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办法】界首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界首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办法】界首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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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主导、财政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

第四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为主要方式,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协税护税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下设综合治税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制定综合治税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解决成员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交换中存在的问题;

(三)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综合治税工作新举措,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第三章  信息传递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搭建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并做好该平台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应用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要求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协作,推进联合办税,共享征管资源,合作征收税款,实行“先税后票”,畅通数据传递渠道,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过市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报送本部门的相关涉税信息。

(一)市财政局:每年110日、710日前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信息;每年110日前,提供上年财政支付的奖励、补贴资金情况(含上级补助资金);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

(二)市国税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国税税款入库信息、国税纳税人基本信息、免抵退信息。

(三)市地税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地税税款入库信息、地税纳税人基本信息、退税信息。

(四)人行界首支行: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各行业存贷款余额及同比增减信息。

(五)市发改委: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信息、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每年1月底前提供上年利用外国贷款项目信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信息、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书发放信息。

(六)市住建委: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建筑施工许可证信息、外来建筑企业信息。

(七)市房产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公房转让信息、个人房产转让信息、新增商用房产信息、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信息、新增住宅房产信息、保障房建设情况信息、所主管的项目建设信息;每半年终了后10日内提供各类房产造价信息;

(八)市场监督管理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工商登记变更信息、工商登记注销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外籍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信息、工商登记吊销信息、所有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信息、安装计价器信息。

(九)市国土资源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涉税企事业单位土地登记信息、土地出让信息、土地转让信息。

(十)市商务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外籍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等信息、外派劳务信息、“走出去”企业信息,以及全市商贸企业上月营业(销售)收入信息;每年120日前提供上年企业进出口情况信息、物流企业信息和餐饮服务业信息。

(十一)市审计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涉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信息。

(十二)市公安局(含交警大队):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车辆登记使用和报废信息、外籍人员登记信息、宾馆入住统计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信息以及侦办案件中发现的偷逃税等信息。

(十三)市科技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各种新发明新技术新工艺奖励信息。

(十四)市招商办:每月15日前提供上月招商引资信息。

(十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中心: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有关信息。

(十六)市经信委:每月10日前提供全市工业企业上月营业(销售)收入信息。

(十七)市供电公司: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工业企业用电量信息。

(十八)市建投公司等平台公司: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建设项目信息、投资参股项目信息、引进战略资金项目信息。

(十九)根据综合治税工作需要,市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可要求上述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提供涉税信息。

上述规定应提供的涉税信息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由财税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市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严格保密,不得用于税收征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因开展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配合涉税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五)受托代征税收;

(六)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

(一)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资源等部门代征;

(二)从事客货运输和客运出租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费,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在收费时代征;

(三)进行房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地产管理或相关单位代征;

(四)水利施工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款时应缴纳的税费,委托水利部门代征;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商业文艺演出及商业性体育比赛应缴纳的税费,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

(六)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住宅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七)在本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外地纳税人应当就地缴纳的税费,可以委托建设单位代征。

(八)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应当按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手续费。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条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税务机关依法要求实施的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扣缴税款等征管措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对需立案侦查、强制执行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公安或司法部门移送或提出申请。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对偷税、逃税等重大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综合治税平台的建设、更新和维护费用以及各部门单位信息采集传输等工作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以确保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和正常运行。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对综合治税工作成员单位、受托代征方、扣缴义务人的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对有关部门涉税信息提供情况和税收协助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与财政安排该单位综合治税专项经费拨付挂钩。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不断完善综合治税工作,积极有效利用相关涉税信息,加强税源监管,并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年度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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