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最大程度发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促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人

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最大程度发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承办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推进承办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省政府第125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一项法定责任,是改进政府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必须严肃认真、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并按程序办理。

第四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承办科室(单位)必须加强对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在工作中积极配合主(会)办科室(单位),并协调一致。

第二章 承办工作责任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的承办工作,具体包括:承接、登记、批办、组织交办、审查、督促、协调、对上联络和总结等。各承办科室(单位)具体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从起草答复意见到走访、总结的全过程办理工作。

第七条 承办工作实行三级责任制度和局领导包案负责制,即主管局领导负总责,科室(单位)“一把手”亲自抓,承办人员具体办。每一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均明确主管局领导、承办科室及负责人和具体承办责任人。主办科室(单位)的主管局领导即为该建议或提案的主管局领导,主办科室(单位)的一把手即为其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也是承办工作联系人。重点建议或提案由局领导包案办理。

第三章 承办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进行。

第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代表和委员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办理中,要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倡面对面地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根据科室职能,分工办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共同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科室与会办科室协商办理。对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办公室协调,必要时由主管局领导协调。

第十一条 坚持注重落实、讲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努力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凡是答复代表、委员予以解决的问题,要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第四章 承办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承接和登记。局办公室按照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要求承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并进行分类登记。

第十三条 批办。局办公室对每一件建议或提案仔细研阅,提出拟办意见,明确主(会)办科室(单位)和办结期限,呈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交办。主办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职能划分原则。建议或提案内容只涉及一个科室(单位)业务范围的,该建议或提案即由该科室(单位)主(独)办。

2、建议或提案内容涉及几个科室(单位)业务范围的,遵循以下原则: ①行政科室主办原则。同一建议或提案的内容涉及行政科室和事业单位共同办理的,一般以行政科室为主办单位,事业单位为会办单位。 ②业务数量原则。同一建议或提案所提条目较多,且内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业务的,以条目内容涉及业务量多的科室(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科室(单位)为会办单位。 ③领先原则。同一建议或提案所提条目较多,涉及多个行政科室业务,且涉及的科室(单位)业务条目数相当,以首条涉及的科室(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科室(单位)为会办单位。

3、指定原则。按以上原则不能明确主办单位的,由局办公室拟定主办单位,报局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十四条 交办。局办公室根据批办意见,填制《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办单》,明确办结时限,并附《交办清单》向主(会)办科室(单位)交办。承办科室(单位)对建议、提案中所提问题不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主办科室(单位)或增减会办科室(单位)的,应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变更主办科室(单位)或增减会办科室(单位),并再次交办。

第十五条 承办。承办科室(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或提案要认真清点核实,并根据内容拟订办理方案,确定具体承办人。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且条件允许的问题要依法快办、办好,对合理化的建议、意见,要积极采纳;对符合法律和政策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工作计划和规划,积极创造条件予以解决;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问题,要据实做出说明解释。对市政府和我局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局领导包案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以及实施“开门办案”的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承办科室(单位)要经常向分管局领导汇报承办进展情况。对实施“开门办案”的建议和提案,还要提前制定方案和计划。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主办科室(单位)要主动征求、汇总会办科室(单位)的意见。会办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科室(单位)进行办理,按时向主办科室(单位)提供会办意见。需由外单位(市直其他部门)会办的建议和提案,主办科室(单位)要积极主动征求、汇总其意见,局办公室可参与协调与沟通。需向外单位(市直其他部门)提供会办意见的,承办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按时向其提供会办意见。

第十六条 审查。主办科室(单位)做出的拟答复意见,需先填写“承德市人民政府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专用笺”,经局办公室审核并统一编“承人社提字第×××号”后,再按办文程序报主要领导审签,并由局办公室统一报市政府提案科审核。市政府办公室提案科审核后,返主办科室(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无需重审的,直接进入正式答复阶段,尚需重审的,按前一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提案科,直至审核通过进入正式答复阶段。书面答复意见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合实际情况。答复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客观、全面、准确,落实措施具体可行。

第十七条 答复。各主办科室(单位)将审核通过的书面答复意见装在我局公函信封内,并在信封上填写好邮寄地址及姓名等送局办公室(对联名的人大代表照此办理),局办公室再将《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贴有邮票的“反馈意见信封”一并装袋封口后,以挂号信形式寄出,也可由主办科室(单位)派人直接送达。代表建议答复函和政协提案答复函均需抄报局办公室3份,底稿由承办科室保存,年终归档。对我局主办,其他单位会办的建议、提案,主办科室(单位)还需将答复意见抄送会办单位2份。对代表、党派团体和委员明确表示不满意的答复意见,主(会)办科室(单位)要重新办理,并重新做出答复。

第十八条 走访。承办科室(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的过程中,要对大部分代表和委员适时走访。对市政府和我局确定的重点、局领导包案办理的、以及实施“开门办案”的建议或提案涉及到的代表、委员,以及对答复意见反馈不满意和没有反馈意见的代表、委员,要全部走访。走访中要采取直接走访的形式,杜绝委托走访和电话走访。各承办科室(单位)走访前要制定走访计划,并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可派人参与走访工作。走访工作结束后,各承办科室(单位)要将“走访代表、委员专用卡”报局办公室。

第十九条 复查和总结。各承办科室(单位)办理答复任务基本完成后,要结合本科室(单位)办理工作实际,开展复查工作。复查的重点是解决、基本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建议或提案,对答复代表、党派团体和委员给予解决的问题要抓好落实兑现;对答复列入规划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抓好落实。每年度承办工作完成后,各承办科室(单位)要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0月底前向局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第五章 奖

第二十条 奖励。对按时办结、答复意见规范的会办件和按时办结、答复意见规范、代表或委员满意的主办件,局要对承办科室(单位)或具体承办人进行适当奖励,尤其是对重点建议和提案、局领导包案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实行“开门办案”的建议和提案,以及解决和基本解决的建议和提案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要予以重点奖励。

第二十一条 处罚。承办科室(单位)、承办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章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承办科室(单位)、承办人不按要求办理,答复意见不规范、不按时办结、走访代表或委员不满意,严重影响我局承办工作整体成绩的,年终取消承办科室(单位)、责任人和承办人的评先资格;情节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我局形象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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