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方案】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能源方案】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能源方案】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大气点源和面源污染、优化城市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为依据,按照辽宁省环保厅关于禁燃区划定的要求,合理科学划定禁燃区范围,为依法搬迁和拆除大气污染源、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完成禁燃区建设。严格控制在禁燃区内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禁燃区内现有集中供热高污染燃料锅炉实施并网拆除(调峰锅炉除外)和清洁化改造,保障生产和生活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三、工作原则

()科学规划,协调一致。禁燃区建设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集中供热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协调起来,科学衔接。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淘汰禁燃区燃煤锅炉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根据城市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先在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实施,在其他区域要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创造条件。

四、禁燃区划定范围

()锦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现状。

锦州市主城区包括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的部分区域。

锦州市城市建成区面积55.45km2,不包括滨海新区、汤河子工业区、八角台工业区三个位于主城区之外的独立区域。

()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包括以下四个区域:1.凌河区禁燃区,划定面积为17.27km2;2.古塔区禁燃区,划定面积为9.39km2;3.太和区禁燃区,划定面积为4.08km2;4.松山新区禁燃区,划定面积为11.28km2

锦州市城市建成区面积55.45km2,划定禁燃区面积为42.02km2,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75.8%

五、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使用现状

目前,锦州市禁燃区的高污染燃料主要是原煤,主要设备为供暖锅炉、生产锅炉和服务业锅炉。2016年,拆除建成区内10吨以下锅炉510台,其中服务业440台、工业锅炉41台、供暖锅炉29台。

禁燃区仍有燃煤锅炉139台,其中10吨以下锅炉99(服务业锅炉9台、工业锅炉12台、供暖锅炉78)15吨至20吨供暖锅炉20台,30吨至100吨供暖锅炉20台。

六、禁燃区的管理

()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锦州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限制措施。

1.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转运、存放高污染燃料。

2.禁燃区特许保留的集中供热锅炉,要进行清洁化改造,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包括:(1)所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蒸汽和热水锅炉,各类窑炉及加热装置等。(2)所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餐饮业、服务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灶、炉具等。

4.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符合《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技术条件》(NY/T1878-2010)国家行业标准。

()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涉及到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以及松山新区的管辖区域,由各区结合实际,负责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违反禁燃区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进行查处。

()实施查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七、禁燃区建设期限及步骤

()建设期限。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8111日前完成禁燃区建设工作。

()实施步骤。

1.宣传动员(201721日—2017331)

提高广大市民、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对禁燃区划定工作的认识,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认真组织,广泛宣传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动员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制定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取缔计划和使用清洁燃料替代计划,并号召公众进行社会监督。

2.组织实施(201741日—2018930)

第一阶段:201741日—20171231日。

(1)停止审批一切新、改、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

(2)除华润电力供热管网覆盖区外,全面拆除禁燃区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

(3)创造有利条件,加大供暖并网力度,积极推进15吨以上供暖锅炉拆除工作。

第二阶段: 201811日—2018930日。

(1)结合华润电力建设进度,全部拆除其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暖燃煤锅炉。

(2)除特许保留的集中供热锅炉外,拆除其他供暖燃煤锅炉。

(3)不能拆除的工业、服务业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3.检查验收(2018101日—20181031)

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禁燃区通告,由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落实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继续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强制拆除燃烧设施并依法进行处理。

八、任务分工

禁燃区建设工作由锦州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开展禁燃区建设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

1.对所辖区内禁燃区建设工作负总责;

2.成立相应机构,组织辖区相关部门按照方案时限要求,分期分批地完成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拆除和清洁化改造工作;

3.协助供热供气单位做好管网建设工作;

4.组织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拆除和改造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执行禁燃区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5.加强对禁燃区的后续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环保部门。

1.负责协调和调度禁燃区建设工作;

2.组织禁燃区服务业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制定相应的资金保障方案;

3.检查指导禁燃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对违反禁燃区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发改部门。

1.禁止在禁燃区内立项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2.加强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清洁能源使用;

3.制定煤改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价格优惠政策,推动禁燃区建设。

()市经信部门。

1.组织禁燃区工业企业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制定相应的资金保障方案;

2.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与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有机结合,推进禁燃区建设。

()市住建部门。

1.负责推进禁燃区集中供热热源建设和管网敷设工作,不断加大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保障热力供应;

2.负责禁燃区内供暖燃煤锅炉的并网拆除工作,制定相应的资金保障方案。

()市工商部门。

1.负责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及其炉具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2.负责依法办理禁燃区内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工作。

()市规划部门。

1.把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关口;

2.配合做好供热、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工作。

()市公安部门。

1.协助做好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施工审批工作;

2.配合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取缔和执法检查工作。

()市城监部门。

1.做好禁燃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可燃物质的查处工作;

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禁燃区建设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

(十一)市质监部门。

做好拆除目录中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内锅炉的注销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做好禁燃区建设工作。

九、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层层负责、责任唯一的责任体系,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特别要围绕集中供热和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

()深入宣传发动。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建设与管理的浓厚氛围。

()强化督查考核。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禁燃区建设情况实施不定期督察,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市政绩考评办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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