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办法】陆川县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全文)

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促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我县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陆川县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司法办法】陆川县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全文)


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促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桂财行〔2010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是指县人民政府对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民间纠纷案件实行的一种补贴。按照调解民间纠纷的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规范化程度确定补贴标准。“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的,按一件的补助标准计算。

第三条  本办法的补贴范围:本县辖区内经县司法局登记备案且持有人民调解员证件的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在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指导下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

第四条  每年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 的开展进行评选表彰,凡是评选为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以及优秀人民调解案卷、案例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当年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专项经费开支情况确定。

第二章  纠纷的等次划分

第五条  按纠纷的参与人数、调解的难易程度、案件的复杂难度、对社会的影响,可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纠纷、重大纠纷等四个等次。

㈠简易纠纷: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赔偿等纠纷,不需要调查取证,经当场现场调解即可化解的纠纷。

㈡一般纠纷: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社会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赔偿等一般性纠纷,调解需要进行调查取证,要有较齐全的材料和较规范的文书。

㈢疑难纠纷

1.涉案人数4户人以下(含4户人),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纠纷;

2.劳动、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

3.乡镇或县以上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

4.矛盾纠纷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周期长是指一年以上),并经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纠纷;

5.经县司法局研究认可的其他纠纷。

㈣重大纠纷

1.纠纷人数在5户人以上(含5户人),涉及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2.在矛盾纠纷发生地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纠纷;

3.有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群体性越级上访或发生“民转刑”械斗苗头的纠纷;

4.经县司法局研究认可的其他纠纷。

第三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调解成功纠纷(含诉讼中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纠纷)的补贴标准:

㈠成功调解简易纠纷,符合简易案件登记要求的(即当场调解成功并马上履行,调解员制作结案报告及并登记在案),每件补贴40元。

㈡成功调解一般纠纷,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150元。

㈢成功调解疑难纠纷,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250元。

㈣成功调解重大纠纷,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纠纷,主要事实要清楚,调解程序和调解内容要合法。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简易纠纷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好调结报告及填写好调结纠纷案件登记表;一般纠纷、疑难纠纷、重大纠纷在调解成功(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整理成卷并归档,卷宗应有目录、纠纷受理登记表、当事人申请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结案报告)、回访记录等。

第四章  补贴的发放程序

第九条  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季度最后一周将本季度调解成功纠纷案件卷宗和《陆川县人民调解工作补贴审批表》交到当地司法所。司法所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所申报案件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补贴条件的,报镇分管领导审查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县司法局审核。镇、村(社区)人民调解案件的卷宗由当地司法所保存备查。

第十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案件的数据进行审核,并确定纠纷等次,必要时会同县财政局、信访局、综治办等相关单位组成工作组到各镇进行抽查,审核无误后,作为发放补贴经费的依据。

第十一条  补贴经费每季度发放一次,实行“一案一补”发放时间为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由县财政将补贴经费划拨到县司法局,再由县司法局下拨到各司法所,由司法所代为发放。

第五章  补贴经费的保障

第十二条  补贴经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桂财行〔201039号)有关规定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全额保障,每年安排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补贴经费的年度预算,以上一年度调解案件数为基数予以安排。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对谎报、虚报案件骗取、套取补贴的,除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和取消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年调解案件补贴和评选表彰外,将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镇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准确、及时地做好卷宗审查和报送工作,对工作严重失职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司法等单位要加强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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