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方案】黔江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黔江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黔江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把握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个环节”,加大关爱保护力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发生。

二、工作目标

加强部门间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政策对接,全面落实家庭的主体责任、基层的属地管理责任、教育部门的监护责任、社会的关爱责任“四个责任”,从儿童随父母进城、父母返乡创业就业“两个途径”入手,健全关爱服务体系,筑牢救助保护网络,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到2020年,全面建立权责清晰、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充分整合政策资源、部门资源、层级资源和社会资源,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使儿童普遍接受良好教育,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成长环境不断改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1. 加强未成年子女监护力度。父母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应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应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多联系、多见面,加强与学校老师和其他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2. 依法及时开展家庭监护支持和干预。加强家庭监护服务监督,帮助监护人提升监护能力。对有潜在问题的家庭进行早期预警和辅导,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指导和帮助,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家庭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监护干预,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依法另行落实监护人,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制定农村留守儿童遭受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等极端事件的处置预案,依法严肃惩处失职留守儿童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并加强警示教育工作。

3. 积极创造家庭依法尽责良好环境。通过开展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引导扶持监护人返乡创业就业。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促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地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要按照“统筹安排、就近入学”的原则,切实安排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鼓励留守儿童父母将子女带在身边,在务工地接受教育。

(二)落实基层属地监管责任

1. 建立留守儿童基础信息库。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及有关部门拓展关爱保护服务功能,制定各级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细化工作职责,避免出现交叉和盲区,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保护机制。详细排查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并进行登记,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基础信息库,实行按季度动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为分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支撑。

2. 实行定期分类评估和帮扶。各乡镇街道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实行一人一档案的台账式管理,每季度对留守儿童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更新,每半年对监护情况按照“好”“一般”“差”进行分类评估。监护情况一般的,乡镇街道、村(居)委要明确具体联络人,每季度开展一次评估;监护情况差的,乡镇街道、村(居)委要明确责任人,每月开展一次评估。对无人监护、遭受监护侵害、生活困难、残疾等重点对象,乡镇街道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等方式加大核查评估密度和频次,制定具体帮扶方案,分类实施救助保护,对无人监护的要迅速落实监护措施,确保得到妥善照料,避免监护缺失。

3. 夯实基层监督指导和源头管理基础。乡镇街道要督促指导村(居)委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源头管理作用。村(居)委要明确专人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为加强父母与农村留守儿童常见面、多联系提供便利;完善村规民约,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监督和警示教育,依法制定并送达监护人责任清单,详细告知其应尽的法定监护责任以及不履行监护责任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到村(居)委报告备案制度,指导外出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强化对委托监护情况的监督;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劝勉、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1. 完善教育控辍保学举措。将学校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强化控辍保学责任。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信息通报,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实施好义务教育重大工程项目、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加快农村幼儿园(点)、寄宿制学校建设、薄弱学校改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农村教育资源,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功能。

2. 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健全留守儿童家庭信息档案,每学期核实更新一次,并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建立帮扶关爱机制,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完善家长委员会,通过亲情聊天室、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学校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定期沟通交流。帮助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联系和交流。强化法治和安全教育引导,落实法治教育必修课程和地方选修课程。定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建立教育矫治制度,实现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常态化、全覆盖。加强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

3. 加大课外时段教育关爱力度。对于课后、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重点时段,学校要主动与留守儿童及其所在村(居)委、监护人联系,加强家访,适时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实现学校与村(居)委无缝衔接,防止监管缺位和管理空档。要合理安排寄宿留守儿童课余时间,充分利用校内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组织开展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

(四)筑牢救助保护网络

1. 建立强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农村留守儿童出现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谁发现、谁报告”的原则,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公安机关接到报告要及时受理,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街道。

2. 增强司法保护服务功能。把农村留守儿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人群。健全完善相关机制,加大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开展打拐专项行动,注重广泛发动群众举报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接警后要立即受理,快速出警调查,力争快侦快破。扎实推进“护校安园”行动,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加强校园周边治安乱点整治,有效净化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环境。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案件实行“三优先”工作方法,即优先安排、优先审查、优先办结。依托“莎姐”青少年维权岗,深化心理援助社会化协作机制,积极参与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做好有违法和轻微犯罪留守儿童的帮助、教育和转化工作。

3. 提升兜底保障水平。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范围,把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范围,协调公益慈善力量提供关爱帮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职能,依法依规积极开展接收安置、救助保护,积极开展延伸服务,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照料需要,帮助留守儿童及家庭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政策,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社会保护长效机制。

(五)增强关爱服务合力

1. 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推动家庭关爱、学校关爱、社区关爱、社会关爱的统筹、协调和可持续联动,为每个留守儿童落实一名“爱心家长”,提供日间照料、课后辅导、自护教育、心理辅导等关爱服务。工会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共青团要组织广大团员、少先队员和青年志愿者依托城乡社区市民学校实施“四点半课堂”、“七彩假期”、“莎姐”大讲堂、“流动少年宫”等项目,开展“手拉手”“亲子运动会”“周末课堂”“素质教育”“学业辅导”等活动;通过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干预和个案帮扶。妇联要组织爱心父母、志愿者团队等,开展“结对帮扶”“恒爱行动”“春蕾圆梦行动”等关爱活动和项目;依托“家庭教育流动学校”“重庆家庭教育网”等载体开展家庭教育服务,提升留守儿童父母和监护人家庭教育水平;通过12338妇女儿童维权热线和法律服务团队,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家长提供心理咨询和维权服务;通过牵头与其他群团组织联手打造“爱心童享筑梦行动”,实现需求与服务有效对接。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2.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孵化培育、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志愿服务等方式,整合利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组织等方面资源,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热心人士,深入村(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逐步构建起政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保障、技术支持、监管评估,专业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家庭监护情况调查评估、监护教育指导、替代照料养育、帮扶转介、关爱保护的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落实乡镇街道的属地责任,强化民政部门的牵头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区政府建立由民政、教育、群团组织等单位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各乡镇街道也要及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脱贫攻坚大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充分发挥好牵头组织、统筹协调、救助保护、兜底保障的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区政督查室要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因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工作保障。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倾斜、项目资金扶持等多种方式,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充实工作力量,确保有人干事、有人负责。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要宣传报道关爱保护工作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动员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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