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6篇

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6篇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XX市新形势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群众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法律援助。习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大对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6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6篇

篇一: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市新形势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情况的调研报告

 群众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法律援助。习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在不断扩大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援助质量。XX 省 XX 市法律援助工作紧紧围绕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在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开展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创新举措,将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到群众家门口。

 一、主要做法 (一)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网络 。市县投入 X 余万元建设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满足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目前,全市已建立妇女儿童、少数民族、老年人、残疾人等市县乡法律援助工作站 X 个,村级联系点X 个。X 余名律师派驻法院、检察院、公安看守所等工作站值班。巧家、盐津、大关、镇雄等县还向群众发放法律援助连心卡。2020 年以来,全市共接待群众来访 X 余人次。

 (二)以方便快捷为重点,一部手机就能申请法律援助。畅通了 XX 掌上 X 微信公众号、X 法网运用渠道。只要有网络信号,老百姓就能通过一个手机就能在最快的时间、最短的距离找到法律明白人。在财力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普及推广 XX 掌上 X 微信公众号和 X 法网,让群众足不出户即可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市县投入 X 余万元建设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满足群众法律援助需求,2020 年以来,全市共接待群众来访 X 余人次。近两年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了诸如:林某某合同纠纷等多起大案。林某某等合同纠纷案涉及 X 户居民起诉 XXXX 投资公司合同纠,起诉合同标的 X 万余元,违约金 X0 余万元,总标的 X 余万元,一审获XX 区人民法院支持,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三)以精准扶贫为根本,为贫困户开通了绿色通道。市司法局结合部门实际,把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紧密结合,转化为推动脱贫攻坚工作的强大动力和生动实践。以法治宣传、基层调解、法律服务等为突破口,通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普及法律知识,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营养快餐”,为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把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 X 万户 X 万人全部纳入援助范围,凭其相关证件和有效证明就可以直接受理,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2020 年以来,共办理建档立卡贫困户法律援助 X 件,受援 X余人。

 二、困难问题 (一)补充公益岗位工作人员困难。全市 X 个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共有编制数 X 名,实际在岗人员仅 X 人,平均每个机构 X 人,有 X 个县长期仅 X 人。在岗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仅有 X 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X 人。现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任务繁重,既要承担监督管理职能,又要具体负责接待咨询、案件受理录入、指派、结案归档、报帐兑现、统计报表、法律援助宣传等工作,还要负责农民工讨薪、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接待咨询、交办、转办、指引等工作。鉴于工作压力大,急需通过购买公益岗位来适当补充人员,但因该岗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且待遇较低(人均每月总补助 2000元),难以留人,通过公益岗位补充人员十分困难。

 (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经费存在较大缺口 。目前,全市贫困人口 X 人,按照纠纷发生率 3%计算,全市每年可能发生在贫困人群中的纠纷是 X0 余件。加上部份特殊群体必须提供法律援助情形,全市每年可能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包括非诉讼)约 X 余件。X 年,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X 件,中央、省级下拨的法律援助资金是 X 万元,市、县投入资金X 万元,共 X 万元,XX 年应报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X 余万

 元,资金缺口 100 万元,缺口部份只能采用适当降低补贴标准来解决;2020 年中央、省级下拨的法律援助资金是 X 万元,预计 2020 年的法律援助案件在 X 件左右,按平均每件X元计算,约需经费X万元,其中市县级需配套资金X万元,而市级实际年配套 X 万元左右,各县(区)最多配套 X 万元,经费缺口 X 万元左右,单靠降低补贴标准已难以解决。

 (三)法律援助协作机制不健全 。一是有关部门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调查取证配合不够,除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余公安派出所、金融、保险、卫计(医院)、市场管理、住建等部门配合不到位;二是法律援助与人民法院司法救助配合不到位。按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两家联发文件规定,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请求减、免案件受理费用时,应获得批准,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对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申请减、免诉讼费用时,仍要层层审查和审批,按法院内部审批程序重新审查。对获得法律援助的执行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申请人应获得司法救助,但实际落实起来程序复杂,很难及时得到救助。

 三、对策建议 (一)补充公益岗位人员 。为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建议通过适当

 提高公益岗位待遇补充市、县(区)、乡(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市级至少 6 人(含公共法律服务大厅 2 名接待人员),一般县(区)不少于 3—5 人(含公共法律服务大厅 2 名接待人员)。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应至少配备1 名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助,以调动工作积极性。

 (二)切实加大保障力度。根据《XX 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根据市县(区)上年人口总数、上年援助案件数量等因素核定法律援助经费。市级可按人均 0.1-0.3 元标准配备,县(区)可按人均 0.3-0.5元标准配备,保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

 (三)完善法律援助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与公检法、金融、保险、卫计(医院)、市场管理、住建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建议成立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由工作委员会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协作文件,明确协作配合的具体科目、内容、程序。形成多种力量共同参与、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统筹协调群策群力的援助机制,把执法办案与帮扶弱势群体、脱贫攻坚、保障民生结合起来,使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篇二: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8 2018 年县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也是实现“平安杜尔伯特”建设必不可少的载体,对于维护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1 月 1 日,县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专题调研组,深入一心司法所、玉朗律师事务所、县法律援助中心等地,对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1 年,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为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目前,全县已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11 个,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83 个,县直各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 13 个。县法律援助中心编制 3 人、在岗 2 人,每个乡镇司法所编制 2 人、11 个乡镇司法所在岗 15 人,执业律师 6 人。县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便民大厅,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开设法律援助窗口,实现一站式、开放式服务。县乡两级全部开通“148”法律援助热线。2016 年以来,全县法律援助机构共解答法律咨询 8126 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764

 件,受援人 2105 人,通过法律援助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 60 余万元。有效发挥了法律援助在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出了一条适合我县实情的法律援助工作新路子。2016 年县法律援助中心被评为省级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2017 年我县承担了国家司法部委托开展的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需求评估活动,县司法局承担了全部项目的实施,形成了评估调研报告,为司法部制定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了准确、科学的基础信息。

 二、做法及成效 (一)建机制固基础,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一是织密网络,消除援助盲点。在县、乡、村三级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形成县法律援助中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三级法律援助纵向网络。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团县委、县妇联、县总工会、公证处等 13 家单位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县的法律援助网络,彻底消除法律援助服务盲点。二是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办法》,完善了《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办法》,进一步细化法律援助案件审批、接待、值班、岗位责任、案件评估等各项制度,为受援对象服务提供了有效的遵循。将法律援助工作成果纳入乡镇司法所年度考评内容,与经费、人员奖惩挂钩,建立案件联检互评工作机制,实现制度化管理。三是强化规范,实现固本强基。

 借助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先后投入 20 余万元,在县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服务大厅,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实现人员公示和法律援助流程上墙,配备了查询机、LED 电子屏等便民服务设施。四是优化队伍,提升服务能力。县法律援助中心配备 3 名工作人员,其中 2 名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各乡镇工作站配备 1 名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积极组建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村法律明白人组成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实现法律援助队伍多元化发展。开展“一学四比两做”大培训大练兵大比武主题活动,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水平。五是突出宣传,提供公众知晓度。多渠道构筑信息化网络宣传平台。

 (二)强措施促服务,推动法律援助业务量质并重健康发展。一是创设“一点、一站、一中心”便民服务场所,全面构建半小时法律援助工作圈。在村委会设立司法行政工作室,将法律援助列为重要联络内容,第一时间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一站式服务。在县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便民服务大厅,集中受理疑难法律援助事项。通过便民法律援助场所的设立,构建起法律援助半小时工作圈,实现就近就便,应援尽援。二是畅通“一网、一线、一平台”便民渠道,全方位解决困难群众法律难题。开通司法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设立微信公众号,在全县 83 个村(社区)设立法律服务心贴心微信群,构筑立体式“空中”法律援助服务平台。“148”法律援助热线由专人值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全县 98 个微信群由司法所人员、律师、公证员提供全

 天候法律服务。在全省率先推出“三一”法律援助律师值班服务活动,每月 1 日、11 日、21 日县司法局派驻 22 名律师轮流到司法所提供值班服务,为基层党委政府、村(居)委会和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协助司法所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三年来, “三一”律师值班开展 189 次,解答法律咨询 413 件,代写法律文书 68 件,参与信访调解 15 件,办理法律援助 12 件。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实用服务平台,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丰富的“法律大餐”。三是提供“一拓、两特、三通”便民服务,全程践行“四零”服务承诺。一拓就是拓展法律援助领域,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畴;两特就是对群体性事件、临近诉讼时效必须采取财产保全的特殊情况,采取先援助后办手续,防止矛盾激化;三通就是开辟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推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先援助后补手续、预约上门等 10 项服务措施。同时,向困难群体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定向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困难群众法律援助一次办成,尽可能减少群众往返成本。三年来,通过深入开展法律援助进农村、进校园、进单位、进社区活动,累计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 87 件,通过法律援助手段化解群体事件 23 件、救助妇女儿童 197 人次。四是开展“一覆盖、三值班”专项服务活动,全力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积极与县法院沟通,全面开展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代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县法院、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值

 班。截至目前,为 71 名被告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律师值班活动达 66 人次,解答法律咨询 185 人次,代写法律文书 75 件。

  三、存在的困难 尽管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一度走在全市前列,但工作中仍还存在许多困难和不足:

 一是经费缺口较大。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法律援助工作社会知晓率的不断提高,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我县法律援助的办案补助费只有中央补贴的 11 万元,今年增至 16 万,虽然县级财政纳入预算但未按 1:1 比例匹配。我县每年办理民事诉讼类、非诉讼类案件在 200 件左右,需办案补贴 7 万元,刑事案件每年发生180 件左右,律师辩护全覆盖需补贴 27 万,律师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及司法所值班每人每天 200 元,以上所需总补贴数在 40 万左右,扣除中央补贴资金,本级财政需支持 24 万左右。再加上相应的行政成本,目前保障标准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直接影响办案律师的效率和案件质量,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二是人员力量不足。县法律援助中心编制 3 名,在岗 2 人,中心既有办案任务,又有管理职能,还要负责接待咨询、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工作,目前人员难于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法律援助承办主力为司法所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目前,乡镇司法所编制 2 人,且与法律服务所两所合一,一套人马两套牌子,全县基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仅为 9 人。专业律师队伍薄弱,公职律师少,全县执业律师 6 人。由于法律援助人员匮乏,很难承担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偏远乡镇困难群众法律维权还存在困难。

 三是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受援对象常常面临交不起诉讼费、调查取证鉴定费、查阅档案资料费等实际困难,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导致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但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使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四、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认知度。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要进一步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解决“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积极探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公众开放日活动,在县、乡、村同步进行,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影响面及受众面。

 (二)增加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从我县具体情况出发,法律援助经费可根据财政收入状况、根据往年援助案件数量的基数核定,适当增加经费和办案补贴。积极探索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和团体联合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增加资金筹措渠道。

 (三)整合和发掘资源,缓解法律援助的需求矛盾。一是由于现阶段面临机构改革,增加县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编制的困难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可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司法所配备司法辅助人员,外包非核心工作。二要充分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劳动、信访等群团组织和部门的法律援助力量,形成各方联动机制。三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到法律援助的工作中来。四是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尝试推行法律援助资源调剂和巡访制度,统一调配全市法律援助资源,由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源较多的县市区、乡镇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较少的县市区、乡镇建立帮扶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务区巡访,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五是进一步加强乡镇、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作用,把法律援助的触角延伸到基层。

 (四)完善协作机制,保证法律援助规定的落实。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法律援助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彻底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配合问题。建议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的法律援助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形成多种力量共同参与、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统筹协调群策群力的援助机制,把执法办案与帮扶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的工作结合起来。

 (五)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制度。公、检、法等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与法律援助中心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反馈情况。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属于法律援助范畴的案件,要及时反馈给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提供援助。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持法律援助公函、《指派通知书》及执业证到办案机关联系工作,交换意见,陈述理由,依法免费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从而畅通工作渠道,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篇三: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乡建设2019 · 12(中)农村法律援助现状调查与研究——以淮安市为调研对象甘渭花摘 要 建设法治乡村,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江苏淮安市由于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等原因,法律援助需求巨大,尤其农村地区成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比较薄弱的区域。本文采取实证调研的方式进行,对淮安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了淮安市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关键词 农村 法律援助 淮安市 调查研究基金项目:2019 年度江苏省淮安市社科类研究课题结题文章。课题名称:淮安地区农村法律援助现状调查与研究,项目编号:C-19-91。作者简介:甘渭花,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97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尤其是针对农村的法律援助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都被作为乡村振兴的主要内容,提到了重要的工作日程。淮安农村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等原因,外出务工人群较多,劳动纠纷、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断涌现,但是很多人对于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知晓不多。本文通过问卷与实地调研,对淮安农村地区农民法律援助的现状以及具体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查,为提升我市法律援助水平,振兴淮安乡村经济,提供相应的调研资料与理论支持。一、调研情况概述本次调研采取问卷调查与实地走访调研相结合的方式。问卷调查主要通过问卷星电子问卷方式进行。根据问卷调研结果显示,法律援助在淮安农村地区知晓度不高。78%受访者表示不知道所居住乡镇是否有法律援助工作站;96%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所在村庄是否有法律援助联络员;96%的受访者表示没有收到法律援助信息联络卡。73%的受访者表示对法律援助只是“听说,但是了解的不多”。73%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法律援助是免费的。但是村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度非常高。74%的受访者表示遇到纠纷,如果符合条件,在花钱请律师和免费法律援助之间,选择法律援助,不用花钱。本次走访调研共选择淮安市涟水县保滩镇、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两个基层乡镇街道办。保滩镇位于淮安市涟水县城西南3 公里,地处涟水与淮阴区交界处,镇常驻人口约四万。共九个自然行政村。村里人员大多外出务工或在淮安市区打工,平时居住人口较少,多以老人妇女孩子为主。司法所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法律援助专业工作人员,并将法律援助工作和基层调解工作相结合,法律援助工作成效显著。镇司法所的“老庞金牌调解室”,既担任了人民调解的职能,也兼负了法律援助工作。面对来访的群众涉及的纠纷,老庞工作室能调解的先行调解,调解不了需要走法律途径解决的,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老庞工作室会主动告知当事人,并帮助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因此,近年来保滩镇法律援助工作成效显著,在当地群众中知晓度也较高,接受问卷调研面访的群众,都对法律援助有所了解。钦工镇隶属淮安市淮安区,加上外来人口接近 10 万,共 21个自然村和一个国有农场。镇司法所仅两名专职工作人员,由于人员少,肩负条线职能多,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因此,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没能真正建立,全部归口淮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地居民对法律援助知晓度较差。在问卷调研面访中,很多群众对法律援助一无所知,也不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根据调研显示,两镇农民对法律援助需求度都很高,全部问卷均表示愿意了解相关内容。对劳动纠纷、赡养、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更为感兴趣。对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希望能够有所扩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流程,也希能以方便为主。希望能够建立入村接户的法律援助体系。二、淮安地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现状(一)淮安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淮安市为了深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也推行了一系列政策法规。2016 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意见中,对淮安市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部署。意见中,有关经费保障、队伍建设、援助范围、受理流程的相关规定,均惠及淮安农村地区。淮安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根据淮安市司法局要求,推进法律援助全覆盖工程,在有条件的乡镇,都应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组织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宣传形式不断拓宽,宣传方式接地气,除采取墙体广告、公交广告、电视台、报纸、法治节目等形式外,也涌现出新的宣传形式。例如保滩镇采取的法律援助联络卡,在村委会设置的法律援助联络人员公示牌等形式,均为法律援助在农村地区的宣传普及起到一定作用。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在淮安市选取了万方数据

 ◆城乡建设2019 · 12(中)涟水县、淮安区、淮阴区三个县区作为专项资助地区。该三个地区创设了法律援助大讲堂,由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村进行普法宣传授课。这些法律援助宣传的方式,有效的提高了农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度,有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普及。(二)淮安农村法律援助存在巨大需求随着网络的发展,农民对与外界信息接触越来越多。同时,农村生活方式、经济形态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所以,农村涉法事件频发,而且不再限于传统的纠纷形式。根据本次调研结果,村民更希望了解和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借贷、合同、拆迁有关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淮安地处苏北,农村劳动力转移较为明显,外出务工人员的劳动纠纷、人身损害案件较为集中;留村人口老弱病残及妇女的人群特征,使赡养纠纷、离婚纠纷等频频发生,淮安农村法律援助存在巨大需求。(三)淮安地区农村法律援助存在一定问题1.法律援助发展不均衡,个别地区普及度偏低从本次实地调研的钦工镇和保滩镇对比来看,明显可以看出,无论是从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还是从村民法律援助知晓程度普及程度,钦工镇都和保滩镇存在巨大差距,工作发展明显不均衡,在个别地区存在普及程度偏低,法律援助工作处于被忽视甚至空白的情况。2.缺少专业的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本次调研实地走访的三个镇,除了保滩镇,其他两个镇都没有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从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的情况来看,全市范围内,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严重缺乏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是依托于司法所设立的,但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的条线职能很多。因此,很多工作人员都身兼数职,很少有乡镇能做到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大多数都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兼任,很多还不具备专业的法律背景,更没有进行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内容培训。因此,基层工作站职能发挥有限。身兼数职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时,只能发挥一个材料接受者的简单作用,整个淮安农村法律援助基层组织都缺少专业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3.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目前,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中坚力量是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由于行政体制的原因,工作站隶属于司法所,而司法部门属于省垂直管理。这种管理体制下,人事等权利属于省管辖,而经费等仍由地方财政解决。因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经费仍来源于基层乡镇政府。由于财政困难,法律援助工作没有专业化,因此基层工作站存在非常严重的经费缺口。没有专门的资金配套来解决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资金需求,这也是造成工作力度不够的主要原因。三、淮安地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改进的几点建议(一)加强队伍建设,为农村基层工作站配备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人员保障是基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先决条件。针对目前淮安基层工作站尤其是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站缺少专业人员的局面,初步为各镇司法所配备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并进一步培养具有法律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人员来源可以作为大学生村官招考的一项内容,在大学生村官招考中,针对法律专业有目的的招考一部分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作为基层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并逐步推进培养机制,为工作站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鼓励其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组织进行法律工作者考试。实现每个镇工作站都有具备法律工作者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工作站接收材料、区县中心受理后,案件还能够回到原工作站人员手中办理,方便群众及时联络沟通。(二)增加资金保障资金保障是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推进的基础。政府应增加对农村基层法律援助资金拨付,改变目前全部由基层财政落实的局面,配备专项资金到法律援助系统,进行定点拨付,专门用于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推进有充裕的资金可以实现。(三)吸引社会资源,打造农村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中坚力量集合律师、大学生志愿服务者、社会志愿者等社会资源,建立志愿者信息库,打造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队,实现每个镇有一个志愿服务工作队。工作队以流动服务的形式,定期进村进户进行法律知识、法律援助的宣传。同时,工作队的建立,也能有效缓解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专业人员匮乏的问题。在志愿服务队建立的基础上,实现每个村都有一个专业的法律援助联络员,由工作队志愿者担任。联络员的联系方式在村里进行公开,联络员定期到村里提供法律服务,发放联络卡,有效解决基层农村老弱人员的法律需求。(四)构建新形式的农村法律援助宣传体系在传统宣传手段的基础上,加入新媒体因素,解决平时不在家,但是根还在农村这一部分农村外出务工人口的法律需求。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让每村每户有能力关注的人,都能通过家乡的公众号,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援助信息和政策,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淮安地区法律援助工作一直在全省位于前列。但是在苏北及淮安经济腾飞的今天,农村与农民的很多意识形态及法律关系类型都发生了变化。同时,农村的人口结构、经济形态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及时了解这些变化所带来的法律援助新需求,有助于政府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构建法治乡村提供更好的决策。参考文献:[ 1 ] 刘士国,宛锦春.农村法律援助机制的创新研究 [ J ] .社会科学家,2013 (8).[ 2 ] 李健.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 J ] .农业经济,2012 (11).[3]河南省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分析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 (9).[4]郑振连.深化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J].学习月刊,2014 (6).万方数据

篇四: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在近一 年 年的实践操作中,作为基 层 层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深 深深感受到新刑诉法对法 律 律援助工作提供的新机遇 与 与新挑战的冲击,其变化 及 及对法援工作的影响大致 总 总结为以下四点:

 修改 前 前的法律援助只规定在审 判 判阶段的被告人享有申请 法 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审前 程 程序中,犯罪嫌疑人难以 获 获得法律援助。修改后的 第 第 33 条规定人民法院、 人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于 于属于应当援助对象的犯 罪 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负有保 障 障其获得法律援助的责任 ,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把 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的 的诉讼阶段从审判阶段提 前 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 起 起诉阶段,即处在侦查阶 段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 嫌 嫌疑人,只要符合“申请 ” ”类援助或者“应当”类 援 援助的条件,与处在审判 阶 阶段的被告人一样,都可 以 以获得法律援助,这是新 刑 刑事诉讼法的最大亮点。

  通过实践我们也发现, 由 由于刑事法律援助配套制 度 度不健全,实践操作性不 强 强。新刑事诉讼关于法律 援 援助的规定比较抽象,缺 少 少实践操作性,这给基层 法 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造成 了了困难,尤其体现在法律 援 援助中心与公检法部门的 衔 衔接方面,公安、检察机 关 关一开始不清楚通过何种 渠 渠道履行通知程序,电话 传 传真、邮寄速递、上门送 达 达等五花八门,少数基层 派

 派出所干脆不予通知,在 接 接到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 书 书后,才引起足够的重视 。

 。有些区县公检法虽然通 知 知了,可是离转入下一司 法 法程序或者庭审只有几天 时 时间,法援机构往往来不 及 及完成受理、指派、会见 等 等手续,由于时间紧迫, 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 事 事诉讼中的人权等不到实 质 质性地保障。

 修改前的 刑 刑事法律援助分为“可以 ” ”和“应当”两种类型。

 “ “可以”援助类是指对公 诉 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 告 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 原 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 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法 律 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应当”援助类是指对 于于下列三类案件,如果被 告 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 民 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 法 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人 : :一类是被告人是盲、聋 、 、哑人的;二类是被告人 是 是未成年人的;三类是被 告 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修 修改后,刑事法律援助仍 然 然分两种类型,但将“可 以 以”类改为“申请”类, 即 即“申请”类援助和“应 当当”类援助。扩大了以上 两 两种类型的法律援助的范 围 围。“申请”类援助的对 象 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 中 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 原 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 告 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 或 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 护 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 被 被告人。“应当”类法律 援 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种 案 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 种 种: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 认 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 精神病人的案件,二是当 事 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的 的案件。

 经济困难的犯 罪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 援 援助申请权在原

 刑事诉讼 法 法及国务院 XX 年颁布的 《 《法律援助条例》中就有 明 明确的规定,在近十年的 刑 刑事法律援助实践过程中 , ,这类人群主动申请法律 援 援助的寥寥无几,刑事法 律 律援助案件几乎都是来源 于 于法院指定。新刑事诉讼 法 法重申了这类人群的权利 , ,对于经济困难符合法律 援 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 构 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 辩 辩护。可是,新法实施后 , ,我们发现依申请类案件 的 的比例仍然非常低,大幅 增 增长的刑事案件援助依旧 以 以通知类为主。公、检、 法 法如何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是 是司法机关在与上述机关 建 建立援助业务衔接机制时 应 应该考虑的问题,否则将 直直接影响刑事法律援助的 覆 覆盖面和援助案件的质量 。

 。

 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 , ,这在 XX 年实施的《法 律 律援助条例》中已明文规 定 定,新刑诉法的这次修改 , ,对于符合刑诉法第 34 条 条第 1 款的“申请”类案 件 件,应由犯罪嫌疑人、被 告 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 律 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 于 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 师 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提 提供辩护。对于符合刑诉 法 法第 34 条 2、3 款和 2 6 67 条“应当”类的案件 , ,对于法律援助对象,则 根 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 由 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 援 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 机 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 人 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至 于 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是公 检 检法通知的案件能否获得 法 法律援助则有援助中心统 一 一审查、指派,从而强化 了 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 用 用。

 虽然我市关于经济 困 困难的标准都有各自的规 定 定,但是面对刑事法律援 助 助中依申请受理的案件, 普 普遍反映缺乏可操作性。

 刑 刑事案件中的困难群体, 不 不少为外来人员,如何对 他 他们进行审查是个棘手的 问 问题。目前我们都是请公 、 、检、法协助在 3 日内通 知 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 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 人 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中心 提 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 关 关材料;无法通知的,在 转 转交申请时一并告之援助 机 机构。两院两部《关于刑 事 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 定 定》把法援机构接收申请 后 后的审查时间限制在 7 日 内 内,忽视了无法通知情形 和 和外地开具经济情况证明 往 往返所需要的时间。在实 践 践操作中,援助机构往往 因 因为没有及时得到相关证 明 明而无法审查。另外,法 援援机构对公检法部门没有 监 监督权,在“应当”类案 件 件的三个通知环节中,有 个 个别案件还出现“脱档” 现 现象,应当通知未通知的 , ,是否属程序违法?相关 证 证据是否不予采信?发生 “ “脱档”后如何补救,如 何 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 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 益 益,这也是在援助业务衔 接 接过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

 。

 无论是《关于修改〈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 法〉的决定》,还是两院 两 两部的《关于刑事诉讼法 律 律援助工作的规定》,都 不 不约而同地回避了一个问 题 题,那就是各阶段援助案 件 件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大 到 到案件补贴,小到会见聋 哑 哑人的翻译费,在实践中 各 各区县的情况也大不相同 , ,有的由公检法来承担, 有

 有的与法援机构分担,有 的 的则是全部由法援机构承 担 担。

 我市 xxx 年的援 助 助案件总数已经突破万件 , ,今年截止到10 月,各 区 区县的刑事案件援助数比 去 去年都至少有 2 至 3 倍的 增增长。面对刑事援助案件 的 的大量增加,法援专项经 费 费与案件补贴额度仍停留 在 在原有的基础上,尤其体 现 现在区县办案经费的短缺 , ,省、市援助基金会的运 作 作与资助也是有限的,这 不 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援助律 师 师的积极性与案件质量的 提 提高。我们希望能得到市 区 区各级政府在财政拨款上 的 的大力支持,逐步改变经 费 费保障力度与副省级城市 地 地位不相匹配的局面。

篇五: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律援助——权益为你,心手相连‚社会实践队实践报告 第 1 页第 1 页第 1 页第 1 页 “法律援助——权益为你,心手相连” 暑期赴北京社会实践队实践报告 序言 中国法律援助体系于 2003 年《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开始逐渐形成,经过十几年的改变与进化已经渐渐形成。但是在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机构之外民间公益组织自发形成的法律援助机构却面临着很大的困境。不论是社会认知度问题、业务开展困境还是资金来源问题都在给公益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施加着巨大的压力。

 看到了在当今公益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后,我们社会实践队决定走近从事公益法律援助的律师们,认识他们,了解他们,亲身体验他们的工作,感受他们所面临的困难,为公益事业的发展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实践简介

 1 、实践团队 队名:‚法律援助——权益为你,心手相连‛暑期社会实践队 队长:张宇航 队员:房裴娇、蒋铮、鲁文廓、任罡、王盈聪、吴永青、徐昊

 ‛法律援助——权益为你,心手相连‚社会实践队实践报告 第 2 页第 2 页第 2 页第 2 页 2 、实践指导老师 陈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博士后。现任法学院分党委副书记、法学院法学实践中心副主任、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执行主任、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兼秘书。2001 年获法学学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4 年获法学硕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 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2009 年博士后出站(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2009 年任教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012 年晋升副教授。

 明辉,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10-2011)。现任法学院院长助理、法理学与法律史研究中心主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北航法律评论》主编,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北京市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先后于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1997)、硕士(2004)、博士(2007)学位。自 2007 年6 月始任教于北航法学院,主要讲授《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现代西方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经典案例中的东西方法律文化》等课程。2009 年晋升副教授,荣获北航西飞奖教金、北航蓝天新星(科研)、校级优秀教师等,入选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计划(2011)、首都法学法律高级人才库(2013)。主持教育部、工信部、北京市等多项省部级科研课题。

 3 、实践接收单位 致诚公益律师是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

 ‛法律援助——权益为你,心手相连‚社会实践队实践报告 第 3 页第 3 页第 3 页第 3 页 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市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团队成员的总称,是中国最大的公益法律服务团队。多年来致诚公益律师为贫穷的未成年人、农民工、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仅 2011 年就办结案件 1201 件,要回各类补偿赔偿 2200 多万元。致诚公益律师只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办理其他收费案件。除了直接办理案件,致诚公益律师更致力于通过大量案件基础上的实证研究推动立法和政策改革,通过致诚公益律师的行动推进中国民主和法治进程。

 二、实践背景 我国法律援助体系自《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与演变,并且随着社会的变革与进步在不断改变自身,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但是我们不应该忽视其中存在的问题。民间自发的公益法律援助机构一直都是法律援助事业中很小的力量,在以政府为主导的法律援助中,民间公益机构只能够起到补充的作用,但是这样的定位不免打击了民间公益机构的热情。民间公益法律援助机构虽然在规模上不如政府机构,但是民间机构普遍以在一个领域做精为目的,在这些领域的权威性堪比政府机构甚至已经超越政府机构。所以给予民间公益法律援助机构更多的空间是很有必要的。

 民间公益法律援助机构一直以来还面临着资金紧缺的问题。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不同,民间公益以法律援助没有来自国家的稳定资金,有的只是一些办案补贴,更多的资金来源都是公益组织或是民间资助。另一方面,现今社会的普法程度不足以及民众法律常识的欠缺也给公益法律援助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很多案

 ‛法律援助——权益为你,心手相连‚社会实践队实践报告 第 4 页第 4 页第 4 页第 4 页 件的办理中,由于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的不理解给案件带来更大的难度。

 民间公益法律援助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但是有一群人一直坚守在公益的最前线,他们就是从事专职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援助)的律师们。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本可以选择未来发展更好、收入更多的工作,但是他们不受物质的诱惑,毅然决然的坚守在公益的岗位上。他们是值得我们尊重的一群人!

 三、实践目的 本实践队旨于走近公益法律援助,了解社会现状,通过我们的力量将公益法律援助向更多的人推广宣传。在提高队员对社会的认识程度的同时,尽一份力量来帮助公益事业的发展。

 四、实践经历 1 、走近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经过一个多月的准备工作,我们在法学院陈巍老师与明辉老师的帮助下,确定了‚致诚公益律师‛公益法律援助机构为我社会实践队的实践活动开展地。并且通过与致诚公益律师的沟通,我们决定对时福茂律师、姚艳姣律师、于帆律师、王胜利律师、陈星律师、于慧律师、何国科律师进行采访。

 2 、寻找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的故事 在确定了采访律师后,我们展开了大范围的故事收集工作,

 ‛法律援助——权益为你,心手相连‚社会实践队实践报告 第 5 页第 5 页第 5 页第 5 页 通过查阅案件、网络查找等途径,我们对律师们的经历有了一些了解。‚烟草诉讼——律师公益诉讼,官方主动发文‛、‚高攀案——未成年人获死刑,上书建议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李景贞案——最高法指定再审,三年申诉终赔偿‛、‚112 名农民工的艰难讨薪路:住信访办被指恶意讨薪‛等案件都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3 、发掘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的精神 当我们见到律师们时,律师们给我们的印象与想象中的完全不同,通过与他们的沟通交流,愈发的感觉他们是一群了不起的人。在后来的采访中我们和律师们进行了深度的交流,小到何时加入致诚公益,大到对社会问题的深切关心,我们的采访在不断收获中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4 、呼吁社会的关注 在进行过学习和采访过后,我们深感专职公益律师工作、生活的不易。通过对采访素材与拍摄素材的整理,我们实践队只做了一部 20 分钟的纪录片,并且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希望可以引起更多人对法律援助的关注,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对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的关注。截止到今天,纪录片点击量四万次。此外我们还像多家媒体投送了稿件,期待获得更多的关注。

 五、实践收获 1 、我们从专职法律援助律师身上看到了什么 公益一直被大家看做是只有有资金,有人脉的成功人士才能

 ‛法律援助——权益为你,心手相连‚社会实践队实践报告 第 6 页第 6 页第 6 页第 6 页 做的事情,没有进行这次社会实践之前我们实践队的成员也是这样的看法,但是在实践活动中我们接触的律师们却给了我们完全不同的印象。

 浅色上衣衬衫,休闲长裤,寸头,偏瘦一点的身材。这就是时福茂律师给我们大家的第一印象。我们采访的内容本来是要从他身上听到一些惊心动魄的事情,但是时律师的第一句话就是‚公益不像你们想的那样伟大‛。我们听了之后都很惊讶,‚到底什么是公益?‛这个疑问从这时起就引起了我们的思考。接下来的采访内容让我对公益法律援助、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有了新的认识。

 做公益从来都不是少数‚有钱人‛的事情,公益需要的是所有甘于平凡的人的奉献。公益法律援助需要的是一群不追求名利,不仰望金钱的律师。他们需要放弃收入更高的工作,需要放弃更好的发展机会。来到法律工作的最艰难处,做着最累的工作。可能大家还是会有疑问,难道放弃了这么多不算是很伟大的事情吗?从我们来看也许是这样的,但是在这群律师眼里,他们不认为这是什么很伟大的事情,他们认为这只是一份和其他人一样的工作,在这份工作中他们可以离自己的梦想更进一步——那就是社会的正义。王胜利律师说过这样一句话‚律师是一个平凡的职业,但是他是一份不平凡的事业。因为他的职业范围关系到这个社会、这个国家的正义是否能够得到伸张!‛也许就是这样的心态让他们在公益法律援助的道路走得越发的坚定!

 我们的社会在不断地进步,在这个过程中有一部分人率先得到了利益,其他的人就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当利益存在冲突时,处于强势一方的人可以得到最好的法律武器,而处于弱势一方的人势必会被强势方的法律武器所伤害,那么他们的权益又

 ‛法律援助——权益为你,心手相连‚社会实践队实践报告 第 7 页第 7 页第 7 页第 7 页 该怎么样来得到保护?毫无疑问,法律援助是他们维护自己权益最可靠的手段。在帮助弱势全体维权的过程中,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们会面对许许多多的困难。而这个过程就是他们不平凡事业的体现。这群人也许没有我们想象的高尚与无私,但是他们却实打实的值得我们敬佩!

 2、 、 中国民间法律援助现状的思考 目前我国民间法律援助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经费严重短缺,导致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业务活动受到很大影响,有的形同虚设,活动很少。国家财政没有对民间法律援助日常工作的稳定支持,有的只是很少的案件补贴,而这些补贴不足以支撑民间机构的正常运作。他们必须寻找来自社会的帮助,可是这还是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

 第二:法律援助工作不规范。首先,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人员由于缺乏法律服务执业证书,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其身份经常受到质疑。其次,由于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缺乏统一管理,其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标准难以确定,甚至与政府部门提供的法律援助受理案件范围重合,这一现状致使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不但没有成为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补充,更违背了社会组织向政府法律援助所无法覆盖的‚夹心人群‛提供法律援助的根本宗旨。

 第三:在立法层面,我国对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还缺乏专门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缺乏有效地管理和监督。

 那么是什么在阻碍着民间法律援助的发展呢?经过我们实践队的学习,得出以下几个阻碍民间法律援助的原因:

 第一:当前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有待改进。我国现行的

 ‛法律援助——权益为你,心手相连‚社会实践队实践报告 第 8 页第 8 页第 8 页第 8 页 社会组织管理实行的是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体制。所谓‚归口登记‛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予登记的组织以外,所有社会组织都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在其他国家机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的,不被视为有效的社会组织登记;由于相关的法规只是划定了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却并未明确规定其义务,对于社会组织来说,找到愿意承担责任的业务主管就成为能否获准登记的首要条件。由此可见,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被设置了双重门槛:在跨越合法登记注册门槛之前,所有的社会组织要得到合法登记都需跨越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门槛。一般情况下,民办非企业的组织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在民政部登记;同时,也有大量社会组织由于找不到合适的上级主管单位,只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当前法律框架中对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缺乏专门性立法。《法律援助条例》作为约束我国法律援助活动的主要法条,虽然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但对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缺乏专门性规定,尤其是对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方式、参与范围、法律责任无应有的说明,这一漏洞给社会组织的管理造成了混乱。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受援助人由于经济条件和教育水平的限制往往处于弱势,在某些特殊案件中甚至会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因此,法律援助服务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要求和服务标准更加不容忽略,参与到法律援助活动中的社会组织必须受到专门性立法的约束,以避免其为了自身私欲而牺牲受援助者的利益。

 面临着这么多的问题,公益性质的民间法律援助该怎样生存下去?又该走怎样的发展之路?如何处理这些因素我们实践队无法给出解答,我们只是尽力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关注这个问题,

 ‛法律援助——权益为你,心手相连‚社会实践队实践报告 第 9 页第 9 页第 9 页第 9 页 并且投身到这项事业中来!

 结语 社会是我们所有人生存的基础环境。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大学生想要生存下来就必须有坚定的梦想与信仰。人与人不同,梦想与信仰也会不同。我们可以追名逐利,亦可以隐于闹市,但是如果我们自觉地扛起肩上的社会责任,就必须做出牺牲。分工制的社会给了我们许许多多的选择,而他们选择坚持梦想,为了心中的正义而坚定的向前。他们值得我们的掌声也更加应该得到我们的掌声,他们就是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援助的战士们!

 ‛法律援助——权益为你,心手相连‚社会实践队实践报告 第 10 页第 10 页第 10 页第 10 页 附录一:采访稿 1 、时福茂主任采访稿 房:时律师你好,非常感谢您能接受我们的采访,先自我介绍一下,我们是来自北航材料学院的暑期实践团队,我是房裴娇。房是房子的房。这位是我们的队长张宇航同学。

 时:一直是他在联系我们致诚公益吗? 房:对对对,一直是他在负责联系我们致诚公益的,之前了解通过一些资料了解您,我个人是非常敬佩您的所作所为,我们想更加清楚的了解您公益律师所做的道路。

 时:可能让您失望了,...

篇六: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援助工作调研报告(2 篇)

  范文(一)

 为全面了解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更好地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快速发展,3 月 26 日至 4 月 10 日,在市政协副主席肖长贵、许云生的带领下,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在衡省、市政协委员前往XX

 XX

  XX

  XX、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以及湘华、德巍、居安、天戈律师事务所等单位,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和召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受援对象座谈会的形式,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委员们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讨论,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现将情况综合如下:

  一、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近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在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和不懈努力下,发展步伐明显加快,援助水平逐步提升,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日益彰显。

  (一)服务网络初具规模。纵向方面,建立了市、县、乡(街道)、村(社区)四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做到了市、县(市)区有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有法律援助联络点,站点有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联络人,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横向方面,市县两级共在工、青、妇、老、残等社团组织及 8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监狱、看守所、部队等特殊部门设立了 27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建立了联动机制,办理了一大批服务弱势群体的典型案件。

 (二)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形成。各县(市)区都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逐年拨付到位。加之中央财政专项补贴以及彩票公益金项目的实施,各地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保障。据了解,20XX 年,全市 13 个法律援助机构本级财政预算为109.44 万元,中央专项拨款 218 万元。另外,我市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执行效果较好,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补助经费逐年增长:20XX 年 30.07 万元,20XX年 42.26 万元,20XX 年 45 万元。

  (三)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全市法律援助机构以 20XX 年 5 月修订的《省法律援助条例》为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了业务规范、经费管理、队伍建设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落实法律援助监管职责提供制度保障。坚持把案件质量作为提升服务水平的关键,积极开展援务公开、听庭等工作,不断提高案件援助的质量;每季度对案件受理、办案补贴发放情况实行网上公示及电话回访,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透明度。

  (四)工作成效不断增强。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秉承“关注民生、扶贫助弱、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宗旨,恪尽职守,积极作为,想方设法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取得了显著成效。20XX 年以来,全市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7000 件,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25624 次,直接或间接受援人数达到 3 万人次。20XX 年,全市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 3234 件,较20XX 年增加 42%。近三年来,受理 50 人以上的集体诉讼案件 25 件,全部得到了妥善处理。

  (五)社会影响力逐步提升。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各种便民惠民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社会知晓度明显提升,困难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主动寻求法律

 援助的困难群众日益增加。自 20XX 年全省联网开通“12348”法律援助免费咨询电话以来,日接听量和接听总数均列全省第二。20XX 年全省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年活动现场会在我市召开,衡阳法律援助经验在全省推介,“衡阳法援”成为我省名牌。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重视力度不够。为了确保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20XX 年 9 月 1 日生效实施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市委、市政府对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提高,但在落实过程中,仍有少数部门和个别领导不够重视。目前,我市还没有成立统领协调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委员会,虽在 20XX 年和 20XX 年把法律援助列入了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但还没有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对于状告政府的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有关部门仍然不理解、不支持。

  2、宣传效果不佳。法律援助还没有达到人人知晓的程度,还有部分社会群体、困难群众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还有法律援助这一无偿的法律服务。由于不了解法律援助,导致有的困难群众在维权时走了弯路,付出不必要的费用;有的群众错过了法律援助最佳介入时机,维权困难加大,甚至难以维权。主要原因:一是弱势群体数量庞大,宣传工作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全覆盖。二是法律援助宣传途径单一,内容单调,影响了宣传效果。我市进行法律援助宣传更多的采用广场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形式单一枯燥,对群众吸引力不大,导致宣传效果不佳。而在报纸、电视这些群众天天见面的媒体上宣传相对较少,更难在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看到有固定的广告宣传牌或电子屏上宣传法律援助的内容。

 3、经费保障不力。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有一定保障,但随着援助案件的日益增多,基层机构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法律援助经费还没有建立动态增长机制。20XX 年市财政安排市法律援助中心预算资金 8 万元,20XX 年增加到 20 万元,部分县(市)区还没有达到 8 万元。每年法律援助支出超出经费拨付,法律援助的经费增长与法律援助案件不断增多的需求不相适应,也低于 XX

 XXX

 XX 等地市的经费标准。受经费制约,我市部分县(市)区办案补贴每件在 200-400 元之间,处于全省各市州的中下游,没有达到省司法厅要求的不低于 600 元/件的标准,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基层法援工作的开展。

  4、基层建设不强。按照司法部要求,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设立了临街一楼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接待窗口。我省已建成法律援助窗口 130 个。我市法律援助中心临时租用民房,月租金高达 8000 元,原与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合署办公,分担费用。目前,市总工会撤离其在窗口人员及设备,门面租赁合同已到期,市法援办事窗口难以为继。县(市)区基层法律援助办事窗口还没有全部实现临街一楼办公,大部分还设在政府部门内,没有设立法律援助接待大厅,没有交通工具。机构人员短缺,县(市)区法援中心有的甚至只有 1 名工作人员,有的不仅没有专职法援律师,辖区内也没有律师事务所,无法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大多是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级别不高,人员积极性不高。基层工作人员从内部调剂,部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年龄结构老化,出现了人员断层的现象。

  5、管理机制不优。一是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实现管理和服务分开。中心既承担着管理功能又担负着服务功能,出现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重个人办案,轻发挥社会律师主体作用;重完成法律援助办案任务,轻谋划法律援助长远发展;重独立开展业务,轻社会化协作等倾向,制约和影响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没有建立法律援助质量评估体系,在履行监督职能时随意性较大,不利于法律援助的规范化管理。

  6、协调配合不畅。一是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刑事法律援助适用阶段由以往的审判阶段提前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但是从调查了解的情况发现,法律援助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很少,这与侦查机关未能及时履行法律援助告知义务有关。二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各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偏高。我市公、检、法系统有些至今还对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的复印收取高于成本的复印费;工商、档案等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还在收取查阅费。三是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不顺畅。有些案件即使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服务,却因为当事人交不起这些仲裁、诉讼、鉴定、评估等费用,导致当事人难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失去了法律援助的意义。四是法律援助机构与工、青、妇、老、残等社团组织的协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7、服务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援助案件由执业时间短的律师承办比例较大,有影响力的律师基本没有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二是法律援助义务量完成情况不乐观,部分律师一年还未办理过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三是个别律师对法援工作存在消极应付的态度。如不查阅案卷材料、不做必要的调查了解,仅根据起诉意见书或者与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人进行简单的沟通,就草草出庭,这都直接影响法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用的发挥。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1、提高认识,全面提升法律援助的保障水平。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应尽的职责,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的要求,切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各

 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好法律援助的各项责任,把法律援助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并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财、物的支持,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保障能力,最大限度满足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一要加强基础建设。着力解决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用房和办公设施、装备等问题。尽快落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临街一楼且面积不小于 80 平方米的接待窗口和 70 平米的办公用房,县(市)区要在临街一楼设立面积不小于 40 平方米的接待窗口。二要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本地法律援助需求和工作实际,配置与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三要加强经费保障。要全面掌握法律援助需求,逐步提高案件补贴标准,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并建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需求相适应的动态增长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

  2、整合资源,努力打造多层次、广覆盖的立体宣传网络。把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宣传工作的重点,围绕司法行政工作大局,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新特点新任务,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一要不断更新观念、大胆开拓创新,完善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如文艺演出、演讲、讲座、歌舞、小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援助的宣传。二要整合媒体资源,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在与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站、公交车站、电信服务商进一步沟通和联系的基础上,利用新闻媒体优势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要加快推进法律援助热线“12348”与政务服务热线“12345”的无缝对接;要在市区人口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公安局派出所、交警队事故处理中心、人社局办事大厅、公交车站点、图书馆、大型医院门诊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宣传栏,公布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宣传法律援助有关政策;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公益广告时应当减免相关费用。三要加大社区的宣传力度。在社区建立固定联

 络机制,由法律援助进社区变为驻社区,让群众在社区通过固定联络机制就可以方便快捷的申请法律援助。四要切实办好法律援助案件,达到口碑相传效应。狠抓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让受援人口碑相传,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加大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以案示法,以案促宣。

  3、理顺体制,夯实工作基础。一要将法律援助管理职能从市法律援助中心分离出来,在市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管理科,负责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市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专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业务机构。二要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调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应把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升格为副处级单位,将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升格为副科级单位。要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时充分考虑法律援助的公益保障职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编制部门的重视支持,做好机构、人员定编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三要充实法律援助专职人员队伍,从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中选拔合适人员到法律援助队伍中,严禁“福利性”、“照顾性”安置。四要优化律师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号召全市律师自愿报名,成立一支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打破地域的界限,按业务专长进行分类,跨区域接受各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指派。

  4、加强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援律师队伍。一要严肃纪律,确保法律援助队伍健康发展。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员政治思想素质,杜绝律师及法律工作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费的现象,禁止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严肃法援纪律,严格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惩处力度,促进队伍的健康发展。二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奖惩机制,激发活力。应明确规定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完成法律援助

 年义务量与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考评的一项标准。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较高,影响力较大的代理人予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如授予“公益律师之星”,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三要加强监督,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5、强化协调,切实增强法律援助工作合力。要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工作体制。成立衡阳市法律援助委员会,参照外地做法,主任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市公安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市编办、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人社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组成。定期召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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