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制度】平乡县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则

平乡县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则(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护文物建筑免遭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以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物制度】平乡县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则,供大家参考。

【文物制度】平乡县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则


平乡县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则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护文物建筑免遭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县(县、区)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中具有火灾风险的文物建筑,以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建筑。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新建博物馆、纪念馆等建筑时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并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条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组织机构,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和实施;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条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与管理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商店、摊位、餐饮等)和内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签订合同书、责任书时,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将大殿、讲经堂、藏经阁、香炉、厨房、僧舍、消防控制室等易发生火灾、火灾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值守,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防范措施报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第十三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人员密集的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文物保护单位,其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达到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每年统一由县级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文物保护单位,其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信息系统,将下列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

(二)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将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报告备案;

(三)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的,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

第十六条 达到火灾高危单位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除应当履行本规则第十二条的报告备案职责外,还应当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信息系统,将下列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一)每年1210日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专业评估报告;

(二)由依法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结果。

第四章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火灾预防工作,涉及文物建筑的重大消防问题,文物建筑的产权、管理、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文物库房应按规范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危险性大的古建筑或部位,且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件的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定期检测,明确专职值班操作人员,保持完好。消防设施的设置,不能对文物建筑造成损坏,不能影响文物建筑的原有环境风貌。

第十九条 文物建筑应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水量、水压应当满足直接灭火的需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影响古建筑原有风貌的,可以将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在室外,消火栓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水带、水枪,方便取用,并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室内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的应当加大灭火器材的配置量。

第二十条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文物建筑内及周边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第二十三条 在依法辟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宗教活动,需要点灯、燃烛、焚香的,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看管,落实防火措施。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非宗教场所文物建筑内用火。在文物建筑内的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第五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单位、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

(三)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巡查;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在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防火巡查每2小时至少一次;应对建筑物室内或现场进行检查;值班或看守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电子巡更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五)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专员应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部位的专项检查。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三)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员工每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人员住宿有无违章;

(二)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是否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四)有无遗留火种、游客吸烟、违规动用明火现象;

(五)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防火标识是否完好;

(七)有无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八)文物建筑内及周边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八条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每月对消防设施开展一次联动运行测试。

第二十九条 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专项行动期间,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力度和频次。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通知存在隐患的单位负责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二)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及时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拟定火灾隐患消除措施、组织制定火灾隐患消除计划。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及时确定整改方案、措施及责任部门;

(三)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涉及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开放、使用;

(四)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五)火灾隐患消除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复查情况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未在指定地点进行点灯、烧纸、焚香等宗教活动的;

(三)在文物古建筑内及周边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四)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五)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九)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三十四条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告牌、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显著位置设立“三提示”宣传标牌和宣传专栏,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灭火、逃生设备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有条件的单位宜在门票上印制消防安全宣传提示或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第三十五条 导游、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在岗员工、僧侣、志愿消防队员等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消防安全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四)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和逃生自救。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宗教教职人员,以及文物建筑的使用人,应当参加消防教育培训等各项消防活动。

第八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组织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预案。

第三十八条 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疏散逃生演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织演练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预案内容教育培训,明确职责任务,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

(二)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通知所有在场人员,防止发生意外;

(三)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问题,做好记录,并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第四十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拨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二)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四)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五)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发生火灾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二条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八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一)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单位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情况。

(二)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审核、验收、使用前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内装修材料、防火材料检验合格报告;消防设施、器材及电气线路定期检测报告。

(三)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

(四)灭火疏散档案。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各楼宇消防疏散指示图纸;火灾记录。

(五)宣传培训档案。包括单位宣传活动、集中培训、职工岗前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六)隐患排查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七)“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

(八)工作部署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本单位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

第十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三条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规则,主动接受县、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查指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65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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