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办法】河北省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进一步实施好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会办法】河北省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工会办法】河北省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进一步实施好送温暖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帮扶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对全省困难职工开展帮扶救助和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是指经各级工会依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

第三条  财政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依法合规,坚持对困难职工依档帮扶、实名制发放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财政帮扶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两部分。省本级支出由省总工会按批准实施的帮扶项目(主要是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项目,其额度不得超过当年财政帮扶资金预算总额的15%)确定补贴项目,拟定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省财政负责审核支出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按规定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由省总工会根据财政帮扶资金分配的相关因素制定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

第五条  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省总工会根据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的困难职工数量、帮扶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上年度同级财政资金配套情况等因素,结合各市县总工会上报的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制订分配方案。

第六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总工会每年10月底前向省总工会报送下年度帮扶资金使用年度预算申请,内容包括拟开展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就业援助”五方面帮扶支出资金数额和预计帮扶人数。[L1] 省总工会对预算申请进行审核,作为分配财政帮扶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财政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我省各级工会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五方面帮扶支出。

(一)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贴;

(二)医疗救助主要用于对本人或家庭成员[L2] 因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充保险补偿以及政府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然较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的适当救助;

(三)子女助学主要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上学子女的补贴;

(四)法律援助主要用于为保障困难职工合法权益,在调解、仲裁、诉讼等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的补贴;

(五)就业援助主要用于对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含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求职)补贴和对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困难职工(含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创业资金补助。

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参照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根据本地职工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帮扶标准。

(一)生活救助原则上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额;

(二)医疗救助应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其他相关减免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原则上不得超过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

(三)助学救助原则上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当年应缴纳学费或者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额;

(四)法律援助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司法部门法律援助补助标准;

(五)就业援助项目中,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不得超过当地政府人社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小额创业资金补助每人不超过1万元且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财政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购买车辆、电脑、手机等交通工具和办公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财政帮扶资金的使用,须严格按批准的预算项目执行,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分配至各市县的财政帮扶资金应当按照预算于当年执行完毕,当年未形成支出的,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并核减其下年度资金分配额度。

第十一条  省级、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资金发放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财政帮扶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坚持依档帮扶、实名制的原则和“先建档、后帮扶”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严格按规定标准和程序使用、发放财[L3] 政帮扶资金。对已建档且需要长期进行生活、医疗、子女教育等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应主要采取银行卡(存折)结算方式发放财政帮扶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帮扶资金直接拨付相关困难职工的个人银行账户。财政直接支付到个人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同级工会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困难职工名单及银行卡号等信息由各级工会提供并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因突发紧急情况或在重大节日期间开展集[L4] 中帮扶送温暖活动中,对生活困难的未建档职工实施一次性集中帮扶救助的,须经本级工会研究同意后,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并按照实名制原则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和资金发放实名制汇总表,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对困难职工进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通过购买社会机构服务方式由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应与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合同,根据服务合同、实际提供服务的人员档案等资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使用财政帮扶资金购买物资对困难职工发放实物开展帮扶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困难职工如确需领取财政帮扶现金,领取时除本人签字或签章外,必须注明现金领取人的有效证件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需当场点清钱款,杜绝差错。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省总工会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财政帮扶资金的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八条  财政帮扶资金的绩效目标是科学制定帮扶救助标准,准确界定帮扶救助对象,及时发放帮扶救助资金,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第十九条  财政帮扶资金的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帮扶救助人数、帮扶救助水平、帮扶准确率、发放及时率;效果指标包括公示执行情况、政策知晓率、社会满意率。

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省总工会会同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对上年度财政帮扶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7月底前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帮扶资金测算分配的因素。

第五章  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纳入各级工会经费年度重点审计范围之内;接受国家和地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财政帮扶资金的发放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拨款手续,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机制,健全资金的分配、发放和管理制度,明确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审批管理和帮扶标准,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报帐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级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工会将资金按规定拨付有关人员,对举报和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帮扶资金,不得向帮扶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总工会此前制定的有关财政帮扶资金管理的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财政帮扶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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