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法】台安县镇场街道办事处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及县级分中心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及县级分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镇场、街道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街道办法】台安县镇场街道办事处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及县级分中心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街道办法】台安县镇场街道办事处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及县级分中心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及县级

分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镇场、街道办事处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及县级分中心。根据《中共台安县委办公室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县公共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台委办发〔20141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场、街道办事处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中心)及县级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服务、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和指导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行政服务工作要遵循合法、便民、优质、高效、公开、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镇中心由镇场、街道办事处政府设立,分中心由县政府确立,是面向社会公众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的机构。分别由镇场、街道办事处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接受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监督、检查、指导,接受县行政绩效管理办公室考核。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镇场、街道办事处政府是镇中心的责任主体,镇长(第一副场长、主任)作为镇中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镇长(副场长、副主任)兼任镇中心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确定一名中层干部兼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窗口工作人员由镇场、街道办事处各站(所、办)派驻。

第六条  分中心主管部门行政一把手作为分中心工作第一责任人,分中心管理机构由主管部门参照镇中心机构设置自行确定。窗口工作人员由分中心主管部门自行派驻。

第七条  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事项,均要纳入镇中心及分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第八条  镇中心和分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推动镇场、街道办事处政府及分中心主管部门所有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进入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

(二)负责制定、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进驻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培训、管理,组织、指导窗口为办事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

(四)负责受理办事群众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五)承办镇场、街道办事处政府及分中心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办理事项及人员管理

第九条  凡进入镇中心及分中心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均要集中在窗口办理,不得在派驻部门受理、办理。

第十条  各镇中心及分中心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需要进行调整、变更的,要及时报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进入镇中心及分中心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实行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投诉方式“七公开”。

第十二条  镇中心及分中心在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结等方面要实现与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互联互通,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察范围,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镇中心及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要择优选派,选派业务熟练并保持相对稳定的人员。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镇中心及分中心管理机构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工作。镇中心及分中心制定对所属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自行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  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对镇中心及分中心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县行政绩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镇中心及分中心整体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对窗口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其所属单位、县行政绩效管理办公室对镇中心及分中心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其政府及主管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评、政风行风及软环境民主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镇中心及分中心要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受理办事群众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行政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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