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醴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醴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醴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醴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醴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323号)、《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醴陵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醴政发〔201022号)和《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醴陵市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醴政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与市财政有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 办公用房包括下列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领导干部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储藏室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箱间、电梯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物业用房及茶水间、卫生间、公共通道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用房,应当根据各单位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单独审批和核定;没有国家标准的,坚持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至市政府授权的市国有公司名下。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好办公用房权属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国有公司。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用房经市国资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权属可以登记至使用单位名下。

第九条 市国资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数(质)量状况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条 市国资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应提出报告,并与市政府授权的公司签订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并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未经市国资局同意,各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者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按《醴陵市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局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一)超过配置标准面积的;

(二)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

(三)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或者无办公用房的,由市国资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国资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控制标准,与市国有公司协议约定数额缴纳办公用房租赁费,租赁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者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市国资局,由市国资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及合同期限进行管理;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国资局统一调配,市国有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国资局核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办公用房维修费用结算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市审计部门进行复审,办公用房维修实施单位以市审计部门的复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为所使用房屋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管理和权属登记,应当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办公用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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