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范文推荐)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湛江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号),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根据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范文推荐)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湛江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根据广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粤科高字〔201537号)和《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划字〔201521号),结合湛江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孵化器专项经费)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用于市级孵化器的规划、建设、资助、管理以及在孵企业的项目、房租等方面的支出。

市级孵化器是指按照《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认定的孵化器。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孵化器专项经费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的明细分配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贴类资金和资助类资金。拨付的专项资金由受款单位统筹使用。补贴类资金是指经评审,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事项给予的补贴;资助类资金是指经评审,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事项给予的资助。

第六条  补贴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场地租金补贴:以符合入孵条件的在孵企业(不含已毕业还未迁出孵化器的企业)实际租用场地面积计算,按照合同价的三分之二予以租金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20/m2,每个企业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到孵化器创业的,第一年租金按照合同价全额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30/m2,每个企业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元。

(二)运营经费补贴:符合入孵条件的在孵企业(不含已毕业还未迁出孵化器的企业)使用面积占入孵企业可使用场地面积年均达到70%以上的,根据孵化器规模大小,支持孵化器运营经费,其中,孵化场地使用面积5000m2以下的每年支持10万元,5000-10000m2的每年支持20万元,10000m2以上的每年支持30万元。

(三)平台建设补贴:对市级以上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从建设之日起三年内,仪器设备购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经费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创业导师补贴:孵化器聘任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服务不少于10家企业并经孵化器考核合格和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准的,按照一位创业导师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补贴,每年每家孵化器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贴:当年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按50/m2给予一次性补助,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六)在孵企业担保补贴:在孵企业在银行贷款过程中产生担保费用的,给予不高于50%的担保费补助,每家在孵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政府政策性担保优惠的不再重复补贴。

(七)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符合广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补偿;银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40%分担损失。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政府政策性补助优惠的不再重复补偿。

第七条  资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市级孵化器认定和企业毕业资助:凡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扶持的孵化器不再重复资助),自认定之日起,孵化器毕业企业累计每超过20家时,给予10万元资金资助。

(二)优秀创业项目转化资助:对科技人才带技术、项目到孵化器创业,经评审认定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

(三)毕业企业落户资助: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落户在湛江发展3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10万元,并按照每家5万元一次性资助该企业所毕业的孵化器。

(四)市级孵化器升级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300万元。

(五)孵化器绩效资助:对参加广东省孵化器运营评价的市级孵化器,获A等级的给予20万元资助,获B等级的给予10万元资助,并推荐申报省财政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资助。

第八条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建立公共技术平台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支持在孵企业申报各级高新技术及产业化项目、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科技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受理和拨付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应按照市科技局当年度孵化器专项经费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1月份通过湛江金科网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集中受理孵化器专项经费申请,申报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办理资金申报,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市科技局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会议决定等流程,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并在湛江金科网公示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申请办理支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孵化器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受款单位应于工作完成后或通知规定时间前提交书面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孵化器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并以此作为下年度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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