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县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方针,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在优先保障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的前提下,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核心,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养老服务需求。同时,对社会老年人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完善全县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全面提高养老机构设施水平。

2015年起,逐步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县养老服务床位达到400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等服务设施覆盖我县所有城镇社区,100%的乡镇(街道)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重点内容。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明确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建设规模和设施布点,制定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等扶持政策。统筹城乡养老资源,结合我县生态涵养发展区定位,保障基本、突出特色,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明确政府办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基本功能和目标定位,建立不同形式养老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养老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完善城乡养老服务托底措施,将城乡“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需入住养老机构的,应及时纳入养老机构供养;家庭住房困难的散居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要优先纳入廉租房(公租房)或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保障范围。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政策。健全老年优待政策,在医疗保健、公共交通、参观游览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先、优惠。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支持居民和养老机构投保。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营造尊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是加强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县所有城镇社区要通过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重点建设高唐街道、龙门街道及中心镇等区域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注重整合闲置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资源,降低建设运营成本,增强服务能力;二是重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充分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农家院坝、闲置校舍等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三是加强政府办养老机构建设。通过新建、改(扩)建县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增加养老机构床位,改善供养条件,保障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同时,利用剩余床位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低偿服务。四是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工具、场站和居住区、城市道路、楼宇、公厕、文体场馆、商业网点、旅游景点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改造。

(四)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根据养老市场需求,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闲置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支持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发展。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积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重点民生工程,制定运营补贴、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满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家政服务企业与社区、医疗、物业、养老机构合作,利用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支持社区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应向社会老人开放。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积极引导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托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六)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引导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龄产业协会、专业人员协会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等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经验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养老产品开发和为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帮助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七)建设医养融合服务体系。统筹医疗、养老互动发展,将医养融合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和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整合现有资源,合理配置新增资源,做好整体布局,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通过养老院设立医院、医院举办养老院、养老院与医院联办等形式,充分共享现有资源,构建养老与医疗相互结合的服务模式。做好老年人信息库建设,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与预约诊疗系统、电子病历系统、120急救系统等对接,建立医养结合服务信息库。建立救助联动、护理分级、监管联动、医疗互助等有效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医疗机构,对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享受医保政策。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床,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并按规定享受养老补贴。支持社会资本开办老年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县级综合公立医院和民营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探索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护理指导等服务方式,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和保障。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老年人卫生健康服务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对接。加大养老专业服务人才的培训力度,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医生、执业护士、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的培训,鼓励医疗机构内优秀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中轮岗服务,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短期培训班,鼓励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八)发展养老服务消费市场。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国发〔201335号和渝府发〔201416号文件“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纳入养老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的养老设施用地,要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由民间资本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设施,享有相应的土地供应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如机构停办,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对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乡镇(街道)村(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配套建设的公路符合农村道路管理用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性质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分零销售。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闲置国有资产要优先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县、乡镇(街道)财政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政府办福利中心、敬老院的财政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改善供养条件,对达不到福利中心、敬老院基本建设标准和入住条件的,要限期整改,乡镇敬老院维修、维护费用应纳入预算安排,确保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特困人员得到良好照顾。加快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县、乡镇(街道)财政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补贴,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保障,对于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按要求正常开展各项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县财政给予运营补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或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在市级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标准基础上,县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在市级每张床位补助1000元标准基础上,县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元的建设补贴。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长效机制,对达到规定要求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并接受巫山县老年人入住的,县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鼓励接收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和失能、半失能老人入住,县财政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每半年核准拨付一次。支持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县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养老机构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免收养老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四)完善人才就业政策。引导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加强养老机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福利机构等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对本县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招用我县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养老机构应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从业人员收入。

(五)完善融资政策。将养老服务业作为信贷支持类行业,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物范围,适当提高抵借率,探索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抵押贷款、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等融资模式,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评级及担保增信等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融资能力。对新建或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其项目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自项目贷款之日起县财政贴息两年。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适时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养老工作,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统筹规划和指导管理,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任务。县民政局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履行业务监管职责,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发改委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县财政局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教育、公安消防、社保、国土、建设、卫生、商务、经信、广电、安监、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加大宣传推介力度。通过巫山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巫山广播电视台、巫山报、巫山手机报等媒体宣传我县发展养老产业相关扶持政策,公开已建成养老服务机构相关信息,逐步引导养老机构设立门户网站,公布需求信息。积极推介我县发展养老产业的资源优势、环境优势及相关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构建具有巫山特色的现代和谐养老文化。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行业管理,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等级评定、护理员培训、服务质量和入住对象评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等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加强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管。进一步研究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形成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擅自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的用途;严禁擅自出售、出借养老服务设施;严禁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县民政局和财政局每年对享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应收回各项补助资金,并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养老服务机构因注销登记、终止、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养老服务机构土地资产的,如土地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由当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如土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按照相关文件或出让合同的规定处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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