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博罗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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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博罗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县知识产权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博罗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促进我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14号)、《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426)、《惠州市知识产权局  惠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市知字〔201528号)和上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县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五条  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知识产权局,下同)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七条  扶持范围:

(一)知识产权创造。主要包括资助国内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国内专利授权、有效专利权维持、开展专项激励活动等项目。

(二)知识产权运用。主要包括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信息应用,专利许可、交易、投融资、保险、运营及高端运用等工作。

(三)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专利行政执法及执法协作,专业市场、会展和行业专利保护,专利维权援助与涉外应对。

(四)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与认定,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及试点,对外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依法行政及软科学研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和统计考核,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高层次战略合作等工作。

(五)知识产权服务。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专利代理、信息分析与应用、法务等专利服务业发展。

(六)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分配办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按标准分配、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符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制订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整体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县财政局制定除专利申请、授权、维持、专项激励活动、维权援助、宣传及培训以外的其它项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在县科技业务管理平台和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条  PCT专利申请、国内专利授权、有效专利权维持、专项激励活动资助等专利资助资金通过惠州市博罗县专利资助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定期受理,并按《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博罗县专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府办〔201628号)规定审核。

第十一条  PCT专利申请、国内专利授权、有效专利权维持、专项激励活动资助等专利资助资金通过网上申请外,其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由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通过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县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企业、单位所在地镇政府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择优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单位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县科技业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一)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县财政局按《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426)的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二)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进行异议处理。经异议处理后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县科技业务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国内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国内专利授权,有效专利权维持,专项激励活动资助按奖励性资金管理,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博罗县专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府办〔201628号)要求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

第十六条  除国内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国内专利授权、有效专利权维持、专项激励活动资助等专利资助资金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必须进行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进度调整等特殊原因需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经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结算,上报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应全额上缴县财政。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426)的有关规定在县科技业务管理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履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主体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426)的规定,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县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博罗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的为准。《博罗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博府办〔20144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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