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管理实施办法7篇

违法建设管理实施办法7篇违法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XX镇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整治违法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规范全镇建设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和打击违法建设,建立健全以镇、镇直单位、村三级网格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违法建设管理实施办法7篇,供大家参考。

违法建设管理实施办法7篇

篇一:违法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镇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整治违法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镇建设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和打击违法建设,建立健全以镇、镇直单位、村三级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结合全镇农村建房的实际情况,就规范农村建房秩序,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经 2022 年 3 月 26 日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对违法违规用地实行“零容忍”,杜绝农用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现象,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网格到人、责任到人,形成覆盖全镇的网格化管理模式,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法制保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全镇土地管理、村镇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推进我镇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规范农村建房秩序的整体部署,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全面营造遏制违法用地、违规建设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严格考核奖惩,真正发挥全

 镇加强耕地保护、整治违法建设管理的作用,确保我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得到根本遏制,力争实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零”增长,为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管理范围 (一)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在乡镇、村庄规划范围内,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每年度列入卫片执法检查范围的违法图斑,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消除违法状态的; (四)借开辟新街道、联合集资建房或以美丽乡村建设等名义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包括非法转让、买卖、租赁或者变相买卖、租赁土地建设的; (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擅自占用农用地或河道、沟渠、道路、公共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的;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的; (七)非法从事建筑业活动,如非专业施工队从事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八)建设项目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拒不接受监管,对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不认真及时进行整改的; (九)其它违法建设行为。

 四、耕地保护管理的组成和职责 (一)村级管理的组成和职责 村实行以及网格化管理,以村为单位,包村干部和村书记为辖区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两委”及后备干部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

 1.直接责任人对网格内用地、建设情况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动态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等行为;直接责任人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第一责任人报告;第一责任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二级网格责任人报告。

 2.加强控制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辖区内相关责任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增强干部群众的遵法守法意识; 3.认真落实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制止各种违法违规建设,特别是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挖压取土、破坏耕地等行为。

 4.发现并及时组织拆除违法建设,并对被占用或破坏的

 耕地进行复耕。

 (二)二级网格化管理的组成和职责 镇分管负责人、镇直有关单位实行二级网格化管理,分管土地、分管农村农业负责人、为二级网格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农经与统计服务站、自然资源所、规划建设管理所、市场监管所、、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派驻乡镇中队、城管执法大队派驻乡镇中队、派出所、供电所等单位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其职责是: 1.加强控制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内相关责任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增强干部群众的遵法守法意识; 2.组织相关部门对内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消除违法状态; 3.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等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的职能,发挥执法主体作用。

 4.发现并及时组织拆除违法建设,并对被占用或破坏的耕地进行复耕。

 5.定期向镇党委书记、镇长汇报,巡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三级网格化管理的组成和职责 镇党委书记、镇长为三级网格化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加强耕地保护、整治违法建设政策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2.检查监督二级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职责情况; 3.协调督促村及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 4.定期听取二级管理责任人汇报,帮助村及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 XX 镇加强耕地保护、整治违法建设三级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作出具体工作安排和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所,专门负责三级网格化管理的检查通报、组织考核、责任押金的扣除和催缴、资料的报送和归档等日常业务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建立有效的督导机制,成立镇级督导组,由自然资源所牵头,从农经与统计服务站、城管执法中队、住建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对耕地保护整治违法建设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结果,工作经费由镇财政保障。各村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区城、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形成“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打击”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落实违法建设防控责任押金制度。镇主包点干部、

 各村书记、二级网格责任人每人缴纳责任金 2000 元,镇副包点干部及村级直接责任人,每人缴纳责任金 1000 元。一个年度内辖区内出现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的:

 1.发现正在拆除旧房、放线的,劝阻和制止有效的不予处罚; 2.违法建设根基已下好的,3 日内村里自行拆除的不予处罚,奖励村级办公经费 2000 元;3 日内村里未拆除的,扣除镇主包点干部、村书记、村直接责任人每人缴纳责任金 300元,扣除镇副包点干部及直接责任人的 200 元,并限期责令拆除。

 3.墙体已建好的但未到顶的,3 日内村里自行拆除,奖励村级办公经费 2000 元,扣除镇主包点干部、村书记、村直接责任人每人缴纳责任金 500 元,扣除镇副包点干部 300元;逾期未拆除的,村直接责任人停职停薪 3 个月、村书记停薪 1 个月,拆除后,相关处理到期后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恢复职位; 4.一层及其以上已建好的,依法依规拆除,扣除镇主包点干部、各村书记、主任、镇副包点干部及村级直接责任人全部押金,扣除二级网格化具体负责人每人 500 元,扣除责任金的,相关责任金扣除之日起 10 日内补齐;逾期未拆除的,村直接责任人就地免职、村书记降为副书记主持工作,停薪 3 个月,拆除后,相关处理到期后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

 恢复职位;纪委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问责。

 (三)严格落实巡查报告制度。一级网格责任人采取全面巡查制,实行日巡查制度,并将辖区内巡查、制止和拆除情况及时向二级网格责任人报告;二级网格责任人负责对本区城内网格化管理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每周组织不少于 1次督查,对重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处理及上报;三级网格责任人要及时对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调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或整改,并督促落实。

 (四)落实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月绩效考核制度。

 把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纳入村级绩效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日巡查周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整治情况。

 1.每周五下午 5 点前按照村级网格化管理责任区,报送日常巡查周报告单,逾期不报每次扣 1 分;镇巡查每发现一处违建,村巡查未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视为弄虚作假,扣 5分,纪委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处理。

 2.凡发现违建(包括未批先建、基本农田建房、一般耕地建房)的,未批先建扣当月绩效考核分 3 分,一般耕地建房扣当月绩效考核分 5 分,基本农田扣当月绩效考核分扣 10分,整改不到位,次月继续扣分,直到整改到位为止。

 (五)强化部门联动。各村、镇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协调联动,形成网格化管理工作合力。镇农经与统计服务站、自然资源所、住建所、城管执法中队、市场监管所、派出所等对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立案查处。对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供电、供水、广播电视、电信等单位不予通电、通水、通气、接入电视、网络,对私接水、电、网等行为应依法立即采取停电、停水、停网措施,并予处罚;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市场监管、税务、文旅体、应急、派出所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批准手续;派出所依法打击阻碍拆违及暴力抗法的违法建设当事人,特别要深挖集中连片违法用地及小产权房开发行为背后的“保护伞”或黑恶势力,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所有建设项目一律依法按程序审批。

 (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镇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的第一职责、基本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镇纪委对加强耕地保护、整治违法建设实行全程监督,专项检查和专项监督,强化“再监督再检查”,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围绕耕地保护中权力运行各个环节,深入一线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严肃法纪、精准问责。督促村两委、镇直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接收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及党员和公职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篇二:违法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城管局公开《广州市查处和控制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昨日, 广州市城管执法局公开了《广州市查处和控制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办法》 ) 并征求意见。

 《办法》 规定, 规划部门、 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在建未投入使用的城镇违法建设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并在 24 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 采取控制措施; 《办法》 首次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 如果物管公司不及时制止和报告违建行为, 由国土房管部门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违建拒拆可停水停电

  广州城管部门在查控违建上因效率低而备受诟病和指责。

 《办法》 对规划部门、 城管部门查控违建提出了具体时限要求。

 《办法》 规定, 规划部门、 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在建未投入使用的城镇违法建设, 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并在 24 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 采取控制措施, 立案后 24 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办法》 , 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施工的或拒不自行拆除的, 行政部门可采取停水、 停电等措施或报区以上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现场、 强制拆除等措施。

 强拆违建由镇政府、 街道办或区城管机关组织实施。

 不能拆除可没收实物

  在二沙岛违建别墅事件中, 对违建别墅如何处理一直有争议。

 《办法》 对于违建给出了处理意见。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违建, 应由规划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需要部分拆除的应当报请区政府责令强制拆除。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应由城管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并处罚款。城管对因部分拆除影响建(构) 筑物结构安全的违法建设, 可以整体拆除。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不能拆除的, 应由城管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并处罚款。

 没收的实物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处理。

 设计施工单位都要罚

  《办法》 还首次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在控违中的责任和处罚意见。

 根据《办法》 , 对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 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制止和报告违建行为的, 由国土房管部门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为违法建设提供施工图纸或者施工的, 由规划、 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

 不过, 很多受访市民认为, 对物管公司的处罚太低, 很难起到督促作用, 物管公司可能出于某种顾虑或者利益, 宁愿对小区内的违建“睁只眼闭只眼” 。

 控违不力要领红黄牌

  《办法》 明确, 公安部门应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协助进入违法建设现场, 维持查控违法建设执法现场秩序。

 《办法》 规定, 区(特定管理区委员会) 、 街(镇) 、 社区政府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职责, 组织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 由上级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办公室给予黄牌或红牌提醒。

 经红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 玩忽职守、 失职渎职, 造成重大影响或伤亡事故的, 由其所在单位、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党政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具体经办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月 20 日至 9 月 20 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件、 电话、 传真及电邮等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部门: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规和督导处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中顾法律网)

 你好, 谢谢你看这个资料

篇三:违法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下列违反城乡规划、建筑施工、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的;

  (七)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建筑施工、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情形。

  第四条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源头控制、依法治理、快速处置的原则。建立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的三级联动防控网络,推行网格化管理。

  第五条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房屋征收及依法拆除时不予补偿。

  第六条对进行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实行联合惩戒,增加违法成本。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制度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二)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措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执法;

  (四)建立并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五)保障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

  (六)其他与违法建设治理相关的职责。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的办理。

  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预防、监督、查处等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预防、监督、查处等工作。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违法建设防治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建筑施工、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落实属地网格化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利用数字化城管指挥平台、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结果书面通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文旅、应急管理、公安、人防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查处机关可以与供水、供电、供气、输油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可依法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对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即时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实施现场监管;

  (二)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行为的,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第十五条查处机关在调查核实违法建设过程中,可以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初查立案后,对疑似违法建设项目可向市、县(市、区)相关行业审批主管部门书面征询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认定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形:

  (一)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二)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三)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又不能拆除的;

  (四)是否属于经过行政处罚后可以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

  第十七条查处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行业审批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对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罚款等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

 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查处机关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查处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第二十条查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应当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限期内申请查处机关组织拆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催告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催告期不少于 3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经催告,违法建设当事人仍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且无正当理由的,查处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强制拆除决定作出后,查处机关应当依法送达,并在违法建设当事人住所地周围和违法建筑所在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限期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不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查处机关在强制拆除前应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无法确定违法建筑的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违法建筑所在地显著位置或者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督促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 60 日。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查处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实施强制拆除时,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的,查处机关可以将财物登记造册、妥善存放,并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领取,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见证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到场公证,对相关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接收的,通知其 7 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财物。逾期不领取的,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可以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录音录像,同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强制拆除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查处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查处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二十六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配合查处机关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负责强制拆除后的教育、劝导、维稳

 等相关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参与、纵容、包庇、支持违法建设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的责任;村(社区)、组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至 2024 年 9月 14 日自行废止。

篇四:违法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1 -

 违法建设清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县统一部署要求,为切实抓好违法建设清查专项整治工作,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打造更干净更整洁更平安更有序的人居环境,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林业法》《公路法》《河道管理条例》《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 年)》工作要求,按照“统筹推进、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突出重点、疏堵结合”的原则,有效遏制占用耕地、林地、河道、道路和违反规划许可私人建房等新增违法建设行为,逐步分类整治历史存量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全面规范私人建房行为,优化城乡发展环境,努力打造“**”。

 二、工作目标 按照“控增量、减存量”的总体目标,利用 2 年时间,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通过上下联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占用耕地、林地、河道、道路和违反规划许可等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重点查处私人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推动建立控制和查处私人违法建房的长效机制,确保私人建房有

  - 2 - 规可依、有章可循、违建必究的管理体制,至 2025 年底,实现违法建设增量得到控制,存量基本整治,形成长效机制,城乡建设纳入规范化轨道,实现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机构 为保障私人违法建房清查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成立郭田镇私人违法建房清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统一指挥和部署。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常务副组长:** 副

 组

 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自然资源所,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具体负责私人违法建房清查专项整治期间的日常工作,成员由各职能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镇自然资源、村建、交通运输、林业、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行为认定、查证;加强行业管理,完善执法程序,依法处理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河道、道路、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等违法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各村(居)委:各村(居)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辖区内私人违法建房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

  - 3 - 责辖区内的私人违法建房日常巡查监管、调查摸底、造册申报和协助强制拆除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应及时制止,同时书面上报镇政府和自然资源所,并协助相关部门收集违建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村“两委”干部中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此方案印发之日起仍然在建的,发现不报、隐报或制止不力的,三宗以上的建议撤销所在村(居)党组织书记职务。

 (二)村建办:负责规划区内私人违法建房行为进行查实认定,依法采取措施限期拆除或依法作出处罚。加强行业管理,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控制新增违法建设。同时,应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企业的行为监管,对为违法违规建房户提供混凝土的,一经发现,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扣押施工器械(搅拌车、泵车)及建筑材料等。

 (三)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加强各村(居)违法用地的动态巡查,特别是加大对占用耕地建房的巡查力度,发现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立案查处,依法依规强制拆除。同时,负责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用地性质建设行为的查处。

 (四)镇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和郭双公路、省道、县道、乡道占用公路用地违法建筑及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的制止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予以依法拆除。

  - 4 - (五)林业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建设侵占林地的行为,形成财产的,联系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六)水务部门:负责查处水库、山塘、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侵占河道的行为,发现违法占用河道影响行洪建房的,应立即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务部门牵头,联系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同时,加强用水管理,对未能提供相关供水申请材料的违建施工工地和房屋,供水部门应协助做好停止供水工作。

 (七)派出所:负责拆除违法建房行为的治安工作,对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九)宣传部门:负责清查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

 (十)镇纪委:牵头负责查处党员干部在清查专项整治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失职渎职、工作不力、营私舞弊等拖延时间造成国家和个人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顶风抢建等行为,严厉打击保护伞行为。

 (十一)司法所:负责法制宣传和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和援助。

 (十二)综治办:负责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信访条例》做好解释、疏导等工作。

  - 5 - (十三)供电、供水部门:负责严把供水供电开户审查关,对已提供用水用电手续但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供水供电;对窃水窃电行为的,积极配合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已供水供电的,应立即纠正(停止供水供电),涉嫌窃水窃电的,应依法查处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新申请报装用电、用水的,必须凭镇村建、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出具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方可办理。

 (十四)农办、人居办:负责指导按照“三清三拆三整治”标准要求做好违法建筑、危旧房屋拆除后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五、工作重点 自《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实施意见》实施以来,在全镇城乡范围内已建和在建私人建房项目中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河道、道路和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等建房行为和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圩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办理合法手续已建、在建的私人建房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超层超面积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镇规划实施的; (二)圩镇规划区范围外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已建、在建的个人建房和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河道、河堤和道路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设行为;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建设,不按设计方案开挖山地的;

  - 6 - (三)清查土地来源,非法买卖土地、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未取得任何相关建房手续的私人建房,包括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法集中连片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从事零散独建的小产权房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六)所有个人建房用地,包括以下二种类型:1.有证有地。取得土地权属尚未建设的个人建房用地,包括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闲置未建设的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用地和少批多占的用地。2.有地无证。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或者通过各种渠道、手段非法占有的个人建房用地。

 六、时间安排 清查专项整治活动从 2022 年 3 月开始,至 2022 年 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22 年 3 月—2022年 4 月 30 日)。

 1.动员部署。召开私人违法建房清查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印发相关文书资料,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宣传发动。利用媒体、网络、宣传车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清理整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营造浓厚的清查整治氛围。

  - 7 - 3.发布通告。各部门对管辖范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占用林地、占用河道、占用道路和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进行全面摸查。

 4.成立私人违法建房管理办公室。从村建办、自然资源、林业、水务、交通、供电抽调专人组成工作整治小组,负责对口依法进行私人建房管理和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22 年 5 月 1 日—2022年 6 月 30 日)。

 由镇政府牵头,从村建办、自然资源所、林业站、水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供电部门抽调专人组成清查调查小组,以村(居)为单位,配合县工作组,对已建或在建的私人建房逐户调查摸底,进行详细统计,全面准确地掌握各类违法违规私人建房的具体情况,制作调查笔录和勘查记录,逐户填写调查登记表,分户建立台帐,统一汇总到县清查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摸清以下情况:

 1.个人建房属拆旧建新、新建、改建或加层的; 2.持有何种行政许可手续; 3.土地来源和性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 4.建设行为人或户主的身份及建设的时间; 5.违法违规内容,包括违反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有无四邻矛盾等;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8 - (三)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22 年 7 月 1 日—2022 年11 月 30 日)。

 按照法定程序,根据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发生的时间等情况,对不同类别的建设进行公示。各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严重违法建设已建成的私人建房,应予以拆除:

 一是对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或影响人居环境违法建设行为的,由镇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联系相关部门,各村配合,依法拆除; 二是对占用河道、泄洪道违法违规建设或影响行洪安全违法建设行为的,由镇水务部门牵头,联系相关部门,各村配合,依法拆除; 三是占用林地违法违规建设或影响生态环境违法建设行为的,由镇林业部门牵头,联系相关部门,各村配合,依法拆除; 四是占用道路违法违规建设或影响交通安全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行为的,由交通、公路部门牵头联系相关部门,各村配合,依法拆除; 五是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村建办牵头,联系相关部门,各村(居)配合联合拆除; 六是未办理相关手续,无人居住且逾期无人申报的,视

  - 9 - 为无主房进行登记没收,由镇村予以代管或拆除。

 2.对在建私人建房:未批在建的个人建房,一律停工;拒不停工继续抢建的,依法组织拆除。

 3.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可以通过整改,由自然资源和村建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及补办手续。

 4.对无批准权限、超批准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与条件要求,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个人建房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由纪检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5.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偏私舞弊作为重点查处对象,严打黑恶势力保护伞。

 (四)第四阶段:总结验收、建章立制(2022 年 12 月 1日—12 月 31 日)。

 做好建章立制,规范建房审批程序工作。

 1.镇规划区外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农房建设,严格按一户一宅的规定,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先向村委申请同意后,经镇自然资源所进行用地审批,再到镇村建办办理报批报建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农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进行,积极引导农民到新村聚居点按规划自建农房。

 2.镇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农房建设,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先向村委或居委申请同意后,

  - 10 - 经镇自然资源所进行用地审批,再到村建办办理报批报建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职能部门相应成立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

 (二)明确职责,务求实效。清查整治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属地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处理”的方法进行。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明确责任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职,加强协调配合,互通信息、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三)强化督办,严肃纪律。各部门要认真按政策规定、要求做好清查登记和查处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督办,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工作措施,解决相关问题。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徇私枉法、弄虚作假、隐瞒包庇、违法违纪根据问责机制启动相关责任追究程序,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篇五:违法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2018 年 04 月 04 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预防、制止和处置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消除建筑安全隐患,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阳市行政区域内治理城市、镇、乡、村规划区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下列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 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遵循罚执分离,属地管理,重心下移,五级联动的原则,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社(组)的五级防控网络,分片负责,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查处机关。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进行核查、认定。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违法建设防治责任。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查处机关报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和制定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对举报内容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核实。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乡(镇、街道)、村(居)、社(组)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建立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的重点项目,制订具体的巡查措施,落实巡查人员,强化巡查责任管理。

  查处机关应当对城区主次干道及重大项目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防止违法建设的发生。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及时移交查处机关处置。

  第十一条 查处机关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的违法建设线索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防控措施。

  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防控措施。

  第十二条 查处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查处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不动产登记、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接到通报后,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未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对出租房屋严格登记备案审查,发现违法的建(构)筑物出租的,及时移交查处机关;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协助义务实行信用记分管理;不得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颁发的暂停商品房预售许可。

 查处机关可以与供水、供电、供气、输油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对查处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或者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颁发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

  违法建设不得作为生产和经营场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不得为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并整改完毕的,查处机关应及时函告相关部门解除限制。

  第十五条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房屋征收及依法强制拆除时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不得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促销;不得明示、暗示物业买受人进行违法建设;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对建(构)筑物加层、开挖地下室、在公共区域搭建建(构)筑物等;

  (二)擅自改变建(构)筑外立面,在外墙开门(洞)、开窗、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凸出防护栏;

  (三)承接违法建设项目施工;

  (四)改变建(构)筑物的规划条件,改变规划用途;

  (五)利用违法建(构)筑物获取利益;

  (六)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八条 查处机关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仍不停止建设的,可对继续建设部分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后,市、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认定时应当区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已建成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书面责令立即停工并限期补办许可证;

  (二)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依法处以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公告限期拆除;

  (二)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三)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以下属不可拆除的情形:

  (一)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

  (二)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三)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其他法定情形。

  第二十三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应当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限期内申请查处机关组织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张贴或者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不申请拆除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发布公告,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公告必须载明强制拆除相关依据、实施时间、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可以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也可以通过政府机关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发布。

  实施强制拆除部门在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风险评估,确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乡(镇、街道)等配合单位的职责,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施强制拆除时,执行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见证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到场公证,对相关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接收的,通知其 7 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财物。逾期不领取的,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可以依法进行保价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强制拆除后的教育、劝导、维稳等相关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社(组)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或者组织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巡查责任单位不履行巡查职责,未发现违法建设或者发现后不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的;

  (二)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实的;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不暂停房屋预售许可的;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广告中的虚假宣传不依法履行监管查处职责的;

  (八)公安机关对在违法建设治理中现场处置不力,或者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查处不力的;

  (九)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具书面意见的;

  (十)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公安等部门,明知当事人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而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十一)其他在违法建设治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社组织或者个人参与、纵容、包庇、支持违法建设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个人的责任;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预防、制止、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责任编辑 :庄元

篇六:违法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入贯彻中央、省、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工作部署,结合我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需要,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党政同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类处置、控新治旧、司法保障”的工作原则,计划利用 1 年左右时间,在全市深入开展违法建设治理行动。2020 年,全面完成违法建设摸底排查和认定工作,新增违法建设得到有效遏制,按计划拆除存量违法建设;2021 年初,全面完成行政区内既有违法建设治理任务。通过治理,完善我市违法建设管控长效机制,促进我市面貌显著改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居民生活更加安全、方便、舒适。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我市行政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以及其他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道路、管道等建设工程(简称违法建设)。重点如下: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 、河湖水面、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填堵、蓬盖河道、湾塘等水系及沿河进行建设的。

 (四)公路交通沿线、规划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五)村庄、居民楼院内擅自侵占公共场地、公共部位的各类私搭乱建、乱圈乱占。

 (六)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占路亭体、市政设施、交通标识、集装箱及成品箱体等。

 (七)堵塞消防通道、占压市政管线、破坏房屋结构、使用易燃材料建设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

 (八)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三、职责分工 成立以市

  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工作管区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调度市村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违办)设在市 政府,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对全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调度、监督考核。

 财政部门将违建整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优先保证违建整治费用支出。

 各工作管区是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管区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统筹组织、调度、推进辖区内的治理工作;要发挥主力作用,组织开展辖区内违法建设摸底排查和防控等工作。

 市 负责对市规划区内需按法定程序查处的违法建设,依法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履行强制执行程序。并对各类经规划审批的工程项目,严格加强批后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涉及的违法占地行为;对其他单位告知的涉及违法改建、扩建及恢复性建设的房屋,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抵押等交易手续;对违法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 安 局负责严厉打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施工提供相应服务。

 四、治理措施 (一)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 1、严格落实以管区、村庄为主体的违法建设属地监管责任制,充分发挥管区、市村建设中心、执法中队、国土资源所等站所和村庄作用,实施违建防控三级网格管理制度,加强对村“两委”、网格员的管理考核,严格落实治理违法建设检查责任,明确划分违建防控责任区,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定标准管理。健全完善巡查制度,充实巡查力量,加大巡查频率 ,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违法建设。

 2、对存量违法建设开展摸底排查。各管区要组织村庄采取集中摸排的方式,全面摸清存量违法建设,建立工作台账。

 3、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各工作管区和村庄要通过向辖区居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高效发现处置违法建设。

 (二)分类治理违法建设 对新增违法建设实行即查即拆,以“零容忍”态度第一时间完成拆除,坚决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实现“严打击、停增长”。

 对存量违法建设实行依法分类处置:(1)将拆违与改造旧住宅区充分结合,以改造带动拆违,以拆违促进改造。(2)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且符合规划的违法建设,可责令其补办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3)对因拆除可能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罚款等处罚。(4)对经民政部门、市村等认定的生活困难群众用于维持生计的违法建设,按照维护社会稳定、尊重事实的原则,统筹考虑,妥善处理。(5)对堵塞消防通道、占压市政管线、破坏房屋结构、使用易燃材料建设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建设,先行拆除清理。(7)对其他存量违法建设按计划拆除。

 (三)有序拆除违法建设 1、自行拆除。对确定拆除的违法建设,告知违建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拆除后由市治违办组织验收。

 2、集中拆除。对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市治违办组织,各管区和村庄张贴治理通告,市村中心完成调查取证,集中统一拆除。治理过程中,坚持告知、教育、拆除 “三步走”,稳妥有序推进。

 3、强制拆除。对需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消防、水利、交通、工信等部门履行法定程序的,依法组织强制

 拆除;城管、规划、国土等单位履行法定程序的,由市治违办组织强制拆除。

 五、工作步骤 全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从 2020 年 1 月开始,2021 年 1 月结束,分 3 个阶段推进。集中治理工作结束后,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长效监管。

 (一)动员部署,摸清底数(2020 年 年 1 月至 2 月) 召开工作管区和村庄主要负责人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组织集中摸排,集中摸排以工作管区为单位,以村庄为网格逐一排查,填写相关摸排表,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帐,统筹制定计划。在集中摸排过程中,市村中心视情启动调查、立案等行政执法程序。集中摸排和依法治理同步推进,区分轻重缓急,实施分类处置。

 (二)落实措施,全面推进(2020 年 年 3 月至 2020 年 年 10 月) 根据治理计划,细化工作安排,实施分类处置,全面迅速推进工作开展。按照“两个带头、三个先拆”的原则,即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带头,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对顶风突击建设的违法建设先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先拆、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建设先拆。坚持自拆、助拆与强拆相结合,拆除与改造相结合,做到拆除一片、清理一片、美化一片、巩固一片,从严、从快、从重拆除一批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

 市治违办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统筹调度治理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各工作管区和村庄的好的经验做法,适时召开现场观摩会,推进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巩固提升,总结验收(2020 年 年 11 月至 12 月) 各工作管区和村庄要适时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回头看”, 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加强整改,巩固治理成果。

 巩固治理成果,构建长效机制。结合本次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的开展,市治违办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探寻治违工作规律,完善治违工作体系,健全联动管控机制,建立拆违工作模型,形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导则、标准、规范、制度等,构建违法建设治理长效机制。

篇七:违法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提高城乡 人居环境质量, 推进、 规范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 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等法律、 法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 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3〕 69 号)

 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处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 1987 年 1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颁布实施之后,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实施规划管理后, 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包括城市、 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

 和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 以下简称村庄违法建筑)

 。

 规划管理实施时间具体见附件。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领导我市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 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制定违法用地、 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 并将违法用地、 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作为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年度工作重要考核内容。

 — 2 — 市“三改一拆”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市违法用地、 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的重大、 疑难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局、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按照各自 职责分别负责全市违法用地、 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违法用地、 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承担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局和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建立信访举报制度, 及时处理违法用地、 违法建筑。

 社区、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 应当立即予以劝阻, 并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局或者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报告。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六条

 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筑物、 构筑物,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恢复土地原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由市国土资源局予以没收处理,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 予以拆除。

 第七条

 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可以由市住建局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 变更相关规划许可证, 或者采取改建措施, 并依法处以罚款:

 (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但尚未取得规划许可的;

 ( 二)

 因自 然灾害导致房屋灭失或者危房改建等原因, 未经

 批准而按原高度、 原面积建设的;

 ( 三)

 本办法实施前, 因重点工程建设、 城中村改造等原因,尚未取得规划许可的;

 ( 四)

 其他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的情形。

 第八条

 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拆除( 含局部拆除, 下同), 并依法处以罚款:

 ( 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 二)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 计算容积率部分)

 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三)

 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 新建、 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 新建、 搭建的;

 ( 四)

 侵占城镇道路、 消防通道、 广场、 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 公共场所用地的;

 ( 五)

 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

  ( 六)

 其他应当拆除的情形。

 第九条

 村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责令限期拆除:

 ( 一)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且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 的;

 — 4 —

  ( 二)

 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三)

 侵占乡村公共设施用地、 公益事业用地的;

 ( 四)

 其他应当拆除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 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 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实施拆除的, 由市住建局予以没收, 依法处以罚款。

 前款所称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 由市住建局根据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的鉴定结论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 具有下列情形的, 可以暂缓拆除:

 ( 一)

 城镇居民具备城镇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的,其违法建筑物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我市住房困难标准, 在未获得保障或者未落实住房过渡措施之前;

 ( 二)

 农村村民住房困难, 其违法建筑物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40 平方米, 经村委会、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确认后, 在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

 ( 三)

 用于处置公共卫生、 自 然灾害、 事故灾难、 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 在市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

 ( 四)

 公共设施拆除后会对群众生产生活直接造成影响, 在市政府作出决定前;

 ( 五)

 已建成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暂不影响城镇规划实施,无结构安全隐患, 不影响消防与抗灾安全, 不影响市容绿化景观,并承诺在规划实施需要时无条件自 行拆除, 且相邻权人同意的,在规划实施之前;

  ( 六)

 可以暂缓拆除的其它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局和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违法建筑、 构筑物作出处置决定前,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 应当说明理由。

 处置决定应当载明相关的事实、 理由、 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 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规划许可的,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三个月 内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局和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 应当催告当事人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 行拆除。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暂缓拆除情形的,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催告书之日 起五日 内提出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局或者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 起五日 内作出

 — 6 — 决定, 并告知当事人。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局作出决定时, 应当征求当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的意见。

 第十五条

 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自 行拆除的, 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案件, 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市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后, 按照“裁执分离”工作机制要求, 会同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强制拆除; 市住建局作出的案件, 由市住建局会同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规定强制拆除;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作出的案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和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的规定强制拆除。

 需要公安机关、 医疗卫生机构、 居( 村)

 民委员会和供电、供水、 供气、 通信、 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的,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局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当在处置决定中责成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腾空建筑物。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 由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局依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 没收建筑物构筑物管理 第十七条

 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腾空后, 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市住建局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办理移

 交手续,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予以接收, 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移交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移交公函;

  ( 二)

 移交清单, 移交清单应当注明没收建筑物、 构筑物的具体位置、 数量、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建筑物结构及所涉及的违法当事人;

 (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及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文书;

 ( 四)

 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移交手续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到现场查勘, 制作现场查勘记录并经现场查勘人员签字确认。

 市国资办对没收建筑物、 构筑物移交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接收后, 对没收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登记造册、 建立档案, 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九条 没收建筑物、 构筑物的处置包含以下方式:

 ( 一)

 拆除或者封存;

 ( 二)

 由当事人回购或者租赁;

 ( 三)

 政府安排使用;

 ( 四)

 公开出让或者出租;

 ( 五)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 构筑物没收后处置的, 应当先与村经

 — 8 — 济合作社( 村民委员会)

 进行协商。

 第二十条 没收的建筑物、 构筑物结构安全检测不合格、 消防审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 予以拆除或者封存。

 下列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 构筑物没收后, 予以拆除:

 ( 一)

 在耕地上建设的;

 ( 二)

 社会反响较大的;

 ( 三)

 因国土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被发现的;

 ( 四)

 其他应当拆除的。

 第二十一条 没收的建筑物经结构安全检测符合使用要求,并经消防审查同意, 可以保留使用的, 可以由当事人按照评估价优先回购或者租赁。

 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当事人申请回购或者租赁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 个月 内向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没收的建筑物当 事人没有申 请回购或者租赁的, 由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依法进行公开出让或者出租, 但机关、 事业单位需要使用或者作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的, 由市国资办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没收建筑物、 构筑物按照本章规定处置后,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建立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 落实社区干部、 驻村干部巡查责任, 对辖区巡查每

 周不少于两次, 巡查应当制作巡查工作记录。

 巡查发现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 应当立即依法制止, 并书面通知当地国土资源、 住建派出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局应当建立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 巡查发现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 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 进行调查处理。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 继续施工的, 依法拆除或者查封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申请办理供电、 供水、 供气等手续的, 违法建筑、 构筑物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 供电、 供水、 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 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 登记、 相关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 构筑物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 质量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 税务、 文化、 安全生产监督、 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局不得为违法用地、 违法建筑办理房屋、 土地登记。

 对未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的, 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对未提交合法、 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 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对依附已登记房屋、 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局、 其他相关部门和镇

 — 10 —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 一)

 未依照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巡查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用地、 违法建筑未及时依法处置,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 为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 构筑物作为生产、 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 登记、 许可或者备案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

 有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供电、 供水、 供气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 构筑物办理供电、 供水、 供气等手续的, 由市住建局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占用、 破坏被没收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妨碍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局、 其他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水利、 林业、 民政、 宗教、 海洋、 交通运

 输、 风景名 胜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筑物、 构筑物, 由相关单位按照水利、 林业、 民政、 宗教、 海洋、 交通运输、 风景名 胜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置。

 水利、 林业、 民政、 宗教、 海洋、 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 常...

推荐访问:违法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 违法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