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法】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管理,根据《安徽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管理,根据《安徽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是指本行向贵池区辖内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以及有还款来源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信用贷款,用于解决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应遵守“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流程要求,遵循“统一标准,据实评级;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据实评级”指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工作组以统一的评级指标和方法对辖内所有贫困户据实评级授信。

“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指本行对贫困户的授信实行余额控制,客户可在有效期内周转使用。

“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指本行应根据贫困户家庭情况、产业发展状况和风险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贫困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

第二章  授信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授信条件:

(一)在本行分支机构辖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58周岁(含)、已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简称“四有两好一项目”):

四有:即有生产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能力。

两好:即遵纪守法好,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一项目:即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

(二)无其他信用贷款和本行按揭贷款。

第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用途包括:

(一)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生产经营项目;

(二)带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

扶贫小额信贷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建房等非生产性支出和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第三章  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六条 贫困户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达不到一般及以上档次的不得授信。

第七条 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根据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家庭收入、社会信用度三项指标(详见“贫困户评级授信表”)进行评级打分,其中:得分90分(含)以上,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不含),信用等级为较好;65分(含)至80分(不含),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

第四章  授信原则及额度

第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授信应采取与信用等级相匹配、与家庭纯收入相匹配的原则。

第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最高授信额度为5万元。

(一)授信3-5万元(含)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评级为优秀等级;

2.家庭纯收入9000元以上。

(二)授信1-3万元(含)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评级在较好等级以上;

2.家庭纯收入3000元以上。

(三)授信1万元(含)以下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评级在一般等级以上;

2.家庭纯收入1000元(含)以上。

第五章  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扶贫小额贷款具体期限根据所选项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最长3年。一年期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一年期以上的还本结息频率至少应为“按年结息、到期一次还本”,鼓励引导客户分年还本,减轻到期还本压力。

第十一条 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利率按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第六章  评级授信流程

第十二条 成立区、镇(街道)、村三级评级授信工作组,按照“村级评议、镇(街)审查、区级审核”的程序,对所有贫困户进行公开规范评级授信。

村评级授信工作组由村“两委”、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代表应德高望重、公道正派、有广泛代表性,且人数必须占2/5以上。负责对所辖村的贫困户逐户采集评级授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填列申请人基本情况、贫困户家庭成员信息,对照评分项目打分评级、提出初评意见(包括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填制“贫困户评级授信表”有关栏次。

镇(街道)评级授信工作组由本行支行行长、客户经理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村评级授信工作组初评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公开授信金额建议,将“贫困户评级授信表”(一式三份)报区评级授信工作组审定。

区评级授信工作组由总行、区扶贫办及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核定贫困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并建立信用档案,将确认的贫困户评级授信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

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集中进行,首次评级授信工作于20167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流程为:贫困户填写评级授信表、村评级授信工作组评议、各支行调查、镇(街)评级授信工作组审查、区评级授信工作组审核。

第十四条 评级授信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支行客户经理会同村级评级授信工作组成员指导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填写《贫困户评级授信表》。贫困户只需填写 “贫困户家庭成员”栏。

(二)客户经理同时调查了解贫困户的基本情况、劳动力人数、上年人均纯收入、社会诚信度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村两委和当地有威望的村民走访验证。

(三)贫困户夫妻双方授权查询征信。

(四)结合(二)、(三)项调查及征信情况,由客户经理填写《贫困户评级授信表》“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栏,并撰写调查报告(简述信用等级评定及建议授信额度的理由),对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以贫困户信用等级、家庭财产总值或净资产、风险承受能力和产业项目发展前景等为基础,确定贫困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

(五)将调查情况逐级提请村、镇(街)、区评级授信工作组评议、审查及审核,并将研究的意见填写到《贫困户评级授信表》相应栏,加盖对应单位的公章。各级评级授信工作组研究的意见还应另行记录,并由参加研究的工作组成员签名,设专门档案备查。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贴息

第十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在授信额度内由管辖支行自主调查放款。各支行应推广易贷卡载体,方便贫困户在柜面、ATM机、助农取款点、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办理贷款和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 贫困户持《贫困户评级授信表》和身份证、贷款申请、贷款用途资料或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支行办理贷款用信发放手续。客户经理要对贫困户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用途真实且符合规定才能发放,支行行长应签署审批意见,明确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贷款出账前,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为获得扶贫小额贷款的贫困户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获得保险的不予发放贷款(以贫困户向本行提供受益人为本行的保险单为准)。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在1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用途进行贷后检查,了解贷款使用情况,并形成贷款用途检查报告归档。对正常贷款,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良贷款,贷后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归档。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贷款到期后贫困户全额还款,利息由贫困户先行支付。贷款贴息由本行定期向区扶贫办提供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经当地扶贫办核实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贴息。贴息资金需打卡发放给贫困户。

第八章  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 各支行要严格按照信贷管理制度,建立扶贫小额贷款台账,做好跟踪监测工作。对年内到期贷款回收率连续3个月低于98%的镇(街道)、行政村,停止该项贷款业务,查明原因,除符合风险准备金补偿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外,本行应继续追偿剩余贷款本息,镇(街道)、行政村协助,直至年内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或超过98%,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在该镇(街道)、村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

第二十条 借款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在符合保险条件由保险公司赔付外,余额(包括本息)部分相关支行要督促借款人按照规定申请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准备金补偿。损失的贷款补偿后,放贷机构应继续追偿本息,扶贫部门予以协助,收回的贷款划入风险准备金账户。

借款贫困户恶意拖欠或不归还贷款的,由支行负责追偿,扶贫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两委”协助配合,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

第二十一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门负责支行上报的评级授信审批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经营机构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发放与管理台账,每月向业务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按季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九章    

第二十三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如经办人员调查不实、审核不严、违反操作程序或因员工道德风险等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直接责任,依照“违规行为处罚办法”问责处罚。

第二十四条 贷后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人将信贷资金转借他人、改变用途等违规情况的,应采取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提前收回已有贷款等措施予以处置。

第十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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