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菁选2篇【优秀范文】

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1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菁选2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菁选2篇【优秀范文】

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1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报告。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设置医疗机构,由*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选址的依据;

  (二)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 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

  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 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 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 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 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 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 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 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监制。

  第七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 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 医德医风情况;

  (四) 服务质量和服务水*情况;

  (五) 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 组织管理情况;

  (七) 人员任用情况;

  (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管理水*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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