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庆元县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庆元县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庆元县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庆元县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庆元县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

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

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不断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

二、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符合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做好困难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二)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逐步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推动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3.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对0-6周岁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肢体矫治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按省定标准给予补助。对7-18周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按省定标准给予补助,不再享受庆政令19号文件规定的7-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补助政策。对残疾人自费配置护理床、自(电)动代步轮椅的,按庆政令19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的,手术费用(含术前检查费用)按省定标准给予一次性50%补助。

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落实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各项扶持政策。困难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困难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中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按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的10%给予补助。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开展残疾人农村小额保险,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和辅助性就业单位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一定的补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

三、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年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到2018年,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其中县残联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每2年至少举办1次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年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年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符合残疾人集中就业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等就业机构,可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助。

(三)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按庆政令19号文件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年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来料加工等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可给予适当补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推荐安排胜任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按程序招聘录用,在乡镇(街道)全日制上班的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待遇可参照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执行,其他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每年给予一定补助;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四)推进农村残疾人增收。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异地搬迁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其安置残疾人数给予适当奖励。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培训成效与补助资金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和健全残疾人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取得技能证书的给予相关培训费用补助。

四、加快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一)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和优化康复资源整合与配置,加强和完善县人民医院与康复中心的合作机制,实现与省、市康复机构间转诊转介有效对接。加强社区康复服务,加大社区康复在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中的考核力度。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完善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二)提高特殊教育发展水平。积极探索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规范送教服务,完善随班就读,全面推行全纳教育,探索个性化与医教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和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水平,逐步提高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活补贴标准。建立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补助政策。

(三)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到2020年,建成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康复和集中托养床位达到3张以上。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残疾人庇护机构,鼓励、扶持村(社区)建立残疾人庇护照料机构。规范服务设施管理,制订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与评估标准。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助残资源,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料、居家安养服务。对民营机构开展的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参照养老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四)加快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住建、规划部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快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停车区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出入口的坡道平整覆盖率。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吸收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逐步推进各级政府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县电视台在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或字幕。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费用减免及优待政策。继续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建设项目,积极争创无障碍环境县。

(五)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惠民工程,要为残疾人参与提供便利。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配备适合残疾人的文体活动器材。残疾人集中就业、康复托养、庇护照料等场所,配备适合残疾人康复健身的文体设施和用品,并定期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每年举办一次残疾人运动会。对残疾人文体人才的就学、就业、创业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扶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文体人才给予奖励。到2020年,建成1个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示范点和示范基地,残疾人社区文体活动参与率达到65%以上。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建立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无障碍改造、文化体育、法律维权等服务为重点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规范服务标准,健全监管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所)、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大力培育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三)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活动。突出需求导向和精准服务,健全志愿助残的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要积极搭建志愿助残服务平台,广泛开展助残志愿者“阳光行动”,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校学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残疾人服务机构、扶贫基地等开展志愿助残服务。

(四)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县级广播、报刊、电视和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残疾人专版专栏专题,每年定期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期间,广泛开展特色主题宣传活动。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将工作任务逐一进行分解,确定实施主体,明确任务目标,确保任务完成。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县残工委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所需的经费。确保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的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教育、公安、税务、工商(市场监管)、残联等单位之间相关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

(三)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将残疾人权益维护纳入县级“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要政策和实施重大建设时,涉及残疾人权益的,要征询本级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开通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畅通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渠道。

县级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及时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县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

县政府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169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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