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承诺书3篇【精选推荐】

法律承诺书1致______________:根据贵方投标邀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已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提交下述文件。1.投标报价(附详细书目及报价类别,书目项目包括:类别、书名、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法律承诺书3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法律承诺书3篇【精选推荐】

法律承诺书1

致______________:

根据贵方投标邀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已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下述文件。

1.投标报价 (附详细书目及报价类别,书目项目包括:类别、书名、出版社、定价、折扣、实洋,用纸质表和电子表格分别提供)。

2.投标事项承诺(对交货期和付款方式的承诺、对图书质量和服务的承诺、投标人的其他承诺)

3.特别声明(投标人认为邀标项目存在不完善或不清楚的地方,可在此提出自己的意见及解决方案。)

4.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书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基本情况说明( 投标人简介、与标的有关的情况、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投标人认为需要声明的其它情况如投标人经营业绩等)

同时,签字代表宣布承诺如下:

1.投标人已详细阅读全部邀标文件,并理解其实质性内容,同意承担其规定的全部义务和相关责任。

2.投标人严格按照邀标文件的规定报价,如被确定为中标人后,将全面履行合同。

3.本投标有效期为15天。

4.投标人同意提供邀标人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如下:

电话:

传真:

地址:

投标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法律承诺书2

  [案情]

  1999年,被告某国外工程公司在尼泊尔承揽了“印德拉瓦迪三号”水电站工程,该公司招聘了原告何某赴尼泊尔进行施工。20xx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赴尼泊尔从事劳务的责任书。原告在交付保证金10000元后,赴尼泊尔参加该项目施工,20xx年底回国,共在尼泊尔工作两年。根据被告自行制订的工资结算办法,双方经结算,原告应获取工资为16259美元,被告在支付了其中的60%工资给原告后,以项目存在巨额亏损,且工程款未回笼、企业十分困难为由,在20xx年提出原告如同意10%的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可先支付30%的工资。原告为领取30%的工资,以承诺书的形式签字同意10%的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至此,被告仍欠原告10%的工资,计1625.9美元。原告为剩余工资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承诺书中签字,属于单方承诺行为,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之规定,是一种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确认有效,应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第二意见认为,该承诺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应属无效,依法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一般归于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就一律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法律行为效力时并非尽然。

  在理论界,有的学者把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认为法律行为违反管理性规范,只是应受到相关管理上的处罚,不宜认定为无效;违反效力性规范时,法律行为才归于无效。还有学者认为:对于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大量的强制性规范,有的只是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有的则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受到处罚,还将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有必要将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区分的标准是: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取缔性规范。

  在司法实务中,目前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方法,一般主要以结合法律、法规规范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作为适用原则。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把这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范对待,排除在认定法律行为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结合本案来看,《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此强制性规范的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其目的不单纯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是为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民事权利,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劳动者的单方承诺书的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判决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承诺书3

  无法律诉讼承诺书

  致:

  我公司作为 工程 施工投标合格申请人,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近三年内按期保质完成工程项目。从未发生因我公司违约引起的合同纠纷、仲裁、诉讼记录。

  申 请 人:北京新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日 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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