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系统违纪违法案件“三个以案”对照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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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系统违纪违法案件“三个以案”对照剖析

队伍不纯,损害的是形象,吞噬的是威信,贻误的是事业。十八大以来,省院党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斗争,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不动摇,狠抓纪律作风,狠抓监督管理,狠抓规范司法,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仍然高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
    一、主要特点

总的来看,呈现以下特点:

(一)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查处的案件涉及市、县两级院领导人数同过去相比有所增加。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违纪违法,对检察系统震动大,影响恶劣,不仅葬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甚至身陷囹圄,还带坏了一方风气,破坏了单位政治生态,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检察形象。

(二)办案环节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司法办案既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主要职责,也是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易发多发领域,有的办案人员违规违法行使职权或失职失责被查处;
有的检察人员虽然自己不办案,但利用职务或原职务形成的影响力违规干预过问有关案件被查处。

(三)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增多。查处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增多,有的违纪性质极其恶劣,有的多项严重违纪和职务犯罪交织,有的职务违法犯罪与其他犯罪叠加,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职、开除公职等党纪政务重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也相应增多。

(四)顶风违纪违法案件较突出。一些问题屡查屡犯,禁而不绝,具有极强的顽固性、反复性。中央坚定不移狠抓作风建设,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全省检察机关紧盯“四风”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仍有检察人员置若罔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多次开展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排查、清理、查纠检察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仍有少数检察人员不主动如实向组织报告问题,不及时彻底纠正,继续以或明或暗方式,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法律明令禁止酒后驾车,将醉驾入刑,高检院专门出台《禁酒令》,划出纪律红线,省院也三令五申,严禁干警酒驾,可是个别检察人员仍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受到党纪国法严惩。
    二、原因剖析

尽管案件涉及到的人员、违纪违法性质和手段各异,但究其原因还是有很多共同之处。

(一)理想信念动摇、初心使命迷失。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认真剖析这些案件,不难发现,少数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归根结底就是动摇了理想信念,背离了政治信仰,淡忘了共产党人和检察干警的初心使命,长期忽略党性修养和“三观”改造,放纵私欲,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当作谋取私利的筹码,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一个人的精神家园如果没有崇高信仰来充实,就容易被各种错误观念所占领;
共产党人一旦丧失理想信念,淡忘了初心使命,思想观念就会异化和变质,就容易在各种诱惑围猎面前发生动摇,在纷繁复杂的生活中陷入迷茫,最终失节。

(二)修身律己不严、道德防线失守。习总书记告诫我们,“堤溃蚁穴,气泄针芒”,“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党员干部应始终坚守道德和行为准则,时刻检点思想和言行,慎独慎微,防微杜渐。王某某于2010年担任某区院检察长,开始两年尚能自制,其后,逐渐忘记了自己的特有身份,不加选择地扩大朋友圈、生活圈,热衷拉拉扯扯,你来我往,进而逐渐走近,从吃吃喝喝到烟酒礼品往来,再从收受少量金钱开始,直至走上犯罪歧途。生活作风问题往往是党员干部蜕化变质的开始,也是产生更大腐败的重要原因。某县院原副检察长生活趣味低俗、不检操守、肆意妄为,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在不加节制的欲望中沉沦,最终自食恶果。

(三)法纪意识淡薄、肆意胆大妄为。纪律和规矩是党的生命线。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丢弃纪律规矩,就如同墙头“芦苇”一样摇摆不定,最终被连根拔起。近年来查处的一些检察人员,有的长期漠视党规党纪、“剑走偏锋”、任性胡来,最终锒铛入狱。

(四)责任担当薄弱,监督管理不力。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这些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有的院党组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虚化弱化,主体责任没有压紧压实,对检察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力,驻院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担当作为不够,“探头”作用失灵。事实表明,不把责任层层压实,不对干部从严管理,缺乏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组织就会涣散,纪律必然松弛,问题必然发生。
    三、对策建议

全省各级院要清醒认识到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要勇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和执着,推进我省检察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治检向纵深发展。

(一)必须强化政治建设,始终做到“两个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要旗帜鲜明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切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切实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要教育引导检察人员牢记党的宗旨,强化党性修养,真正稳住理想信念这个“压舱石”,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不断提升道德境界,纯洁精神追求,注重家风建设,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二)必须强化履责担当,自觉扛起“两个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
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各级院党组要不断强化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把抓好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党组书记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履行好“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部门和业务条线的监督管理,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支部书记要敢抓敢管,履职尽责,从严从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书记员、工勤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形成压力层层传导、责任层层落实的格局。要加大问责力度,深入推进“一案双查”,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追究发案单位(或部门)党组织责任和领导责任。各级院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守“监督的再监督”定位,强化政治监督,做深日常监督,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到位。要突出重点消减存量、零容忍遏制增量,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问题,强化震慑、不敢、知止氛围。要不断深化标本兼治,加强制度执行力,加强教育预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必须深化政治巡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是权宜之计,要用好巡视这把利剑。系统内巡视是中央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只能加强,不能消弱。要坚持以系统内巡视巡察工作为抓手,加强对下级院党组织的监督,着力发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管党治党、选人用人、纪律作风等方面的问题。要把系统内巡视巡察与净化优化政治生态、遏制违纪违法案件高发、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要夯实党组整改主体责任,强化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边改边犯的,要严肃问责。

(四)必须狠抓纪律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整治和防范隐形变异“四风”问题。要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紧盯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等错误表现,紧盯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在“治未病”上下功夫,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严管就是厚爱。各级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增强法纪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政绩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成以上率下、示范引领效应。

(五)必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把权力关进“笼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监督落实到位。要针对员额制改革带来检察权运行方式的重大变化,找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防控风险措施,确保检察权不被滥用。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报告制度,打通记录、通报与追责环节,严肃查处违规插手干预司法办案行为,严防利用检察权和影响力结人缘、拉关系、谋好处,坚决斩断司法腐败“黑手”。要按照高检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和即将出台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检察官惩戒条例》,不断健全规范司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机制,坚决纠正司法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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