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制度】台山市体育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市体育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台山市体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确保信息质量和发布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体育制度】台山市体育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体育制度】台山市体育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市体育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台山市体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确保信息质量和发布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不断改善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政务公开办(设在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指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局公开信息的编写、发布以及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办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对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公开信息的维护和更新提出指导意见;

(三)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负责归口办理依申请公开事宜;

(五)加强与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的协调,推进、指导和监督局机关各股(室)和下属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以下信息:

(一)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机构职能、领导简介、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

(三)局机关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体育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体育行政强制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六)局机关制定的体育发展规划和统计信息;

(七)体育重大项目实施情况;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八)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人事信息;

(九)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十)精神文明、文化建设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

(十二)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投诉、举报、信访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以文件、信息等形式在局域网公开:

(一)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

(二)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

(三)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四)内部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下列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恐慌、混乱及其他不稳定因素,或者可能在体育比赛中引起紊乱的信息;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台山市体育局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主渠道);

(二)新闻发布会;

(三)通告、公告、文件;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六)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七)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形成信息的股(室)或下属单位(以下简称“信息形成部门”)要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信息主动公开:

(一)按照以下几种情况提出拟公开信息:

1、在拟制公文时提出拟公开信息;

2、非公文类信息在制作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公开信息;

3、信息公开后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更新信息。

(二)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1、属于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一般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3、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局公开办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三)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有关领导批准:

1、一般性信息或经其他方式确认的信息由信息形成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和批准后直接公开;

2、重要信息由信息形成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和审核,提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公开;

3、重大突发性事件由信息形成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局公开办进行保密审查,上报主管领导同意,提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开。

(四)信息形成部门对拟公开信息校对核准。

(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信息形成部门和政务公开办对公开信息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信息依申请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获取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局政务公开办受理申请,并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1、形式要件完整的,交信息形成部门提出答复意见;

2、形式要件缺失的,能当场予以补充的请申请人当场补充;不能当场补充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

(三)局政务公开办按照信息形成部门的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

2、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出具《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3、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出具《非本单位信息公开告知书》;能够确定信息受理单位的,告知其联系方式;

5、所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出具《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期答复的要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期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四)相关信息文本由局公开办存档。

第四章  重大体育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体育突发性事件”包括:

(一)体育系统比赛安全重大事故;

(二)重大抢险救灾或救助事件;

(三)自然灾害、疫情、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的事件;

(四)其他对体育领域有严重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重大比赛等突发性信息,由相关科室或直属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核实后,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不得拖延或者瞒报。

重大比赛安全等突发性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局办公室归口办理。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体育部门突发性事件事实不符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及时公开予以澄清。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实行信息公开责任制度,各股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本岗位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范畴,由局政务公开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有关信息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根据有关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对信息公开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或者造成重大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信息公开事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行政复议法》进行审查受理,并依法做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局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依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参加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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