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办法】镇赉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

镇赉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农村集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农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镇赉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镇赉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



镇赉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集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合作(股份)经营利润收入、国家征占地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资金、捐赠以及借入资金等集体资金。各项收入使用统一收款凭证,及时上交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坐支、截留、挪用、“白条”抵库、抵顶债务,做到账款相符。

第二条  年度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由“三委”会制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制度,严格履行“六步工作法”程序,通过后报乡(镇)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年终及时进行决算,并及时公示。

第三条  村使用资金时,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方可预借。要及时报账。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每月20日定为报账日,村报账员将批准使用的资金,在取得正规的原始凭证后履行“联签会审”(经手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报账员、三资中心副主任、主任签字或盖章)程序后,方可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属大额度资金支出的,报账员应携带“六步工作法”报告单或会议记录。不经联签会审的原始凭证,“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对村级生产性支出必须获取有效外来凭证,严禁自制凭证,经过审批程序后方可入账;非生产性支出能够获取有效外来凭证的,严禁自制凭证,确需使用自制凭证的,必须使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专用凭证(蓝据),经审批程序后方可入账。

第四条 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村报账员报来的原始凭证要及时审核登记相关账簿,及时结账。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并负责集体资金统计工作。

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和村级干部违反财经纪律的,对相关人员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并实行事后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集体拥有或以投资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土地、通讯工具,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和其他项目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各村要在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库存物资明细账、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及时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账物相符、账款相符。

第六条  村委会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的清查核实、管理、使用情况。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接受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新建开发项目、原有资产的承建(租赁)、保值增值所进行的合理流转(拍卖、出售、转让、合作或股份经营等),必须严格履行“六步工作法”程序,在乡(镇)纪委、村务监督委员会、“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采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及时公示,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上报“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并对合同、协议及预算进行档案化管理。

第八条  对集体资产的建设、管理、使用实行公开制度,与资金、资源一样必须按要求时间及时公示。固定资产按年度提取折旧,登记造册,实行资产报废时,必须办理报废核销手续。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资产工作进行统计、产权登记、指导、检查、监督。乡(镇)土地、农业、水利、林业、畜牧等站(所)要各司其责,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对不经民主决策讨论同意,擅自安排工程项目使用专项资金和变更、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对不采取招、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低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决策讨论决定的事项的,由乡(镇)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依法予以赔偿,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故意对集体资产瞒报、少报、漏报、或故意对集体资产压级、压价;对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资产的行为。要对当事人追究经济责任,并限期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农村集体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乡()、村、组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依法用于农业的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四荒”(指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土地以及乡村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十二条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归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

2.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3.合理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

4.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

5.承包程序合法;

6.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的发包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发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发包,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发包。

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个人和单位是农村土地的承包方。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自然资源新建、开发、出租、发包时必须有乡(镇)纪委及“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场,严格履行“六步工作法”民主决策程序,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通过后,将相关会议记录、方案、公告、以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等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并及时公示。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六条  实行合同(或协议)到期提示制度。合同(或协议)到期后,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下发通知,提示村委会严格履行 “六步工作法”民主决策程序及时进行重新发包、出租等。农村集体资源征、占用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和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对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统计;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乡(镇)的土地、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站(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发包方式、发包程序、发包年限及承包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等事宜,按照《镇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赉县农村土地资源承包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148号)执行(如县委、县政府对此办法有新的修改意见,按新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自然资源的;对不经民主讨论同意和法定程序变更终止集体资源所有权的;对不通过“六步工作法”民主决策程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源的;对未到期资源承包合同,无正当理由违规提前续签的。由乡(镇)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它事宜

第二十一条  此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中共镇赉县委办公室、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镇办发〔2014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部门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镇赉县 办法 农村集体 【农业办法】镇赉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