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制度】韶关市旅游局机关合同管理制度(精选文档)

韶关市旅游局机关合同管理制度为规范市旅游局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各类法律和经济风险,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我局实际运行模式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制度】韶关市旅游局机关合同管理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旅游制度】韶关市旅游局机关合同管理制度(精选文档)


韶关市旅游局机关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市旅游局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各类法律和经济风险,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我局实际运行模式及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机关合同,是指市旅游局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涉及我局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出让出租合同;

(二)招商引资合同;

(三)合作开发合同;

(四)政府投融资合同;

(五)其他以我局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韶关市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行政机关合同,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范围。

第二条  我局对外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  对外签订重大合同的,应当先经本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不得签订。

第四条  局领导班子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对外合同,应当由分管领导或其委托人员签订,并加盖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局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国家、省、韶关市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第六条  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三)以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禁止以局机关名义为任何个人、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签订参与经营、设立企业等营利性活动。

第七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  在合同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中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

第九条  以市旅游局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应先核实对方情况,经局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再将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意见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第十条  审查部门和法律顾问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约定事项是否超越行政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政府授权、委托权限;

(四)合同约定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

(五)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采用国家、省、韶关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并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经领导班子决定后,必要时可视实际情况邀请专家或者相应的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机关合同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本机关内部使用,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科室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或约定的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行政机关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其操作程序按照本办法订立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承办科室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政府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时,及时提请局领导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若需经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应当由机关法律顾问采取专业的意见解决。

第五章  合同备案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盖章后,承办科室应向局办公室留原件备案, 办公室按文件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承办科室应当将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和归档。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六章  合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局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办公室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或者不按照审查意见书修改擅自订立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合同订立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

(五)经合法性审查终结后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逃避合法性审查程序监督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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