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表彰办法

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表彰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表彰办法,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表彰办法



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

区、乡镇(街道)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赣发〔201521号)及《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江西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614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办发〔2014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以下简称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均可申请参加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评选。

第四条 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评选坚持重在创建、注重事迹、群众公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彰显社会效益。

第五条 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评选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承办,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联/企协参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表彰活动每三年举办一届,每届共60个名额,其中,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30个、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12个、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乡镇(街道)18个。

第七条 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条件:

(一)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条件。

1.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等级AAA级以上资格;

2.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以上;

3.建立了集体协商制度,签订了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4.依法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规定参加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5.认真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加班加点、休息休假等劳动法律、法规;

6.建立了工会组织,98%以上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企业工会达到“六有”标准,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进行了公示,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

7.建立了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并积极有效地开展调解工作,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集体上访或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条件。

1.园区95%以上的企业依法建立了企业工会组织,95%以上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

2.园区建立了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并依法签订了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

3.园区建立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设立了劳动关系协调窗口,增加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配备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协管、劳动争议调解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园区内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均能在园区内得到有效化解。

(三)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乡镇(街道)申报条件。

1.乡镇(街道)95%以上的企业依法建立了企业工会组织,95%以上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

2.乡镇(街道)建立了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并依法签订了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

3.乡镇(街道)建立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设立了劳动关系协调窗口,增加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配备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协管、劳动争议调解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内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均能在乡镇(街道)内得到有效化解。

第八条 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程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表彰方案,报省评比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省评比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审核后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参加评选活动,按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向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推荐。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设区市总工会、工商联、企联/企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审核,按规定的推荐名额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

(三)审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联/企协对各设区市推荐的参评单位进行复审,按照规定的表彰名额审定并提出拟表彰名单。

(四)公示。将拟表彰名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拟表彰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采取适当形式对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进行表彰。表彰采取精神奖励方式,在全省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并授牌。

第十条 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可以优先推荐参加“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十一条 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出现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其已获表彰奖项予以撤销,追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开展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表彰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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