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法】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山市小微企业的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上规上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山市小微企业的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上规上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8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16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上规上限。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包括两部分:一是安排2.5亿元作为助保贷业务担保金;二是2017年、2018年每年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下称《名录库》)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进行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贷业务模式,指合作银行向《名录库》内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由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盈投资公司)和贷款企业分别缴纳一定比例的担保金和助保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中盈投资公司以担保金为企业提供增信,并对银行所产生的损失进行一定风险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上规上限,指符合市统计局有关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要求,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中盈投资公司职责如下:

(一)市金融局:负责制定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遴选合作银行;协调和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力度开展助保贷业务;组织助保贷贴息申报和审核;协调解决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名录库》;督促各镇区经济和信息化或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已获助保贷企业的跟踪服务,引导企业上规上限;定期发布已享受助保贷又未实现上规上限企业名单;配合解决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市国资委:负责督促中盈投资公司做好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规范运作;对资金运营管理进行监督;配合解决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市统计局:按规定对企业提交的上规上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配合解决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对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中盈投资公司: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设担保金专用账户;跟踪、统计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负责各合作银行担保金的核定、调拨、跟踪、风险补偿和回收等。

第二章  《名录库》的建立及企业职责

第六条  《名录库》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市政府关于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名录库》后,在中山市经信网等网站公布。

第八条  《名录库》内企业如要享受本办法有关融资扶持政策,必须签订《企业承诺函》(见附件),书面承诺于当年末上规上限。

第九条  如享受助保贷扶持政策后未能上规上限的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名单,在中山市经信网等网站公布,在企业实现上规上限前不再享受助保贷扶持。

第三章  合作银行的选取

第十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根据本行信贷规模和业务发展规划确定当年开展助保贷业务的目标任务,并制定措施确保实现目标任务。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三)推荐资金增值方案,为担保金提供增值服务。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助保贷业务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的准入条件

市金融局采用竞争性法则在本地银行机构中选取合作银行,并在中山金融网等相关网站公布。

对于按原《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417号)(下称原《办法》)已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根据各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合作:对没有开展助保贷业务或已停止一年没有开展助保贷业务的银行,采用自然淘汰的方式不再续签合作协议;对持续开展助保贷业务的银行,由中盈投资公司直接续签合作协议。对新申请合作的银行,由市金融局根据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及申请银行的条件选取后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合作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二)制定了详细的助保贷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名录库》内企业发展。

(四)承诺按中盈投资公司担保金的10倍以上放大对《名录库》内企业的贷款额度。

(五)若《名录库》内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承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额度不低于企业所提供抵(质)押物评估价值的1倍。

本办法所指标准抵(质)押物包括:1、居住用房地产;2、商用房地产;3、工业用房地产;4、居住用建设用地使用权;5、商用建设用地使用权;6、工业用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可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除标准抵押物担保贷款外,还可接受非标准抵押物担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联保联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抵押等担保方式,甚至可以信用方式贷款。

(七)加大对《名录库》内企业的扶持力度,尽可能为《名录库》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对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贷款企业,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

(八)接受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四章  担保金的设立、用途和管理

第十二条  担保金的设立

担保金指由中盈投资公司安排作为助保贷业务贷款担保及风险补偿的资金,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名录库》内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增信并对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中盈投资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担保金专用账户,担保金总额为2.5亿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担保金用途

(一)分险。用于中盈投资公司为《名录库》内企业通过助保贷业务模式获得贷款提供融资担保,担保金与合作银行机构各按50%的比例共同分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二)增信。依托政府扶持,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担保,为小微企业增加信用等级,使融资更加便利。

(三)增值。通过担保金的结构性安排,开展担保金保值增值业务,获取收益滚存进入资金池。

第十四条  担保金的管理

(一)中盈投资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用于存放助保贷担保金。担保金孳生的利息滚存进入资金池。

(二)担保金仅限于为《名录库》内企业以助保贷业务模式获得合作银行贷款提供增信和风险补偿。

(三)担保金的调拨。

1.根据原《办法》已拨付各合作银行的担保金,各合作银行应于本文颁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盈投资公司报送助保贷业务余额清单,由中盈投资公司据以审核确认每家银行应存放的担保金余额。对于助保贷余额达不到担保金10倍的银行,收回多存放的担保金。

2.中盈投资公司每月再根据银行助保贷业务的审批计划按10%的比例核算应存放在银行的担保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担保金余额多于银行已审批及发放的助保贷业务金额的10%,则暂停补充资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担保金余额少于银行已审批助保贷业务金额的10%,则按差额补充资金,由合作银行向中盈投资公司申请补充资金,中盈投资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拨付,直至各合作银行的担保金总额达2.5亿元。

票据融资、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项目不属风险补偿范围。

3.拨付至各合作银行的担保金总额达2.5亿元后,中盈投资公司每季度根据各合作银行报送的助保贷业务清单审核确定每家银行应存放的担保金,对因企业还贷导致助保贷余额达不到本行存放担保金10倍的合作银行,由中盈投资公司按规定将超出的担保金转至担保金不足的合作银行。

4.如释放出的担保金暂无法覆盖新增助保贷所需的担保金,则合作银行可暂按一般贷款条件审批放款;待释放出的担保金足以覆盖助保贷后,再在各行间调剂担保金。

5.中盈投资公司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将助保贷业务清单、担保金拨付情况及镇区推荐意见、《企业承诺函》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四)担保金的设立期限暂定2年,合作期内中盈投资公司根据银行助保贷业务规模变化增减担保金。担保金终止运作时,市国资委按照相关程序聘请第三方对资金进行清算,担保金有盈余的,于设立期限届满后1年内将余额归还市财政资金账户。

本办法出台以前发放期限超过一年的助保贷,担保金设立期限届满后1年即为过渡期,无论贷款是否到期,其担保金也应在设立期限届满后1年内归还市财政资金账户。

第五章  企业助保金

第十五条  企业助保金

企业助保金指《名录库》内企业自愿选择以助保贷业务模式向合作银行贷款,在贷款发放前,按每笔贷款金额2%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企业助保金的管理

(一)借款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用于存放企业助保金,根据“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在该企业助保贷业务存续期间不得支取,由合作银行负责监督管理。

(二)如企业按时还款、无任何不良记录,则当该企业助保贷业务终止且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助保金本金连同孳生的利息一次性全额退还该企业。

第六章  助保贷业务

第十七条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名录库》内的企业。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和额度

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为1年。

担保金担保的单户企业贷款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助保贷业务应单独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以1500万元为上限。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

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合作银行应尽可能为《名录库》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原则上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

第二十条  业务办理

(一)企业在向合作银行申请助保贷前(包括新增客户和转贷客户),须先向企业所在镇区经济和信息化或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纳税申报表,各镇区经济和信息化或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的已享受助保贷扶持政策又未能上规上限的企业名单,审核确定是否同意推荐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对于同意推荐的,出具同意企业申请办理助保贷业务的推荐意见,加盖镇政府(管理委员会、办事处)公章,同时要求企业签订一式两份《企业承诺函》,一份由镇区留存,一份连同推荐意见一起由企业提交银行。

《名录库》内已上规上限的企业,应承诺在贷款年度继续保持达到上规上限统计标准;尚未上规上限的企业,应承诺在享受助保贷年内上规上限,方可办理助保贷新增或转贷。

已获得助保贷扶持的企业如未能履行承诺在当年上规上限,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企业名单,并在中山市经信网等网站公布。对名单内企业,各镇区不得出具推荐意见,银行对此类企业不再提供助保贷扶持。

(二)《名录库》内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取得镇区推荐意见并已签订《企业承诺函》的,可向合作银行提出助保贷业务申请,同时提交镇区推荐意见和《企业承诺函》。合作银行根据内部操作规程独立审批该贷款项目,并在贷款发放前要求企业按贷款金额的2%及时缴纳助保金。

2016415日至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发放的贷款,企业应到相关镇区补办推荐意见并签订《企业承诺函》;未能取得镇区推荐意见及签订《企业承诺函》的,不纳入助保贷担保金风险补偿范围。

(三)合作银行每月15日前将助保贷业务审批计划清单(含转贷)及镇区推荐意见、《企业承诺函》报中盈投资公司,作为中盈投资公司核拨担保金的依据,无镇区推荐意见和《企业承诺函》的不得核拨担保金。

(四)合作银行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助保贷业务清单报市金融局和中盈投资公司;每年年末向市金融局和中盈投资公司提交助保贷业务报告,并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助保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五)当一家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的逾期贷款余额超过该行助保贷余额的3%时,中盈投资公司有权暂停助保贷业务,与合作银行共商解决办法;逾期贷款率下降到3%以下后,可恢复助保贷业务。

(六)企业取得助保贷后,各镇区应加强对所推荐企业跟踪督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企业在贷款当年达到上规上限标准,进入“四上”企业库。

(七)合作银行未按规定时限向中盈投资公司报送助保贷业务有关资料的,中盈投资公司有权将存放在该合作银行的助保贷担保金收回。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贴息资金来源:市政府在本文生效后次年起,2017-2018年每年根据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上年获得贷款的且符合条件的上规上限企业进行贴息。

第二十二条  贴息标准:根据每年专项用于《名录库》企业上规上限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总体规模,按照月均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给予年贴息率不超过2%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30万元,每年总贴息额度以当年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额度为限。

第二十三条  贴息计算期间:上年51日至本年430日,按照实际付息月数计付贴息(对于付息天数不足1个月的,则按照“实际付息天数/30”折算为月计算),付息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贴息计算方法:贴息额=月均贷款余额×年贴息率×实际付息月数/12

第二十五条  可申请贴息的贷款种类: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出口发票融资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等涉及企业向银行融入信贷资金的贷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贴息的条件:

(一)必须是《名录库》中的企业。

(二)企业必须于年内上规上限。

(三)通过助保贷业务模式获得贷款;如非通过助保贷业务模式获得贷款,但为《名录库》中的企业,获得我市银行机构信贷支持,且年内上规上限的企业也可申请贴息。

(四)企业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五)企业贷款(融资、贴现)年利率(不含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高于2%低于2%(含)的,不予贴息。

(六)同年度内未获市政府其他贷款贴息。

(七)每家企业累计获得上规上限贴息次数最多为2次。

第二十七条  贴息申请材料:企业申请上规上限企业贷款贴息,应向镇区经济和信息化或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照一码”复印件(即营业执照和社会信用代码),未实行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经银行盖章确认的《中山市助保贷业务贴息申请表》。

(三)与银行机构签订的授信协议或借款协议、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凭证(借据)和计息单复印件。

(五)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未享受政府其他贷款贴息等情况的《声明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贴息审查程序:镇区经济和信息化或发展改革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贴息申报材料和申请贴息数额进行审核;镇区经济和信息化或发展改革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起报市金融局,并上传到《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市金融局聘请中介机构或协会对贴息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和补助金额,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

第八章  贷款风险处置及担保金补偿程序

第二十九条  贷款风险处置

(一)当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企业发生贷款风险时,由合作银行进行追偿。合作银行启动追索程序后,贷款企业发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达1个月时,追索回的资金仍不足偿还银行债权的,由银行报备中盈投资公司后,按有关规定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息。

(二)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代偿逾期贷款本息时,由担保金和合作银行各自按未收回的逾期贷款本金5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摊。合作银行向中盈投资公司提出支付风险补偿金申请,中盈投资公司报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按照逾期贷款本金的50%比例以担保金支付风险补偿金。中盈投资公司对单笔贷款承担的风险补偿责任以该笔逾期贷款本金的50%为限。

中盈投资公司支付的风险补偿金是对银行的风险补偿,并不属于代企业支付给银行的款项,不影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金额及担保物权金额,中盈投资公司与合作银行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合作银行应与企业在助保贷《借款合同》中明确“本笔业务为助保贷业务,根据《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约定,若本笔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我行进行的风险补偿,不能视为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不因此减少借款人债务;借款人仍然有义务向贷款人偿还全部欠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就全部欠款额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贷款人收回欠款后,另行与提供补偿金方协商退款事宜,与借款人无关”。本文实施前已发放的贷款,合作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

(三)风险补偿发生后,合作银行仍按企业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扣减中盈投资公司支付的风险补偿款)进行主张,执行债务追收程序和处置抵押物,追收及处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先偿还银行已扣减中盈投资公司风险补偿款后的贷款本息,其次偿还中盈投资公司风险补偿金及按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成本,剩余部分补回企业助保金损失。

(四)尚未获得中盈投资公司风险补偿的逾期贷款,合作银行在保证转让流程合法合规、公正透明的前提下,也可通过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助保贷项下不良贷款债权。

通过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债权转让发生后,不良贷款的债权即转让给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所得收入在抵扣追索费用及偿还银行债权后,剩余部分补回企业助保金损失;转让所得收入在抵扣追索费用后不足以偿还银行债权的,其差额即确定为损失,中盈投资公司按贷款本金损失的50%向银行支付风险补偿金。

第三十条  如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应进行风险补偿的额度超过存放该银行的担保金总额,超出部分由该银行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名录库》中企业发放的助保贷贷款,未取得镇政府(管理委员会、办事处)推荐意见、未签订《企业承诺函》的贷款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贷款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征信黑名单。

第三十三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担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办〔2014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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