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办法】沈阳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完整文档)

沈阳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立“行为规范、公正透明、高效便捷、勤政廉政”的阳光政务工作机制,促进我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沈阳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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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司法局政务公开

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立“行为规范、公正透明、高效便捷、勤政廉政”的阳光政务工作机制,促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各有关处室、各监狱、劳教所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目标是:统一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扩大公开范围,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起考核与日常工作同步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信息报送、监督检查、公开效果等公开事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规范、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八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由市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按照考核的内容,随时对各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日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分数中,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九条  考核结果纳入沈阳市司法局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各所属部门领导人员工作成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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