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农村选举办法7篇

篇一:农村选举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0.03.272020.03.2基层民主自治

  省级地方性法规

  现行有效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费用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选举经费不得向村民摊派。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六)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八)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告;

  (三)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审查其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四)组织村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五)受理并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七)推荐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九)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相关村民小组会议有权表决取消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及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参加选举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正式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布,并在每个村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十六条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名额。

  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作为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七日公布,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请求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实行直接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各职位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工作:

  (一)核准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三)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四)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

  (五)提名并公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

  (六)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中心会场。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流动票箱的设置应当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

  须设发票人员、登记人员各一名,监票人员两名,并公布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名单。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发票、登记、监票、唱票和计票工作。

  第二十一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一般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填写,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工作人员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被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立即加封并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会场,当众开箱,由监票和计票人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

  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在三日内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七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于选举后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在选举结束后七日内报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召开。

  第二十九条因各种原因造成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无效或者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结果无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移交的项目、数量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逾期不移交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移交。

  第六章

  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终止:

  (一)死亡;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判处刑罚;

  (四)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

  (五)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称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

  对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罢免投票日前二十日内向其发出通知;在投票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事前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投票。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九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补选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二)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无正当理由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五)其他违反选举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村民委员会换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二:农村选举办法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20.12.28?

  【文

  号】

  ?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条例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选举

  正文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199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1994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以及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

  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七条

  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是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密切联系党员和人民群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按照党性原则办事,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九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

  所辖党组织数量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一般按照党的下一级地方

  组织或者基层组织划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经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

  第十一条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

  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工人、农民代表应当有一定数量。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

  第十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第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主要程序是: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所辖党组织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者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严格审核把关,集体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党的地方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预备会议或者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

  第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

  第十九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是:

  (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常务委员会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组织酝酿和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党的委员会组建考察组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素质考察,严格审核把关;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当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为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

  第二十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是:

  (一)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二)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二十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

  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选举。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占代表人数的10%左右,由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的委员会提名,经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各委托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或者选举单位党组织应当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必要时也可以设副总监票人1名;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大会表决通过。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选举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或者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三十条

  选票上的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照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一条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

  的意志代为填写。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二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三十四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五条

  差额预选时,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团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

  第三十六条

  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不再选举。

  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以得票多少为序。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或者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照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报告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

  第三十八条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照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六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九条

  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4个月前报党的中央委员会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2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请示的内容包括: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大会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

  第四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加强党对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引导

  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健康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规用人、跑风漏气、干扰换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的中央委员会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者对检举选举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者党员给予处理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选举,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选举办法,经半数以上应到会选举人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执行本条例需要采取某些变通办法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农村选举办法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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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20.09.29?

  【字

  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

  【施行日期】2020.1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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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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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

  正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0年12月1日广东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对财政困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执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换届选举;

  (三)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四)监督、指导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和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做好选举观察工作,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七)依法受理和处理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的投诉、举报等问题,做好有关换届选举的信访工作;

  (八)督促、指导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九)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依法承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依法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二)制定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后公告;

  (三)确定、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四)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

  (五)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六)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审查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

  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者被免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计算村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村的选举日。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村民;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该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如期进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另行确定选举日,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推迟选举的,应当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在本村工作并带头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六)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新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

  第二十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推荐或者自荐材料。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建议人选材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二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产生。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中

  的村民,也可以提名其他村民。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

  候选人在宣传和介绍自己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

  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名单;

  (二)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安排;

  (三)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设立投票站,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选票上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四)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五)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完成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站的方式。

  居住分散、确实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并公告后,可以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投票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六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村民进行审核,并在两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或者除候选人

  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和代写人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任何人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投票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第三十条

  投票结束后,每个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监票人送回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集中,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做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一条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本村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三日内对得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选

  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

  第三十三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四条

  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数,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已达三人以上但仍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且通过资格审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但未经过资格审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得票情况,并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于十日内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代码证书。

  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办法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等手段致使村民、候选人不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用金钱收买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村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涂改、伪造选票或者虚报选票数;

  (四)妨害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村民对前款所列情形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村民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六十日内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认定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四十三条

  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者,应当到村民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获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和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的选举纳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同步完成。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以及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四:农村选举办法

  

  作者:空青山

  作品编号:89964445889663Gd53022257782215002时间:2020.12.13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半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

  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报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列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

  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做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出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作者:空青山

  作品编号:89964445889663Gd53022257782215002时间:2020.12.13

篇五:农村选举办法

  

  2020年村团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党支部、团支部:根据团区委部署要求,从今年××月开始,我镇村级团组织进行全面换届选举。为扎实做好各村团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的规定,坚持党建带团建,选齐配强村级团组织班子,扎实推进农村基层团组织民主建设和农村基层团干队伍建设。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从××月××开始,到××月××日结束。

  (一)××月××日前,成立换届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换届工作方案。村团支部向村党支部和镇团委呈报召开支部团员大会的请示,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议程、团员人数、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及产生办法,书记、副书记职数及产生办法等。

  (二)××月××日前,村党支部和镇团委提出批复意见,下发批复文件。召开村团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关于召开支部团员大会的决定》,讨论并决定召开支部团员大会筹备工作的有关事项。

  (三)××月××日前,村团支部向村党支部和镇团委呈报支部团员大会团员名单。酝酿、考察、推荐、确定下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月××日前,召开支部团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团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镇团代会的代表。

  (五)支部团员大会后,向村党支部和镇团委分别呈报关于支部团员大会和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的报告。

  三、职数设置及人选条件

  (一)职数设置

  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

  (二)人选条件

  1、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团的岗位,竭诚服务青年;

  2、候选人年龄不超过30周岁;

  3、注重从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回镇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青年、转业退伍军人等群体中选拔优秀党团员担任村级团干部;

  4、提倡大学生村官兼任村团支部书记、副书记;

  5、村两委班子成员兼任村团支部书记的年龄不超过35岁,应为党员;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宜推选为村级团干部候选人:

  (1)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

  (2)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不满三年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七年的;

  (5)担任村组干部期间,村务长期不公开、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6)煽动群众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村党支部书记为村团支部换届的直接责任人,要做好村团支部换届的安排部署、指导检查工作,为村团支部换届工作优化环境、创造条件切实承担起工作职责。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宣传村团支部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方式方法、原则要求等,为换届选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以此次换届选举为契机,进一步扩大共青团组织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加强督导,推进落实。要定时向上级团委报送村团支部换届工作推进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篇六:农村选举办法

  

  最新2020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2020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广大村(居)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四川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居组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以下简称《村委会选举条例》)和《中共四川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川委办〔2016〕40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涉及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是城乡居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切实落实、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圆满完成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任务,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周密组织,严明纪律,全力抓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提高村(社区)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党在城乡基层的执政基础。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是换届选举工作的政治要求和根本原则,丝毫不能动摇。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

  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的整个过程,体现在换届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大力提倡通过民主程序将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社区)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换届选举工作。

  (二)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扬民主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基础。透明、阳光是民主得以生存的养料。要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要把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拓宽民主参与渠道作为根本,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提高换届选举的公认度、公信度。

  (三)严格依法选举。严格依法办事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保障。严格执行换届纪律。深刻汲取辽宁、衡阳、南充等地拉票贿选、破坏选举典型案例的教训,把严明纪律贯穿整个选举过程。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换届选举纪律,着力防止和打击请客送礼或乱许愿、随意委托投票、不按规定路线投票、不设置或不使用秘密投票间、抢夺或毁坏选票或票箱、在选举现场起哄闹事等干扰投票、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落实“九个严禁、六个坚决查处”,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坚决守住“不出事”的底线。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认真学习我省新修订(正)的《村组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条例》,切实执行登记参选、委托投票、查处不正当选举行为以及村务监督、村民小组自治、村规民约、村干部履职等方面的新的规定,依法换届选举和开展村(居)民自治工作。

  (四)搞好统筹协调。搞好统筹协调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方法。统筹协调好各方面诉求。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通常是城乡基层矛盾的集中反映期。各地要讲究工作艺术、改进工作方法,把党的领导、群众意愿和法律规定紧密结合和有机统一起来。统筹协调好各部门工作。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为圆满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任务提供法律、经费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保障。各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二、时间安排和阶段目标

  全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结束后正式启动,至2017年3月总体结束,分为选举准备、全面实施和总结收尾3个阶段。

  (一)选举准备

  换届选举工作启动后至11月下旬为选举准备阶段。重点工作是摸排整改重点村(社区)、部署选举工作,工作目标是健全内部工作机构,理顺外部选举环境。

  1、建立机构。市、县、乡要尽快分别成立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担负换届选举的组织领导责任。抽调素质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干部组成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县(市、区)党委书记作为换届选举“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作为换届选举“直接责任人”,要亲自担任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负责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实行分片包干,定点联系、责任到人,加强换届选举的具体指导工作。

  2、调查摸排。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设置意见箱等方式,真正掌握干部、群众思想动态和本地人口、经济、文化状况以及宗教、宗族、宗派等社情,排查换届选举重点、难点村(社区)。制订整改方案,组织工作组深入基层,切实整顿和转化重点、难点村(社区)。

  3、宣传培训。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和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以下简称选民)认真学习换届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他们认识到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目的、意义,熟悉选举的程序及要求。

  4、任期审计。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在县级审计部门指导下对村(社区)财务收支等进行全面审计,审计工作应当有3名以上村(居)民代表参加。审计的具体内容和结果要全面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5、统一部署。各地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后,要召开会议部署本辖区的换届选举工作。换届选举日期由县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延期换届选举不得超过三个月。全县(市、区)整体延期换届选举的,应由市(州)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上报省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审查。

  (二)全面实施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上旬为全面实施阶段。重点工作是集中组织选举投票,工作目标是顺利选出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

  1、制定选举办法。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经民主推选产生后,即要负起主持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职责,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认真制定本村(社区)的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要明确选举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名额、选民资格、候选人条件和提名程序、投票方式

  及会场设置、委托投票、另选和补选以及回避原则等作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规定,提交村(居)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登记选民。实行直接选举的,应当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实行间接选举的,只须登记并公布代表名单。登记分为初次登记和多次的补充登记。依据户籍进行登记的,要对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核实,保护外来人口的合法权利。选民名单的变动情况,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对于名单初登、补登和公布过程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要采取民主方式灵活解决,尊重和保护每一名具备选民资格村(居)民的民主权利。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的社区,在要求居民主动登记的同时要加强小区、市场等人员集中区域的宣传工作,依托驻区单位、物管企业等开展上门登记和动员工作。

  3、提名候选人。初步候选人的提名,要体现广泛民意。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要严格按照本村(社区)《选举办法》中规定的条件,体现德才兼备原则。如果群众对《选举办法》中所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有较大意见,应暂停选举,倒查《选举办法》的制定过程,把矛盾妥善解决后再继续选举。

  4、组织投票。要切实组织好投票选举工作。投票选举时,应当设立主会场或中心会场;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区域较大、交通不便的村,经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后,可设置流动票箱作为补充投票形式,但仅限行动不便、又不能委托他人投票的选民使用。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名单不得事先确定。任何形式的投票,都必须在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投票结束后要当场密封票箱,集中到主会场或中心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宣布选

  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立即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5、推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方式推选产生。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一般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县级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应由不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的支部委员或其他党员担任。换届选举不仅要把政治觉悟高、群众威信高、监督能力强、勇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人选进新一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还要注意在选举期间宣传好关于村(组)务监督和村(组)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把村(居)务监督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6、推选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村会计或村文书等的产生,各下属委员会和其他村级组织的产生,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要按照“四个自我”原则,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按照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确定,体现群众当家做主。提倡将党小组长依法推选为村(居)民小组长。

  7、交接工作。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法定时限内向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移交集体资产、办公场所、印章、账目、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移交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拒不交接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总结收尾

  2017年3月上旬至月底为总结收尾阶段。重点是做好统计报表、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和统计、建章立制,工作目标是建立起规范和保证新一届村级组织正确履职的制度框架。

  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新班子结合本村(社区)实际,进一步健全村级组织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制定任期工作规划。修改完善原有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居)务监督、议事、听证、论证、民情恳谈、民主评议、问责等自治制度以及“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等工作机制并形成制度体系,让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良性运行,进一步促进村(居)民自治和村(社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换届选举结束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对新任村(社区)干部开展任职培训。

  三、需要强调和明确的问题

  (一)选举方式。村民委员会全部实行直接选举。85%以上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集体资产未处理完成的“村改居”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改居”的社区实行直接选举,其它成建制整体“村改居”的社区如居民构成无重大变化也应当实行直接选举,上一届已实行直接选举的社区应继续实行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要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可以参考但不能简单照抄照搬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程序和方式、方法,要根据本地群众的生活方式、传统习惯、文化认同,科学合理地设计调查、宣传、通知、登记、开会、投票等环节,提高征集民意、集中民意、体现民意的有效性。

  (二)候选人条件。各地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和川委办〔2016〕40号文件关于依法产生候选人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基本条件应包括: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2.履行公民法定义务,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3.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谦虚谨慎,乐于奉献,正确对待权力;4.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5.本人主动依法登记参加本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6.承诺遵守换届选举纪律,承诺当选后认真履职。对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各地也应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具备履职能力等方面着手制定资格条件。、省政府明确要求由县级党委、政府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做出具体规定,请各地务必认真研究、尽快落实。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深入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内化为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共识,并通过民主程序将这些条件写入《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固化为有约束力的规则条款。

  (三)选举监督。为依法有序组织好换届选举,各地要建立健全选举监督体系,采取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换届风气督查工作组,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担任选举监督员,换届选举全过程影音记

  录、电子存档等措施,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四)选举培训。今年是我省的换届年,各地党委、政府换届刚刚结束,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变动较大,因此一定要加强分类、分层次的选举培训工作。一是集中授课,各级要分别办班,层层培训,使每一级选举工作人员都能尽快掌握业务知识。二是布置作业。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领导讲话、政策问答等整理成册,要求选举工作人员认真自学。三是组织考核。在考核中要注重实战,以往届选举中发生的案例为题考查工作人员的法律、政策把握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考核不过关的,不得上岗。

  (五)重点村(社区)。按、省政府要求,有问题的村(社区)必须先整顿再换届,整顿不彻底不得开展换届选举工作。要重点排查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村(社区)“两委”不团结、“三宗”势力影响大、征地拆迁等历史遗留问题突出以及信访多、网络负面信息多的村(社区)。对于排查出的重点村(社区),要落实领导责任,组织得力队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已经解决的,要形成制度巩固整顿转化成果。

  (六)妇女成员“专职专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组法实施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委会选举条例》中对于确保妇女成员当选也作出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要充分考虑到多次组织召开选举大会的困难性,确定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可以适当增加名额,保证妇女正式候选人不少于2人。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没有妇女当选的情况下须在委员中指定一个职位,在事先确定的2名或更多妇

  女候选人中进行“专职专选”。选举前要注意向广大选民充分宣传,并在投票开始前再次重申这一新的规定。

  多民族居住村人数较少民族的候选人,参照女性成员“专职专选”操作办法进行选举。

  (七)候选人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双向承诺”。要抓住选举时机,大力规范和强化村(社区)干部管理工作,把签订《候选人竞争承诺书》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书》设定为选举工作基本程序。《候选人竞争承诺书》要明确拉票贿选、利用“三宗”或黑恶势力干扰选举等不当竞争行为和纵容或指使他人闹事等违反选举纪律行为的具体表现。《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书》要对任期目标、岗位要求、工作纪律等作出具体规定。划定如不履行承诺即按自动退出、自动辞职处理的“红线”。

  (八)信访和舆情工作。我省个别地方社情比较复杂,“四个民主”发展不均衡,一些不是由于选举带来的长期累积的问题,有可能在换届选举期间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这一“阀门”集中释放出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和良性舆论监督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合作,密切关注网络舆情,着力防止对换届选举工作的不实报道和恶意炒作。对群众反映的换届选举问题要及时核查、正面回应、澄清事实,缓和、消解群众的负面情绪。

  (九)统计工作。各地要及时、准确地做好换届选举数据统计工作,把确保数据真实作为统计工作的中心环节,从每一个村(社区)的具体填报抓起,核实每一项数据。选举情况动态表在选举结束前每周报送一次,选举结果统计表在本地换届选举结束后一周内报送。

  2020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今年,我镇村党组织任期届满,必须进行换届选举。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共仙游办公室、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仙委办[20__]51号)及《2022年村级组织换届干部任职条件要求》(仙村组发【20__】1号)精神,特制定游洋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__大和__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发展,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增强村班子整体功能、提高领导科学发展能力、夯实基层基础为目标,按照村党支部“五个好”的目标要求和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好配强村党支部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准村,切实加强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将村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不断健全村党支部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要充分发挥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他们参与换届选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教育党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严肃组织纪律,顾全大局,克服宗族派性观念。2、坚持发扬民主。整个换届选举要充分尊重党员和村民的民主权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3、坚持依法办事。要严格按照《中国共

  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依法搞好换届选举工作。

  二、村干部职数和任职条件要求

  一村干部职数要求。按照闽委办【20__】38号、莆委办【20__】32号文件规定要求,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自然村落分布、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作需要,合理配备村“两委”干部。原则上,1500人以下的村安排3-5人;1501至5000人的村安排5-7人;超过5000人的村可适当增加1-2人,最多不超过9人。对一些人口数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村,给予适当倾斜。第三批驻村任职党员干部要参加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但不占职数。支委职数:党员7-50人的村,支委配3-5个人,党员50-100人村,支委配5-7个人,党员100人以上的村,支委配5-9个人。严格控制村干部的职数,村党支部班子成员一般配备3-5人,通过法定程序,尽量做到大部分村“两委”成员实行交叉兼职;提倡有条件的村实行村、村委会主任“一人兼”,但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提倡村干部一人多职,村治保主任、调解主任、团组织书记、民兵营长和农村“六大员”尽量由村“两委”成员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一般由村党组织委员兼任。要注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积极推荐优秀妇女作为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候选人,妇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各级下派驻村任职的党员干部应参加选举,但不占职数。驻村担任村的,在换届中,如果党员、群众已推荐出村合适人选,驻村任职干部以第一书记的身份参加选举。

  二任职条件要求。突出村干部的素质要求,要尽可能推荐文化程度较

  高的党员作为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候选人,进一步改善村党支部班子的文化、知识结构。要大力选拔那些政治素质好,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发展之策、发展之力,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能够坚持在岗履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公正廉明,作风正派,在党员和村民中有较高威信的人,进入村党支部班子。注重从农村致富带头人、“六大员”、实用技术人才、退伍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外出返乡人员,农民经纪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中选拔优秀人才。要鼓励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居二线,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回原籍参加换届选举,进入村党支部班子。对少数确无合适党支部负责人人选的村,要积极探索村党组织书记跨村任职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村任职,采取城乡结对、村企结对、强村带弱村、大村带小村的办法,从中择优配强村。对年龄虽然较大,但群众拥护、工作实绩较好且身体健康的村,要支持和鼓励其继续任职。镇党委将在候选人报名酝酿推荐阶段公开发布新一届村党支部班子成员任职条件。引导党员群众按照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推荐提名。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要求,认真对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征求纪检监察、计生、综治(含公安、司法等部门)、国土、农业经管、林业、信访等部门的意见,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选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并把经研究审批的适合担任村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送组织部把关。

  三、时间安排

  今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原则上按照先村党支部后村委会的办法进行。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要在6月底全部完成。要坚持先易后难,分批

  进行。个别村党支部确需延期换届选举的,须经镇党委研究同意并报县村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无故拖延换届选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方法与步骤

  今年村党支部换届选举要全面采取“两推一选”村党支部班子成员的做法,具体步骤参照组织部制定的2022年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主要工作流程图进行实施(详见附件一)。

  一换届选举准备阶段(3月上旬至6月1日)。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1、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摸底、组织考察、难易分类、后进整顿;2、成立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资格审查小组,制定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3、搞好村财审计,村财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4、实行印章托管,并加强村财务账目和各种记录簿等有关材料的管理;5、制定村党支部“两推一选”具体方案,确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的批次、时间、进度;6、组织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有关业务骨干进行培训;7、召开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动员部署大会。

  二报名推荐阶段(6月2日至8日)。主要采取党员推荐、群众联名推荐、组织推荐等三种方式进行报名。1、党员推荐。一党员自荐,指党员根据自身实际,向村党支部自我推荐;二党员联名推荐,要求至少有5名正式党员联名推荐,并说明推荐理由。2、群众联名推荐。要求有10名以上年满18周岁、具有选民资格、具有政治权利的村民联名推荐、并说明推荐理由、3、组织推荐。村党支部根据党员平时工作表现、素质情况,经过本人同意后,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提名,并说明推荐原因和理由文章。

  各村党支部报名推荐时间必须在6月4日前公布,报名推荐时间确定在6月5日至8日。

  三资格审查阶段(6月9日至12日)。1、初审。所在村党支部对报名者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报告上报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初审合格者名单。2、复审。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资格审查小组对初审合格者进行复核,并征求纪检监察、计生、综治(含公安、司法等)、国土、农业经管、林业、信访等部门的意见后,及时公布资格审查合格的竞职者名单。

  四预备人选公推阶段(6月13日至6月20日)。村党支部召开公推大会,可由包村的党政领导主持,参加公推大会人员的名单经支委会研究确定后经行公布,一般要有本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参加人数至少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公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竞职者中推选产生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候选人初步人选按村党支部班子成员职数加上不少于20%差额数确定,以得票多少为序取定名额,将推荐结果当场公布并经行公示。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在公示期间,若出现不合格的情况,以公推大会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初步人选推荐产生后,报镇党委审批。

  五党员大会选举阶段(6月21日至6月22日)。1、上届党支部工作报告。由上一届村党支部负责人实事求是向党员大会报告任期内党支部工作情况,提出新一届村党支部的工作打算。2、竞职演说。候选人预备人选按抽签顺序在会上进行竞职演说,提出任期内的责任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采取的具体措施,并现场回答党员、群众代表的提问。3、进行选举。由

  党员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支部班子成员。

  六总结阶段(7月上旬)。1、选举批复。村、副书记的选举结果,经党委审批后,并报组织部备案。2、签订责任书。镇党委书记与新当选的村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实行合同化管理,强化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促进农村各项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3、建章立制。指导各村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帮助理清发展思路;督促新老班子做好工作移交,认真做好换届选举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及时收集竞职演讲稿、任期目标责任书等,并作为今后考评、管理、监督党支部委员的依据。4、材料存档。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束后,各村要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五、组织领导和指导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镇党委、镇政府已成立了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另行通知),具体协调和指导全镇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负责人,对整个换届选举工作负总责,包村的党政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深入工作一线,具体指导,认真把握换届选举的每一个环节程序和具体要求,要分析在换届选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预案。要坚持分类指导,精心实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排查化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农村的安定稳定。

  二要耐心做好干部思想工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涉及村组织建设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部分党员干部的进退去留,必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思想反应。我们要注意加强教育引导,让广大党员干部正确对待自己的进退去留,积极参与换届选举。要认真做好退出班子和落选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使他们端正态度,增强党性观念,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支

  持新班子的工作。对新当选的同志,要鼓励他们勇于创新,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三要严明换届选举工作纪律。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既要充分尊重民意,增加班子成员的群众公认程度,又要维护《党章》赋予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结果既反映群众意愿,又体现党员的意志

  对搞宗族派性、贿选等非法组织活动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妨碍党员和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蓄意破坏选举的,要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2020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为确实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镇党委的要求,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__大,__届X中,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五个好”为目标,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扩大民主与依法办事有机统一,把群众基础好、政治素质高、办事能力强、工作作风实、能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党员,推选进村党组织领导班子,选配强,进一步增强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进我村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党支部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员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尊重党员和群众的民主权利,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精心组织,规范操作。

  二、职位职数及任职条件

  (一)职位职数

  __村党支部设委员3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1人。

  (二)任职条件

  1、政治坚定,要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宗旨意识强,群众基础好。

  2、致富能力强,要有较强的致富能力和帮贫带富能力,其中支部书记还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市场驾驭能力。

  3、要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要积极推进年轻化进程,形成良好的梯次结构,提倡连选连任。委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同时对身体状况良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也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倡导优秀女党员进村党组织领导班子,积极引导优秀大学生村干部参加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进入支部班子。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11月11日-11月13日)

  1、制定工作方案。在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村党支部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2、动员部署,培训骨干。召开__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动员部署会,对业务骨干进行培训,通过广播、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宣传动员,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3、上报换届选举请示。村党支部向镇党委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

  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二)选举阶段(2022年11月14日)

  选举阶段是“两推一选”的关键环节,分五步依次进行。

  第一步,召开党员及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换届工作领导组,组织召开,宣布支部换届领导组、宣布支部换届工作方案,并表决通过,上届支部书记代表支部作工作报告。

  第二步,党员推荐初步候选人。由领导组组织通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等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新支部的初步候选人,参加推荐的党员要达到本村党员总数80%以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作这样的规定,是为重和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利,使党内选举能够充分体现多数选举的意志。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虽未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智力的;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因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经报上级党组织统一,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初步候选人人数按得票多少确定,必须比所定职数至少多50%。

  本支部初选候选人为5人。

  第三步,群众推荐预备候选人。在党员推荐初步候选人的基础上推荐

  预备候选人。参加民主推荐的群众可以是全体村民代表(包括村民代表、村组非党代表、老干部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驻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单位代表、私营企业代表、教师代表等)、可以是户代表、可以是全体村民。实际参加民主推荐的群众人数,全体村民推荐的、应超过半数;以户代表推荐的,应超过三分之二;村民代表或群众代表推荐的,应达到五分之四。民主推荐可选择会议集中投票、流动票箱投票、座谈会推荐、谈话推荐、入户征求意见等方式。

  党员不参加群众民主推荐。

  根据群众推荐对得票过半数的,按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取足党支部成员预备候选人(原则上应多于所定职数的50%);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候选人人数时,不足名额,由换届选举领导组根据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第四步,镇党委考察确定正式候选人。镇党委要组织考察组(或派专人)对民主推荐的预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通过考察,要对每个考察对象形成考察报告。然后根据考察情况和优化班子结构的需要,按照多于应选人数比例20%的比例,研究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五步,召开党员选举大会选举党支部班子成员召开党员大会,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然后召开第一次支委会议,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并将结果报镇党委审批。

  群众推荐不达半数的,原则上不应担任村。

  (三)总结阶段(11月14日—11月15日)

  1、材料归档,对换届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各种表格和选举工作的真实记录等资料及时搜集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建章立制,村党支部制定好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三、切实加强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一)要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有序进行。村党支部成立了由王志毅同志任组长,毛富昌、李建军同志任副组长,团武妇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换届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在镇党委换届工作指导组指导下,精心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保证换届选举工作按期完成。

  (二)做好思想工作。在换届选举工作中,要讲究方法,注意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对党员、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做认真负责的解释,做好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工作。

  (三)严肃换届选举纪律。要加强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严肃选举纪律,及时掌握选举动态,采取组织措施防范,杜绝“暗箱操作”拉票票等现象发生。对通过正当行为和非组织活动影响正常选举的要旗帜鲜明地进行批评教育,对破坏选举,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情节恶劣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篇七:农村选举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0.12.03?

  【字

  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46号

  ?

  【施行日期】2020.12.03?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选举,基层民主自治

  正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四十六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应当及时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的指导。”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审计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

  果应当于选民登记日前由负责审计的部门或者单位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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