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意见】关于健全和完善锦州地区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机制指导意见

关于健全和完善锦州地区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机制的指导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交通部等十一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关于健全和完善锦州地区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机制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

【环保意见】关于健全和完善锦州地区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机制指导意见



关于健全和完善锦州地区港口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

处置机制的指导意见


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环境保护部、交通部等十一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指示精神,我市已组织编制《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并将于近期发布。为明确各部门职责,便于各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地方法规,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切实建立健全和完善锦州地区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意见。

一、锦州地区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1.污染物接收、转运设施的运营主体

锦州地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设施的运营主体为进行对应具体码头经营活动的各港口企业。

2.污染物处置设施的运营主体

污染物处置设施的运营主体为污染物处置单位,且必须具备对应的行业资质。

3.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的监管主体

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市港口与口岸局)负责日常港口经营活动(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类)的监管;港口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市环保局)对辖区内的相应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是否达标提供政策保障和检测确认;锦州海事局负责监管日常到港船舶靠泊离港期间的作业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排放及用于进行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船只是否存在违规作业。

二、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的运营模式

对于目前已经建有接收或处理设施的港口企业,应充分利用自身的污染物接收或处理设施对污染物生成船舶提供有偿接收、处理服务,同时也可由港口作为责任主体,与具备经营条件的接收单位或具有行业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以便灵活满足接收转运及时处置的需求。

港口、码头产生的生活、生产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由港口码头单位自行管理。港口、码头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含危险固废)由港口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费用由港口企业自行承担。

三、监管措施

1.各有关单位需建立定期沟通和联系制度,确保对整个接收设施从建设营运到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的无缝衔接。各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分别依据行业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妥善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经营许可制度、转移联单制度,信用评价制度等,依法对船舶污染物的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大对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的监管力度,防止任何以利用为名的变相污染物排放,禁止产生二次污染。

2.港口、海事、经信、环保、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联系,明晰职责、加强协作。每个部门针对各自的行政事项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应各个环节对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将重大不符合项互相通报,注意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大力查处违法行为。

3.各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加强污染物接收和处理联动工作的对策措施;研究制定污染物接收和处理联动工作制度,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执法问题,促进联动协作。

四、政策保障

1.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船舶污染物的企业具体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2.应积极培育港口船舶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的专业化企业,鼓励跨地区、跨城市承包处置设施的运营,使辖区内逐步拥有一支技术水平较高、经济实力较强的专业化处置队伍。

3.加大对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吸收国内外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按照补偿全部成本(包括收集运输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港口船舶污染物收费政策,保证接收和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

4.处置单位实行船舶污染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社会化服务、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符合综合利用条件的,享受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

5.鼓励企业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采用低废、少废、无废工艺,进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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