入小区(楼院)与问题小区负责人深入交流,问诊把脉,对全县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逐宗进行分析研判,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化解办法。

  二是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狠抓任务落实。为有效化解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县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紧紧围绕全县化解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工作

  措施,靠实工作责任,坚持因地制宜,区分轻重缓急,按照“一小区、一方案、一专人”的要求,采取县级领导包抓、责任单位牵头、部门协同配合的办法,入户走访、问诊把脉,认真分析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化解对策,逐小区制定化解方案,实现了“登记难”问题小区化解责任全覆盖,有力推动了化解工作任务落实。

篇六: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政策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1.19?

  【字

  号】临政办字〔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全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全市范围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单位自建房存在的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税务局《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

  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和临沂市集中处理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房地产领域部分共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临处房发﹝20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全面推进与分类实施相结合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着力破解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单位自建房的不动产权证办理难题,力争用半年时间基本化解、1年时间全部化解,进一步有效盘活社会资本,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既考虑形成遗留问题的历史原因,又兼顾现行政策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创新思路,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确保处理工作稳步实施。

  (二)摸清底数,分类处置。对本辖区存在的问题项目,逐一梳理甄别,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根据存在问题项目实际情况,逐项研究解决对策,集中予以化解,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明确职责,务实高效。按照“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提高手续办理效率,共同推进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三、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于本方案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以下简称“问题项

  目”),是指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单位自建房项目。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

  2.经市、县(区)政府研究确认不适宜于拆除或没收的;

  3.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

  “小产权房”不适用本方案。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起—2021年1月31日)。各县区(开发区)对辖区内城镇居民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进行集中排查摸底,逐一梳理核查,全面掌握问题项目详细情况,汇总造册、建立台账报市领导小组不动产专组。

  (二)制定问题项目化解方案阶段(2021年2月1日—2月28日)。各县区(开发区)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对问题项目逐一进行研究,制定化解方案。

  (三)全面化解阶段(2021年3月1日—6月30日)。按照“分类处理、先易后难”的原则,根据本级工作方案和已制定的问题项目处理方案,全面开展问题化解工作,做到应办尽办。召开工作例会,对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统筹研究解决;及时处理有关信访投诉,做好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四)复查总结阶段(2021年7月1日—2021年底)。总结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推进解决剩余个别困难项目和工作开展过程中摸排发现的新问题项目。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工作机构。临沂市集中处理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市不动产证办理问题专项工作小组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负责调度全市工作进展情况、考核工作。各县区(开

  发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对问题项目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方案,全力推进实施,并于每月底前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保障措施。各县区(开发区)要尽快完成相应工作机构的组建工作,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抽调有关单位业务骨干集中办公。县区(开发区)化解城镇居民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县区(开发区)财政予以保障。

  (三)强化督导调度。市领导小组将采取明察暗访方式,结合信访、媒体等渠道,对各县区(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核查,掌握工作进度和质量,对组织领导、方法途径、信访维稳、宣传引导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将各县区(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营造浓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两微一端”和政务网站,做好政策解读和正反面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重点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增强开发企业和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合法开发、依法办证的良好氛围。

篇七: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政策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理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04?

  【字

  号】陇政办发〔2020〕76号

  【施行日期】2020.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理

  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在分散登记过渡至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的诸多政策性难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排查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

  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促进社会和谐。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把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与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问题区分开来,在依法纳税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在启动和保留处理权的同时,不影响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

  (三)便民利民、合力攻坚

  针对难点、堵点问题,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部门要主动作为,认真履行职责,以方便群众、提升效率、优化服务为目标,积极消化问题存量,控制问题增量。

  二、处理范围

  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符合城市规划的国有建设用地上未完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不动产。

  三、处理方法

  根据申请主体,按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为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分类处理。

  四、优先解决个人购买住房或建房后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两类问题

  (一)为实施征收拆迁,县级以上政府相关征收机构建设或安置的安置房,由相关征收机构牵头,按以下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1.土地权源证明以及建设项目相关许可验收材料齐全的,个人缴齐相关费用,持政府征收机构确认文书,为安置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2.由于特殊原因,土地权源证明材料不齐全和缺少建设项目相关许可验收材料,个人缴齐相关费用,经权籍调查和公告无异议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自然资源部门按国有划拨土地出具证明材料,持政府征收机构确认文书,为安置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职工福利房,按政策规定批准上市交易

  后,权利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按下列情形处理:1.宗地为出让土地,权利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和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完全产权;2.宗地为划拨土地,权利人应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和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标准,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意见报请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抵押相关问题

  (一)关于已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抵押。对原国有建设用地已设立抵押权,申请继续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提交原土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书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二)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42号)精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连同其地上建筑物一并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记:“该不动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拍卖该房地产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实现抵押权时,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六、稳步解决建设单位无法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问题

  (一)超批准面积、超容积率建设的,按下列情形处理:(1)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但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等问题,存在上述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部门处理的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2)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超容积率的问题处罚后,已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的,按照国土资电发

  〔2017〕13号文件关于“将登记发证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分开”的精神,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规划建设用地许可面积与用地批复面积不一致的处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但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面积与用地批复及《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面积不一致,现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按照用地批复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出让净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其他事宜的处理

  (一)关于申请主体。建设项目申请主体灭失或因其他原因未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或责成其履行申请义务。

  (二)关于公告时限。本《意见》涉及公告事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现场、媒体或自然资源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事项解决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有关要求

  (一)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处理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不仅难度大,政策关联性强,而且涉及单位多,情况较为复杂,市、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恪尽职守、积极履职,切实消化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要严格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99号)精神,推动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人员集成,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改革。涉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的,要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二)加强监管,坚决杜绝增量。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格把关不动产历史

  遗留问题处理的时间和范围,不得擅自搭车,违规办理。要以本次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为契机,认真查摆工作中存在的短板,规范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强化执法力度,坚决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新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作为遗留问题处理。

  (三)广泛宣传,维护合法权益。要加强政策宣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造成不动产错误登记或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门机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制定出台和有效落实切实可行的具体处理意见。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快对市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16年10月24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受理区域、范围和处理权限,按照市区事权划分原则执行。

  本《意见》未尽事宜及不动产登记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篇八: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政策办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2.23?

  【字

  号】陵府办函〔2021〕102号

  【施行日期】2021.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

  正文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陵府办函〔2021〕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居住环境水平得以稳步提升,城镇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近年来,我县严格规范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各方主体行为,推动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重点加强对规划建设法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了城镇、农村居民依法依规建房意识和观念,让遵守执行建房报建办证规定、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监督变成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随着我县整治违法建筑行动持续高压推进,居民建房办理不动产证出现大批量增加,在城镇居民个人建房办证过程中,群众对个人使用的土地及房屋的登记问题反映较为强烈。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精神,为稳妥处理上述问题,经十四届县委第213次常委会议和县政府党组2021年第21次(扩大)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82年2月13日前居住在老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问题

  根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个人在村镇范围内用于建房连续使用至申请土地确权时的国有土地,对该使用者确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城镇居民1982年2月13日前居住使用老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以居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确认情况属实的证明作为土地权属来源,符合总体规划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属占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等情形的,经核对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已建有房屋并使用至今的,权籍调查、公告无异议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给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老城区范围:东至丽安路,西至建设路及中心大道,南至丽安路,北至滨河南路,含解放路、财源路、富陵路、新兴路、中山路、和平路、新建路、建设路等,具体见老城区范围界线图)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问题

  个人持有的土地来源证明为乡镇人民政府在1987年1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布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发布实施前批准的,权属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总体规划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属占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等情形的,经居委会(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确认情况属实的证明,并核对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已建有房屋并使用至今,原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按土地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依据《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基准地价评估报告2004年版》中的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测算),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缴纳土地使用费后,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首次登记,经权籍调查、公告无异议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个人持有乡镇政府在1987年1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布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发布实施前批准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但至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未实际建设使用的土地,各乡镇政府应撤销批准文件,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2016年8月20日之前已建设的房屋所有权登记问题

  个人在2016年8月2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个人建房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6]176号)文件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且已建设完成但无报建手续的房屋(建设时间比对2016年卫星影像),符合总体规划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住混合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现状核实的函(不超过现行文件规定的规模、高度、层数及土地证面积),县住建局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且按现行标准缴纳相关报建费用及办理完税手续后,经权籍调查、公告无异议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给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个人在2016年8月2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个人建房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6]176号)文件实施前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但已建设完成、无报建手续的房屋,应先按规定办理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参照本条执行。

  四、个人建房不符合规划问题

  个人建房涉及占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等无法进行报建的,经使用权人同意,可由乡镇政府依法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经核实,属于违法建

  筑的,依法不给予征收补偿。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篇九: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政策办公室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11.2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4.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办教育

  正文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昌市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文昌市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市原辞退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4〕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琼府办[1997]117号)规定,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录用或备案或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非代课教师任用证),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民办教师,不含因刑事犯罪或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民办教师。

  二、政策措施

  (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即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每年100元缴15年的额度),由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1、未参加我省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2、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3、补贴资金划入个人账户时,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养老金;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从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增发养老金。

  (二)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原辞退民办教师达到60周岁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健在的,根据教龄长短,按照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计算,按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不满1年的按1年计。

  《海南省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下发之日(即2014年9月26日)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自下发之日起发放,以前年度不计发。

  (三)发放已故人员抚恤金

  对《海南省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在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故的原辞退民办教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任教年限×20个月)。

  三、资金来源和发放途径

  (一)上述所需资金,主要由市财政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与市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列入年度预算解决。符合参保缴费补贴对象条件的,由居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相关参保登记和按规定发放待遇;老年生活补助、已故人员抚恤金的发放,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9月1日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确定符合条件的老年生活补助领取人数和资金预算后,会签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

  (三)市教育局每年12月份对下年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人员进行生存确认和审核。原辞退民办教师必须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开具的生存证明,以及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证明,作为下年老年生活补助发放依据。

  四、身份和教龄认定

  (一)认定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的原则,以市为单位开展身份和教龄认定。

  (二)认定程序及时间

  1、个人提出申请(2014年12月8日—19日)。填写《海南省原辞退民办教师老年生活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及《海南省原辞退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有效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有效原始材料为:原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文件、民办教师任用证、民办教师花名册、工资领取凭证、学校分工或考勤表、任教的荣誉证、民办教师培训证、任教学生毕业合影等能说明工作经历的有效信息材料。城区相关人员可直接向市教育局申请,农村相关人员向镇认定工作小组申请。

  2、市教育局和镇认定工作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初审(2014年12月22日—26日)。完成初审后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全面审核(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10日)。

  4、审核结果在相关城区、镇、村、校进行公示(2015年1月12日—23日),接受举报监督并查证核实。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5、市领导小组对原辞退民办教师享受待遇人员名单进行确认(2015年1月26日—30日),填报《××市县原辞退民办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连同专项工作报告一式三份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6、市领导小组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安排补助资金发放或划转农保经办机构。

  7、迁移流动到外市县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原任教市县申报,由原任教市县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公示和补助发放工作。

  五、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文昌市原辞退民办教师老年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心奋(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龙

  跃(市教育局局长)

  何

  森(市人社局局长)

  成

  员:陈泽清(市社保局局长)

  陈光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孙人策(市教育局副局长)

  郑馨蕾(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

  曼(市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人事股),主要负责协调本市原辞退民办教师老年生活补助组织实施。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

  镇政府相应成立由镇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抽调胜任或熟悉相关政策的人员开展此项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镇中心小学,主要负责本镇原辞退民办教师老年生活补助组织实施。镇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相关政策解释;市教育局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以及一次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核拔工作。信访、政法、公安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原辞退民办教师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有关要求

  (一)开展政策宣传

  要利用广播电视、村级政务公开栏等多种途径,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要逐级把政策宣传到镇、村、校,宣传到政策涉及的对象,使他们尽快掌握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

  (二)严格工作纪律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因此在对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时,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重点工作环节采取经办人员审验签字、组织调查取证、深入走访等措施和手段,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一经查实要及时处理,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材料整理归档

  所有申请人的认定材料复印件要由专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表、本人身份、户口本、任教及工龄原始证明材料、查证核实材料、公示结果、认定表等要有序组卷,装订存档。

  附件列表:

  海南省原辞退民办教师老年生活补助申请表

  海南省原辞退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

  市县原辞退民办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篇十: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政策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6.01?

  【字

  号】孝感政办函〔2021〕35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2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以下简称“遗留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3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理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因相关审批、验收、税费及材料缺失等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均纳入“遗留问题”处理范围,具体分为:

  (一)2016年6月12日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自建住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

  (二)2016年6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开发建设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上述房屋不包括小产权房、私人自建房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房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处理“遗留问题”。

  (二)坚持权利人登记与开发建设单位补缴税费相分离的原则。合理区分权利人与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创造条件解决“遗留问题”同时,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开发建设时点的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补办手续、补缴税费并予以处罚。

  (三)坚持合理应对、确保实效的原则。牢固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的工作理念,对于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针对项目不同情况,研究具体解决办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解决本辖区内的“遗留问题”问题负总责。

  三、处理程序

  (一)项目甄别。各区要对本辖区内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的项目进行甄别;对纳入“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项目或房屋,要落实责任领导,明确工作任

  务,制定本辖区内“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界定化解每个项目的时限,并制定工作清单上报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提出申请。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资料进行申报。开发建设单位重组、改制的,由其受继或改制后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资料进行申报。因开发建设单位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没有申报主体的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地的街办组织申报,也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组织资料进行申报。

  四、处理方法

  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的材料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材料、消防验收合格的材料、权籍调查成果、税费缴纳凭证等。根据所需材料按下列情况分类处理。

  (一)用地问题影响登记的项目

  对因历史原因导致用地手续不完善,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等项目,可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其他建设项目,可依据开发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时的相关政策规定,由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按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完善相关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房屋规划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原记载的土地与规划用途可保持不变,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属证书中分别记载原用途情况。如当事人要求土地用途和规划性质一致,需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二)缺少规划手续影响登记的项目

  对缺乏相关规划手续,无法办理建设工程验收核实证明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进行核实后,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屋,出具同意办理不动产登记意见。部分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针对项目的违法行为,向各区人民政府出具甄别告知函,各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甄别告知函依法予以处罚。规划范围内未拆迁完毕的项目,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拆迁,对规划核实和验收不构成影响。

  (三)缺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影响登记的项目

  因项目建设手续不全,缺少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由开发主体向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由住建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不动产登记机构凭竣工验收备案证办理不动产登记;因开发主体灭失无法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可由各区人民政府选择有房屋质量或消防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分别进行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鉴定。鉴定合格的,由住建部门出具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鉴定合格的认定意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凭认定意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房屋质量不合格的,各区人民政府通过整改完善到位后再由住建部门出具合格认定意见书。

  (四)因测绘问题影响不动产登记的项目

  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时,因《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测量规范不统一、计算方法与标准不同,测量出来的面积会存在一定差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证明书》后,按房屋测绘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因物业用房或社区用房影响登记的项目

  小区内物业用房或社区用房因销售、少建、未建导致无该类用房或者该类用房不达标的项目,若小区内尚有相应房屋可调整为物业用房或社区用房的,由开发主体申请,经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可进行调整使用。若小区内没有相应房屋可调整为物业用房或社区用房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鄂州市增建

  “补短板”类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指导意见》(鄂州政办函〔2019〕12号)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增建。

  (六)因企业改制影响登记的房屋

  因企业改制,企业原有的办公用房及其它非住宅用房出售给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如果该房屋作为住宅使用,则按照住宅办理登记;如果该房屋作为商业使用,则按商业用途办理登记;如上述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则按相应用途交易时点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惩戒追责措施

  (一)各职能部门在收到各区人民政府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提交的《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函》时,应高度重视,并于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明确审核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验收(包括规划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同意办理不动产登记,并由应出具意见函的职能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职能部门签收的《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函》和各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函的反馈意见函》为佐证材料)。如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职尽责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依规予以问责或给予行政处分。

  (二)开发建设单位若存在拒不履行登记义务或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因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等违法失信行为的,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及时将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曝光。对失信的开发建设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及《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经〔2017〕120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相关领域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三)开发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不配合解决历史遗留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对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拒绝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费用的,依法查封、拍卖或强制划拨其相关资产,所得资金冲抵欠缴费用。

  六、组织领导与保障

  市政府决定成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市税务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地点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全面负责解决本辖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具体负责认定属于处理范围的项目或者房屋、梳理项目或者房屋相关资料、提交《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函》和协调督促追缴相关税费工作。

  解决遗留问题过程中产生的有关税费,开发建设主体存在的,由开发建设主体承担;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由辖区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应由房屋业主承担的,由业主按规定补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本通知解释权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单位为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附件:1.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函(模板)

  2.验收合格认定意见书(模板)

  3.验收不合格认定意见书(模板)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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