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孵化器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市辖区内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0万元。

(二)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0万元。

(三)被认定为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0万元。

(四)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且已设立规模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器资金并有3项以上资金使用案例(资金使用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扩大种子资金或孵化器资金的规模,扶持在孵企业。

(五)对在我市辖区内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在孵企业每新增一家在我市产业化的企业,在孵化器期间和毕业后2年内获得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或孵化器培育单位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

(六)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需在当年度提出补助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程序:

1.清远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并组织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相关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的相关材料;

④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

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清远市科技局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清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的,责成相关单位立即整改或问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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