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分散采购(非公开招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局分散采购(非公开招标)行为,加强分散采购(非公开招标)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风险防控建设,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府投资项目分散采购非公开招标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政府投资项目)分散采购
(非公开招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局分散采购(非公开招标)行为,加强分散采购(非公开招标)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风险防控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业务职能科室和基层单位,并按“三重一大”的程序办结流程后,根据批复要求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项目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工程施工、货物和服务采购),是指局使用财政性资金、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包括局机关及基层单位的相关项目。
(一)工程类
(1)采购金额小于50万元的项目;
(2)年初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复为分散采购(非公开招标)的项目;
(3)追加项目总投资小于200万元的项目。
(二)服务类
(1)对于单项采购金额小于20万元的服务项目(含招标代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单位),从《长宁区绿化市容局建设项目服务单位基本信息库》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2)年初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复为分散采购(非公开招标)的项目;
(3)对于采购金额小于20万元的工程设计单位,由立项单位拟定采购方式,报局行政班子会,经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三)货物类
上海市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定额以外,采购金额小于20万元的货物。
第三条 相关责任科室(单位)
(一)局规划建设科是政府投资项目分散采购(非公开招标)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事务协调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负责招标代理合同的签定和代理经费的申请(合同原件交由项目负责科室保管、整理归档),并协同项目负责科室、招标代理单位做好政府采购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基层单位自行与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对接并签订合同)。
(二)局机关各业务职能科室(单位)是局政府投资项目分散采购(非公开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招标推进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将采购需求内容、要求提供给招标代理机构;妥善保管过程中的每项采购文件,在项目竣工(采购结束后)整理归档;组织工程竣工或货物验收。
(三)局计划财务科是局分散采购(非公开招标)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资金支付是否合规。
第四条 服务采购方式和程序
当年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由项目负责科室(单位)对当年需通过分散采购(非公开招标)确定服务单位的项目及采购需求报送局规划建设科汇总。
由局规划建设科牵头、组织局相关业务职能科室(单位)、局计划财务科进行服务单位抽签。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从《长宁区绿化市容局建设项目服务单位基本信息库》抽取各项目服务单位,全程接受局纪检监察人员监督。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科室(单位)对服务单位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办法由业务科室(单位)进行打分,不合格的均淘汰。
各类服务单位在《长宁区绿化市容局建设项目服务单位基本信息库》内候选单位数不少于6家,如经淘汰后造成库内候选单位数量不足的,由各业务科室(单位)推荐,规划建设科汇总后报局党委会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入库。
追加项目的服务单位从《长宁区绿化市容局建设项目服务单位基本信息库》中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投资监理服务费超过20万元,但未达到公开招投标数额的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根据批复意见实施。
第五条 工程采购方式和程序
分散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一般情况下,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由确定的招标代理单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局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开展招标工作,局规划建设科、项目负责科室(单位)、计划财务科全程参加。
邀请招标基本流程为:(1)项目负责科室(单位)推荐3-5家候选单位;(2)由局规划建设科负责收集候选单位相关信息,形成书面材料,报局行政班子会或党委会,经领导审核后,确定候选名单;(3)委托经由抽签摇号确定的招标代理单位负责招标代理工作;(4)招标结果由局规划建设科向局行政班子会或党委会汇报;(5)项目负责科室(单位)组织实施。(注:采购金额为5—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项目,报局行政班子会;采购金额为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局党委会。)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采购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简易分散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过程管理
(一)工程类项目:工程施工期间,由项目负责科室(单位)责成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特别是隐蔽工程进行监理;由项目负责科室(单位)、计财科责成投资监理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管。工程竣工后由项目负责科室(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工程质量未合格的在2日内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经整改后复验,直至工程通过验收,并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货物类:由项目负责科室(单位)对接采购工作,并对货物进行清点验收。
(三)服务类:由项目负责科室(单位)对服务类中标单位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直至项目通过验收。
第七条 监督问责
本办法由局规划建设科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室适时监督,并对相关违纪违规问题严查追责。
第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局规划建设科负责解释,如今后与上级文件冲突,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