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办法】中共安国市委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优胜企业项目奖补办法

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优胜企业(项目)的奖补办法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发挥产业聚集示范效应,吸引更多知名企业(项目)入驻安国,有效推进省部共建安国中药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中共安国市委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优胜企业项目奖补办法,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中共安国市委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优胜企业项目奖补办法


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优胜企业(项目)的奖补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发挥产业聚集示范效应,吸引更多知名企业(项目)入驻安国,有效推进省部共建安国中药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补对象及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优胜企业系指:在安国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企业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主要经营地均在安国市、在安国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进行纳税登记、经济指标纳入安国市(包括园区管委会)的统计范围、对安国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特别是2012126日安国中药都建设启动以来投资建设的优胜企业(项目)。

相关企业(项目)参与本办法奖项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要求。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奖补:

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厂房基建、设备等)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在项目竣工经市政府审计部门审定核实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在项目竣工经市政府审计部门审定核实后,按实际投资额的7%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在项目竣工经市政府审计部门审定核实后,按实际投资额的8%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在项目竣工经市政府审计部门审定核实后,按实际投资额的9%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在项目竣工经市政府审计部门审定核实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0%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安国以外的知名医疗机构在安国本地建设三级甲等医院的,在医院建成运营经市政府审计部门审定核实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5%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获得以上奖励的企业(项目),如果是上市公司的,可另行奖励100万元。

受奖企业(项目)获奖后五年内,不得将注册地、纳税地、主要经营地迁往安国市外,否则政府有权无条件收回奖补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奖补:

企业申请到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同时列入安国市政府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地方配套项目资金不低于国家或省下达的资金额度。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药研发中心等科技平台建设,在项目竣工运营后由市科技部门牵头认定,经市政府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5%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药研发中心等科技平台建设,在项目竣工运营后由市科技部门牵头认定,经市政府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后,按照《安国市人民政府中药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暂行)》(安政字〔201538号)执行。

企业取得产业基础研究发明创造、专利等成果的,或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及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符合《安国市人民政府中药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暂行)》(安政字〔201538号)文件规定奖励内容的,按照《安国市人民政府中药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暂行)》执行。

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项目(企业)按照《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保政发〔20164号)执行。

与市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业合作成功转移至安国,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并由省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认证的保健食品或由国家食药监部门批准的新药产品,按照刚投产的新品种奖励30万元,单品种销售收入过亿元的奖励50万元标准进行奖励,取得新药证书的产品每项奖励100万元。

科技创新奖补奖项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吸纳就业奖:

新投产的生产企业固定用工在100人(含)以上(系指企业申请奖励上年度连续12个月的平均用工数额)的,市政府给予企业每年20万元用工奖补。(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交纳五险一金,须经人社局审核)

第五条 对科技含量高、品牌效益好、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国内行业前30名龙头企业(项目)市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奖补。

第三章  奖补申报程序及认定

第六条 以上各项奖补实行联合会审制度,均由企业向发改局提出申请,发改局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牵头,组建由主管财政、发改、园区管委会的市级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园区管委会、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国土、发改、科技、环保、监察、审计、人社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合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核定。

第七条 奖补工作流程:

(一)企业(项目)向发改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发改局向市政府上报企业(项目)申请;

(三)市政府联合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确定拟奖企业(项目)及奖励金额;

(四)市政府对拟奖企业(项目)及奖励金额在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五)公示无异议,由市政府批准后向企业(项目)落实奖补资金。

第八条 参与本办法奖项评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内容包括主体情况、申请奖项内容、申请奖项的事实依据和理由等内容。同时附与申请奖项相关的必备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经相关机关盖章确认,申请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奖金用途

第九条 奖补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市政府设立优胜产业奖补基金,用于优胜企业(项目)的奖补实施。受奖企业获奖资金只能用于本市范围内扩大再生产、引进新技术、研发新产品、购置新设备。

第五章  实施时间和奖励兑现时间

第十条 优胜企业(项目)奖补每年评审两次,奖励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形成的优胜企业(项目)。对于一年内不能建成的项目,可以跨年度计算。申报截止日期为下一年度531日前和1031日前。对于上半年确认的受奖企业(项目),在确认年度的上下半年各兑现总奖金的50%;对于下半年确认的受奖企业(项目),在确认年度的下半年兑现总奖金的50%,在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兑现总奖金的50%

第六章  奖补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项目)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产业奖补资金的,或获得奖补资金后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由发改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且企业(项目)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优胜企业(项目)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终身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在享受安国市优胜企业(项目)奖补的同时,鼓励其对上级优惠政策的申报,享受上级有关政策优惠。园区管委会、财政、发改等部门要给予支持,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优胜企业(项目)享受各项奖补政策仅以一次为限,可分别多项享受,但不得单项重复享受。按“一事一议”落实相关奖补资金的优胜企业(项目),不再另行享受本办法相关奖补政策。

第十五条 此奖励均为税前所得,受奖企业因为此专项奖励应当交纳所得税的应依法缴纳。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文化产业、公益事业、基础服务设施、现代物流、现代农业、生态保护等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高端项目、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按“一事一议”原则及申请奖补资金给予奖励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暂定实施三年。在实施过程中,如本办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安国市委、市政府授权发改局组织联合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商定后,由发改局对外发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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